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安全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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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規制是指由於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對消費者提供保護的一種方式。產品安全規制往往集中於某些特殊種類的產品(藥品、汽車等)和某些特殊的使用者(特別是兒童)。產品安全規制也常常不是強制性地實施已經發展出來的控制標準。例如,它並不禁止規制當局進行收益-成本分析。藥品規制機構可能會願意容忍少數患者死於藥品的不可預見的中毒反應,只要這些同樣的藥品能夠輓救其他很多人的生命。
產品安全規制可以在多個環節進行。以藥品為例,藥品上市前需要進行嚴格的測試,只有經過批准方能在市場上出售。藥品上市以後,仍然需要在標簽上註明危險、警告等相關信息,這些警告一般還要通過各種途徑告知所有的醫生。有些藥品被列為處方藥品,必須在醫生的監控下使用。如果藥品上市後發現新的不良反應,將可能被要求撤架以至銷毀。汽車的例子也類似,汽車的安全帶、氣囊等都有一定的標準,我們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汽車廠商對有質量問題的汽車實施“召回”。
在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有責任“保護公眾免受來自消費品的不合理的“傷害”,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有權禁止包含“有損健康”物質的食品,而全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員會(NHTSA)是以“減少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傷亡”為目的建立起來的,並因此被授權制定有關汽車的適當產品標準。一般而言,立法僅僅通過一些一般的指導原則,具體規制標準由這些規制機構制定。在有些情況下,也可能由立法直接來確定標準,例如,美國的“德萊尼”條款規定,禁止使用任何經由統計發現與人體中的癌症有關或者在實驗室實驗中引起動物癌症的食物添加劑。
在我國,200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新組建,負責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並主管藥品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組建將在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上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以食品規製為例,從2005年我國在全國範圍內查繳“蘇丹紅一號”(一種可能致癌的食品添加劑)製品的案例來看, 我國對食品安全的規制明顯趨於嚴格,制度也在逐漸完善。2008年10月,針對“三鹿事件”的發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重點作了8個方面的修改,強化政府召回責任,廢除免檢制度,明確監管主體,以從法律制度上預防和處置這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同時,有必要加強生產和流通環節的規制,由事後監督向事前監督發展。保健品、化妝品、藥品規制的情況也與此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