关系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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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性合约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建立一种长期的信任关系,通过协商解决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这种合约包含很强的人格化因素,是长期性的,因为可以预期双方在长期的持续关系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作和其他补偿性的方法来解决。在分销、许可证、合资和雇佣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中都可以发现关系性合约的作用。在上述这些关系中,双方的交易关系是长期的,合约是不完全的,因而人们倾向于从长期的角度来考虑收益与成本,建立一种合作信任的关系。
如果对合约进行分类,我们就可以看到从古典合约到关系性合约的不同类型。古典合约处于一个极端,关系性合约处于另一个极端。前者将交易的所有问题都表达得清楚明白,交易严格按事先签订的合约执行;后者则没有或不能把交易的所有问题都表达清楚,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问题随时通过协商解决。因此,如果说古典合约要依靠法律来执行,那么,关系性合约则是依靠内部工具或习俗来执行,是一种“自我履行”的合约。
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古典合约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但大多数合约是关系性合约(当然关系的程度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存在的现实世界中,签订和执行古典合约的成本极高,而通过关系性合约可以降低合约的签订和执行成本。
关系性合约的相关理论[1]
关系性合约虽然不考虑所有的未来偶然性,但却是一种长期性合约安排,在这种合约安排中,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的个人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因此,这种合约在某种程度上是隐性的、非正式的和非约束性的(Furubotn and Richter,2000,158页)。在这种合约中,自我履行协议有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大多数关系性合约都将交易寓于一种关系之中,或者说,交易反倒只是长期商业联系中的一个部分:“合约双方对不确定的未来情况都希望保持灵活而有限的反应,从而限制了可证实条款的范围和精确性,因而合约通常是不完全的且有目的性的。而且,不完全合约常常深深地嵌入在一个连续的关系中,各方并不是陌生人;他们大多数的互动发生在合约之外,不需要由法院根据看得见的条款来执行,而是运用合作与威胁、交流与策略这样的特殊平衡机制来进行。”(Hadfield,1990,927页)
例如,威廉姆森分析的劳资关系是这样,起初,技术不熟练的工人被迫进行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资,过后,企业越来越依赖于拥有这种资本的工人,于是双方因专用性投资而相互依赖,长期的雇佣关系有助于通过协商解决这二者之间的交易问题。
关系性合约理论与社会学有着明显的关系。例如,感觉和情感在合约安排分析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这一角度看,它包括礼物给予、食物和饮料的交换、爱的表示、拜访等这类并非完全经济意义上的投资活动。这些活动涉及相对少的物质成本投资,但社会资本和企业的品牌资本方面的支出可能非常巨大。
关系性合约的概念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可以通过两个方法来分析:一是通过微观经济学的最优化模型来分析,如不完全合约理论;二是通过关系性合约理论来分析。这里我们先看第二种方法是如何分析的。
由于关系性合约假定合约是不完全的,因而“合约外的问题”经常出现。一旦出现这种“合约外的问题”,交易双方即按照约定俗成的常规来解决,因此关系性合约一般不需要法律保护。
那么,在关系性合约的条件下人们是如何预防机会主义行为的呢?一般认为非法律形式的制裁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方式也就是威廉姆森(1985)所说的“私人裁决”方式。
所谓“私人裁决”方式,它与集体裁决相对,主要包括自我执行的协议、针锋相对策略、私人第三方执行合约、管制、“联姻”等多种形式。
- ↑ 张卫东著,新制度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2,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