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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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指以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为行政主体,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为行政相对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中权利义务的协议。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中的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2月27日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的特点[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反映了行政合同的诸多特点。
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本条例第14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二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此条例第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三是行政主体在合同中享有诸多特权,例如本条例第22条第1款关于监督指挥权的规定,以及第25条关于制裁措施的规定等。
四是规定了其他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内容,例如本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类型的判定[2]
有不少人将这种合同视为经济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1.政府签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同于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
2.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3.行政机关为合同的履行提高优惠条件,如价格优惠、政策优惠等,这是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无法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