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優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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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優益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賦予行政主體職務上或物質上的許多優先和受益條件,行政主體享受這些優益條件(或曰優惠條件)的資格和可選擇性。簡言之,行政優益權就是國家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提供的行為優先條件和物質保障條件。前者稱為行政優先權,它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的關係;後者稱為行政受益權,它體現行政主體與國家的關係。行政主體以行政職權為前提享有行政優益權,同時行政優益權保障行政職權有效行使,成為行政職權有效運作的法定保障條件。
儘管行政優益權與行政職權密切相關,但行政優益權並不等同於行政職權,也不屬於行政職權,兩者最明顯的區別在於:行政優益權可以被行政主體選擇性地放棄不用,但行政職權不能被放棄,否則將導致違法或失職。從行政實務來看,一些地方的行政公務人員對此不甚明瞭,導致行政優益權的運行狀態很不理想,此種狀況亟待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