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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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調查亦稱個案調查法,是對一個人、一個群體、一件事、一個社會集團或一個社區所進行的深入全面的調查。
個案調查的優缺點[1]
1.個案調查的優點
(1)形式靈活多樣,方法不拘一格。個案調查既可以從“靜態”的角度人手,查閱調查對象的日記、文件、自傳、著作等文獻資料,也可以從“動態”人手,調查者與被調查者同吃、同住、同勞動,從而搜集對方的生活習慣、愛好、心理特征、精神狀態等方面的資料。既可以進行實地觀察,也可以當面自由交談,並能同時運用觀察法、訪問法、文獻法等多種方法,確定形式靈活多樣,方法不拘一格。
(2)深入把握個案全貌。個案調查的最大優勢是可以對調查對象進行全面地、深入地、系統地調查研究,既可歷史地也可現實地弄清楚調查對象的來龍去脈,又可以追蹤其發展變化的情況,掌握其規律,全面、具體、深入地把握個案的全貌。
2.個案調查的局限性
(1)對調研人員的要求高。個案調查應用比較廣泛,無論是婦聯個案,學校個案,還是企業個案、城市建設個案等社會、政治、軍事、經濟領域的情況,均可立案調查,因而它對調查研究人員的素質要求頗高。沒有專門的知識和豐富的實際經驗的調查者,很難深入細緻地進行調查。如要進行企業個案調查,調查人員既不懂企業法,也不懂企業的管理經營、市場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就無法順利進行個案調查,更難弄清企業發展、開拓的規律,因而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
(2)缺乏代表性。個案調查的調查對象不一定是典型的。作為“特殊”和“個別”,個案對象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般”,但個案調查主要是調查研究“這一個”、“特殊”和“個別”問題的解決方法,故此,不能簡單地用解決個案問題的方法去解決“面”上的問題。它只能為解決“面”上問題提供一定的借鑒。
個案調查搜集的資料[2]
- 一是靜態資料
指各類現存的資料,它又可分為主體記錄資料與客體記錄資料兩種。主體記錄資料一般指自傳、日記、信函、回憶錄、起草的文件、著作等;客體記錄資料指報紙、會議記錄、評論、病歷記錄、司法記錄、社團或學校記錄、個人檔案、地方誌、人物傳記及其它有關非個人文件等。其中有的屬於原始資料,有的屬於次級資料,可依據研究目的予以歸類處理。
- 二是動態資料
指關於人們思想傾向、態度、意見或心理狀況等反映現實活動的資料。收集資料的途徑主要來自被調查者填寫的調查表和觀察訪問的記錄,這類資料的可信與否往往是決定一項調查研究成敗的關鍵。
- 三是社會證據資料
這是一種前二類資料的複合物,其中既有靜態資料又有動態資料。所謂社會證據是說明問題和解釋事物現象內在邏輯聯繫的、反映了社會事實的材料。從社會調查的角度來講,凡是一切有關某個案問題的零星瑣碎的事項,當它們各自分立的時候,可能顯不出有多大的意義。但是,當它們一點一滴地匯合在一起,足以說明一個被調查者的個性特征和行為方式,能證實或推翻某項假定的結論時,它們就起了證據的作用。
個案調查的步驟[3]
- (一)確定個案
即根據調查的課題與目的以及調查者的需要與條件選擇個案。
- (二)收集資料
個案調查要收集一切能反映個案所有個性特征和行為方式的零星資料,並且要掌握儘可能多的歷史資料,諸如自傳、回憶錄、著作、日記、信函、報刊、會議記錄、檔案、地方誌等。收集資料要深入細緻,要使所得的資料證明調查問題,並相互印證。
- (三)分析個案,提出問題
取得調查資料後,必須對資料進行整理和分析,針對事物與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
- (四)針對問題,提出建議或方案
這一步要求調研者在對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後,提出妥善解決的方案或富有建設性的建議,促其自我改變。
個案調查可以瞭解事物的真實情況,對事物和現象進行深入分析,把握其發展變化的內在規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但個案調查代表性差,個案的特征可能是同類事物共有的,也可能是個案特有的。因此從個案研究中得出的結論不能直接代表全體。
個案調查的註意事項[4]
- 一是調研工作者要有充分的準備。
要搞好個案調查,調研工作者要做好必要的準備:既要認真考慮在具體調查中應採取的大致的調研程式和調查方法,並對調研對象進行初步的調查分析,儘可能掌握其基本情況,又要進行必要的學習,掌握與調查內容密切相關的調研方法和專門技術,為調查打好基礎。
- 二是註意調動調研對象的積極性。
在進行個案調查時,多採用參與法,因此,必須註重調研對象的積極性,取得調研對象的配合。其中,科學的談話方式,對提高對象的積極性有重要作用,在這方面應做到:(1)要告訴凋研對象談話的目的和要求,消除對方的顧慮;(2)要耐心細緻地聽取對方的談話,靈活地做好記錄,並註意及時引導對方的談話;(3)要機智地引出新的話題,註意在談話中發現新的線索;(4)在談話結束時要註意感謝對方的合作,對對象的希望和要求,儘量適當地給予滿足;(5)要選擇恰當的凋研方式和方法,保持謙虛和眼睛向下的態度。三是註意整理與分析資料。個案調查中要科學地對調研資料進行分析,不能隨便用個案調查的結論推導有關的總體。對資料進行整理與分析既要對資料進行必要的分類,抓住重點,又要註意核實,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另外,在分析資料時要處理好一般與個別、整體與部分的關係,既把個案調查的資料放在客觀對象的總體中去考察,又要在個案中窺探總體的性質,從而得出個案調查的正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