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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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險是指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麵臨同樣風險的人自願組織起來,是預交風險損失補償分攤金的一種保險形式。
這種互助形式曾存在於古今各種以經濟補償為目的的互助合作組織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組織、古羅馬的喪葬互助會;中世紀的工匠行會、商人行會、宗教行會、村落行會等各種行會。互助保險的保障水平根據成員自身財力情況; 人們通過購買保單而成為成員股東,經營方式按商業原則,所獲盈利大部分分紅返還保戶,提供低成本保費高補償保險,不以少數股東盈利為目的。它與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在保險的主體、保障範圍、籌資渠道、保險目的和管理方式上都有不同之處。
- 民主性
互助保險在資金籌集、保障水平確定、保障項目選擇、本金的保值增值及分配方面,都由參保者民主選舉產生的領導民主決策,可以大大降低操作成本,成為低投高賠的實惠型保險。
- 靈活性
互助保險處於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它可以吸收二者的長處,避免二者的短處,使用性較強,操作簡便。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區域之間不同產業、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確立險種和利賠方式,因此可以各具特色,形式多樣。
保險與互助保險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異性的一面。
- 保險的互助範圍以全社會公眾為對象,而互助保險的互助範圍則是以其互助團體內部成員為限;
- 保險的互助是其間接後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險的互助則是直接目的;
- 保險是按照商品經濟原則,以盈利為目的而經營的商業保險行為,而互助保險則是以共濟為目的的非商業活動。
- 互助保險和社會保險相比,其共同之處是二者均不以盈利為目的,有著鮮明的福利性、服務性的特點。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自願的,後者是強制的。
- 互助保險與商業保險相比,其共同之處都是自願的。
互助保險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群體行為,它的起源與擴展都是集中了許多人的共同意願,是把每個參保人的個人需要彙集成群體的共同需要。保險項目的選擇和確定都需要適合大多數參保者的共同願望。但是它在動員個人參保是又完全自願,不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迫,因此它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官方的群眾基礎。它是群眾自發興辦的、自籌資金互濟互助的組織,它的基點在於互助而不時自助,這種互助既不同於國家法規的強制,也不同於主觀上的自保,而是運用“大數法則”的規律,多數人共濟少數特定人的損失,這是互助保險得以存在的基礎。
互助保險是由民間團體主辦,始終本著自辦為主、政府鼓勵的形式,資金的管理與運營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是為職工謀取福利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