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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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1]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指以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為行政主體,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為行政相對人,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確定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經營管理中權利義務的協議。為了規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中的問題,國務院於1988年2月27日發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並於同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的特點[1]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的規定也反映了行政合同的諸多特點。
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本條例第14條規定:“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訂立承包經營合同。發包方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
二是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此條例第3條規定:“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利潤,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三是行政主體在合同中享有諸多特權,例如本條例第22條第1款關於監督指揮權的規定,以及第25條關於製裁措施的規定等。
四是規定了其他不同於民事合同的內容,例如本條例第22條第2款的規定:“發包方應當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維護承包方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併在職責範圍內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類型的判定[2]
有不少人將這種合同視為經濟合同,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1.政府簽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不同於經濟合同中當事人是為了自身利益而簽訂合同。
2.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享有監督權,有權按照合同的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3.行政機關為合同的履行提高優惠條件,如價格優惠、政策優惠等,這是經濟合同中當事人無法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