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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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項。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
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是指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的事項。
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是指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情況的事項。
第三條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表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的,企業不應當在持續經營基礎上編製財務報表。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後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
(二)資產負債表日後取得確鑿證據,表明某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了減值或者需要調整該項資產原先確認的減值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日後進一步確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前購入資產的成本或售出資產的收入。
(四)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現了財務報表舞弊或差錯。
第六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不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
第七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承諾。
(二)資產負債表日後資產價格、稅收政策、外匯匯率發生重大變化。
(三)資產負債表日後因自然災害導致資產發生重大損失。
(五)資產負債表日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六)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巨額虧損。
第八條 資產負債表日後,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准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不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的負債,但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企業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權對報出的財務報告進行修改的,應當披露這一情況。
(二)每項重要的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無法做出估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取得了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的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應當調整與之相關的披露信息。
財會[2006]18號文件中,已發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38項中有32項目,其中對第15號建造合同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等六項準則未見相應的應用指南。
參見:資產負債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