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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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變更是指在不中斷公司法人資格的情況下,變更公司的組織形式,使之變為另一種類型的公司的法律行為和程式。
公司形式變更又稱之為公司的組織變更,是公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縱觀各國公司法大都對之有所規範。
(1)法人資格的延續性。
(2)變更方向的單向性。
(3)程式法定性。
(1)公司維持。
(2)營業持續。
(3)程式簡化。
(4)降低成本
從各國的法律規定看,公司形式變更的一般情形如下:
一方面,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這又分兩種情況:其一,無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一部分股東轉為有限責任股東,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而變為兩合公司;其二,無限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時,加入有限責任新股東繼續經營而變為兩合公司。
另一方面,兩合公司變為無限公司。也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出,無限責任股東在兩人以上,並一致同意變更其公司為無限公司;其二,兩合公司中的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一致同意變更其公司為無限公司。
二是有限責任公司變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實踐中常見的一種公司形式變更,其首要條件是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實質條件和程式條件。此外,還應註意以下問題:有限責任公司在形式變更時發行的股份總額既不得超過該公司現存凈額資產額,也不得藉機抽逃資金;要公允評估資產;增資募股應當依法進行;原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受。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變為有限責任公司。有的國家不允許這種方式的公司變更,即使允許這種變更的國家也規定了比較嚴格的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這種變更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過程中進行;有的規定,發行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於公司債清償完畢後才能實行變更。我國《證券法》第87條規定,公司收購完成後,被收購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形式,其可變更的公司形式之一顯然是有限責任公司。
四是資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為人合性的股份兩合公司、無限公司,或者人合性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變為資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如德國《公司形式變更法》第1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資合公司或者礦業聯合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民事合伙,或者以將財產不經清算轉讓給一名股份公司股東的方式變更。由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等公司形式已基本絕跡,這種類型的公司變更在實踐中已極少見到。
五是非公司企業變更為公司。我國《公司法》第7、21等條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和要求。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國有企業普遍具有法人資格,但國有企業在財產制度、責任制度、企業治理結構等方面與公司制度之間有很大的差別,不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競爭的需要,必須進行公司制改造。比如,國有企業投資主體單一、符合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可以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多個投資主體的,可以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改建時,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建立規範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制度。
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條件和程式應當同樣適用於非國有企業,如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如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也具有法人資格,但由於種種原因,其產權關係相當複雜,更需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明確界定產權,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靈活合理地進行公司制改造。如各種類型的聯營企業,具備公司法人條件的,可以改造為公司;合伙型的,可以規範為合伙企業。
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條件和程式主要包括:
1)擬訂變更方案,通過變更決議,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公司形式變更前,應由公司負責人擬訂公司形式變更方案,並報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採取特別決議的方式進行,即應由2/3的表決權通過。同時還應該編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以作為確定股東權益和責任的基礎。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法定的股份公司的設立條件,並依照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式辦理。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總額應相等於公司凈資產額。
3)如果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
4)辦理變更登記。公司類型變更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 (1)公司法人資格的延續性
公司形式變更的立法的重經理由是為節約交易成本,避免繁瑣的清算手續。
- (2)變更種類的特定性及變更方向的單向性
各國公司法通常只認可性質(即股東對外承擔責任)相近的公司間的變更,不允許性質完全不同的公司間的變更。
- (3)變更程式的法定性
公司形式變更的決議是全體股東意思自治的表示,然而為保護市場經濟安全,法律要求變更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式進行。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98、第100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還應註意以下問題:
- 1.凈資產折股問題
而公司的資產,是包括公司負債的,故而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依法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相等於公司凈資產額。
- 2.國有資產折股問題
本著同股同權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則,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 3.增資募股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依法變更為股份公司,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第84條、第86至90條,及第4章第1節關於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
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依法變更為股份公司後,就發生了公司形式的變更,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