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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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是指在住房改革過程中,國家將公有住房逐漸出售給城鎮居民。公有住房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公房出售立法首見於1994午7月18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城鎮公有住房,除市縣以上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城鎮職工出售,購買公共住房堅持自願原則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通常來說,公房包括國家行政單位由國家撥款和按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等形式購建的住房;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國家撥款、貸款、組織收入、接受饋贈等形成的住房;企業由國家直接投資、利用貸款、接受饋贈和稅後利潤及其他國有權益等形成的住房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界定房屋產權屬國家所有的住房。
城鎮成套現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規劃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黨政、科研機關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舊房;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屬於可售公有住房範圍。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引發<關於加強出售國有住房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公有住房出售有特殊的程式。
出售國有住房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堅持“先評估、後出售”的原則,由合法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受行政干預。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核定合理的出售價格,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不允許低價出售國有住房。國有住房出售後辦理過戶時必須提供特定的批准文件和資料。
根據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公有住房的出售價格有三種形式:市場價、成本價和標準價。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成本價應包括住房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7項因素,舊房的成本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以成本價售房確有困難的市(縣),可以實行標準價作為過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和標準價由市(縣)人民政府逐年測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職工購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對一次付款的購房職工可以給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實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計收利息且單位不得貼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確定。
- 郭士徵主編,社會保障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11,第3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