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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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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变更定义

  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使之变为另一种类型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和程序。

  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各国公司法大都对之有所规范。

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

  (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3)程序法定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功能

  (1)公司维持。

  (2)营业持续。

  (3)程序简化。

  (4)降低成本

公司形式变更的具体情形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公司形式变更的一般情形如下:

  一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之间的形式变更。

  一方面,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这又分两种情况:其一,无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一部分股东转为有限责任股东,或另加入有限责任股东而变为两合公司;其二,无限公司股东经变动而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加入有限责任新股东继续经营而变为两合公司。

  另一方面,两合公司变为无限公司。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出,无限责任股东在两人以上,并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其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变更,其首要条件是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此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变更时发行的股份总额既不得超过该公司现存净额资产额,也不得借机抽逃资金;要公允评估资产;增资募股应当依法进行;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国家不允许这种方式的公司变更,即使允许这种变更的国家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这种变更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过程中进行;有的规定,发行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公司债清偿完毕后才能实行变更。我国《证券法》第87条规定,公司收购完成后,被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其可变更的公司形式之一显然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是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人合性的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或者人合性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变为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德国《公司形式变更法》第1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或者矿业联合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民事合伙,或者以将财产不经清算转让给一名股份公司股东的方式变更。由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已基本绝迹,这种类型的公司变更在实践中已极少见到。

  五是非公司企业变更为公司。我国《公司法》第7、21等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要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有企业普遍具有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在财产制度、责任制度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公司制度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造。比如,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建时,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制度。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如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具有法人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产权关系相当复杂,更需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产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灵活合理地进行公司制改造。如各种类型的联营企业,具备公司法人条件的,可以改造为公司;合伙型的,可以规范为合伙企业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

  1)拟订变更方案,通过变更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公司形式变更前,应由公司负责人拟订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并报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即应由2/3的表决权通过。同时还应该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以作为确定股东权益和责任的基础。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定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并依照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如果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4)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变更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特征

  (1)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立法的重经理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避免繁琐的清算手续。

  (2)变更种类的特定性及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各国公司法通常只认可性质(即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相近的公司间的变更,不允许性质完全不同的公司间的变更。

  (3)变更程序的法定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是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表示,然而为保护市场经济安全,法律要求变更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98、第10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净资产折股问题

  而公司的资产,是包括公司负债的,故而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2.国有资产折股问题

  本着同股同权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3.增资募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84条、第86至90条,及第4章第1节关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4.债权债务的继承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就发生了公司形式的变更,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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