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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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托權益[1]
信托權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財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信托資產減去信托負債後的餘額,包括實收信托、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
信托權益的內容[2]
從上圖可以看出,信托項目的權益與一般企業(或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構成內容(實收信托、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有所不同。即使從會計核算角度來看,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所有者權益的核算上差別也很大。尤其是公司制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對所有者權益的核算,由於涉及每個股東、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利益,往往在法律上規定得比較詳細,如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制企業的股票發行、轉讓、利潤的分配、減資等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計提的比例,如《公司法》對法定盈餘公積的計提比例規定等)。
《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則並未對信托權益作詳細規定;不過有關的內容也體現在《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比如,《信托法》規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第四十五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信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相對一般企業(或公司)而言,信托項目的權益核算內容要少,核算也較為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