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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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伦理是指文化行政主体(包括文化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文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或者说,是文化行政主体在依法管理公共文化事务中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从本质上讲,文化行政管理活动也是一种职业。任何一种职业,都应该有其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文化管理的职业道德就是文化行政主体在行使文化管理权力的过程中,通过内在利益关系的职业行为规范。
文化行政伦理的范畴[1]
为了加深对文化伦理概念的理解,有必要从文化行政伦理的范畴加以考察。所谓文化行政伦理范畴,是反映和概括文化行政伦理主要本质、体现特定社会整体的文化行政伦理要求,并成为文化行政主体的普遍信念而对文化行政发挥重要影响的基本概念。从这个角度看,文化行政伦理涉及以下范畴:
首先,文化行政理想。文化行政理想作为特定的道德理想和伦理理想以及特定的政治理想和社会理想,是文化行政伦理的灵魂,在文化行政实践中表现出理想的力量。文化行政理想的基本内涵是:所有文化行政职能组织及其丁作人员都要努力做好公共文化行政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其次,文化行政态度。文化行政态度就是工作态度,是文化行政主体对社会、对公众履行各项文化行政义务的基础。文化行政态度具有政治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多重含义,不仅反映文化行政主体在文化行政活动中的地位和参与文化行政工作的方式,也反映其主观态度。文化行政态度包括最基本的职业三要素,即维持生活、发展个性和服务社会,然而其重点是要把服务社会放在首位。为此,需要倡导一种以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为基本内容的文化行政态度。
第三,文化行政义务。文化行政义务是行政责任。文化行政主体的责任是应该做到的,即文化行政主体认识之后白觉履行的责任。
第四,文化行政技能。文化行政技能是履行文化行政义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文化行政理想与文化行政态度的具体表现。公共文化行政归根到底是代表公众掌握和行使公共文化权力,因此文化行政主体既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又是公众意志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文化行政主体需要面向公众对繁杂的公共文化事务进行决策、指挥、组织和协调。基于这样的职业特点,文化行政技能不但在文化行政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而且必然成为文化行政伦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范畴。
第五,文化行政纪律。文化行政纪律是文化行政工作顺利开展的制度保证,也就是说,文化行政纪律是文化行为的规范,它要求文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秩序命令、依法行政。这种纪律是文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利益、信念、目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高度自觉的新型纪律。这种自觉的纪律是法制和道德的统一,因而成为文化行政伦理的重要方面。
第六,文化行政良心。文化行政良心是对文化行政义务的自觉意识。文化行政良心在文化行政中起着重要作用,它贯穿于文化行政过程的各个阶段,左右着文化行政主体的各个方面,成为公共文化行政的重要精神支柱。文化行政良心不但成为文化行政人员行政规范的本质内容之一,而且是文化行政行为选择的基本动因之一。
第七,文化行政荣誉。文化行政荣誉是文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模范地履行了自己的行政义务与行政责任后所获得的社会肯定性的评价以及自己内心中善的价值认同,是文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义务和行政奥心的价值尺度。从主观方面看,文化行政荣誉是文化行政良心中的自尊心、自爱心的表现。它能使文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依法行政,以维护文化行政尊严和文化行政人格。
最后,文化行政作风。文化行政作风是指文化行政机关在长期的行政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贯态度。从文化行政作风形成的角度看,它是以上七个方面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结果。从文化行政作风价值角度看,好的文化行政作风作为一种习惯势力,具有浴移默化的教育作用。文化行政作风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
文化行政伦理的特征[1]
1.正义性
文化行政伦理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以公众为中心的文化管理以及非官僚制、民主决策和行政过程中的分权等,具体表现为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和落实。这一特点表现为文化行政伦理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性既包括公平性,又包括公正性。文化行政要以公众利益作为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一要促使文化的繁荣,使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在数量上告别E乏和短缺的状况,同时在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上确有保证,使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告别租制滥造和低俗横流的状态。二要在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享有上,确实做到社会的各个阶层都能有权利享受同等的机会和同样的份额。
2.廉洁性
贪污腐败破坏了文化行政的管理秩序与文化行政权力公正的原则,激化社会矛盾,毒化社会风气,导致公众对公共文化权力的不信任。文化行政管理领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由于其管理的是与文化艺术有关的涉及公众精神层面的事务,因此在公众看来,这是一个美好而神圣的领域。如果这个特殊的管理领域受到舞弊之风的站污,就会从公众的内心深处动摇其精神寄托所依赖的根基。因此,文化行政伦理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其廉洁性。
3.效率性
文化行政效率是文化行政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文化行政效率与文化行政伦理是不矛盾的,而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要寻求文化行政效率的途径,就必须重视文化行政伦理的功能与作用。而要使文化行政伦理充分发挥其提高文化行政效率的功能与作用,不可不具体分析文化行政伦理的各个方面对文化行政效率的实际影响。文化行政伦理所包含的三个方面,即文化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文化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和文化行政运行的道德控制,都与文化行政效率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一个文化行政工作人员没有对文化行政工作的道德责任感,不把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作为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那么可能表现为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等一系列消极的态度,从而导致其工作状况不能让公众满意。更进一步的话,如果一个文化行政人员不能廉洁奉公,那么其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就可能变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和手段,国家对公共文化领域的投入就可能被转移到私人领域,从而导致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减少。
从文化行政自身来看,文化行政伦理的作用首先表现在文化行政伦理是文化行政的主导思想和灵魂。文化行政作为管理公共文化事务的系统或功能活动体,需要一个指导思想和灵魂,即一种精神力旦和价值导向,需要一个定向器和定位器。文化行政视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用道德的力量来约束自己,是一种真正行之有效的自律行为。有了道德力量的约束,不但是解决勤政问题的有效之策,也是解决廉政问题的治本之策。文化行政伦理对文化体制改革、文化行政职能转变、公共文化政策制定、文化行政人员素质、文化行政机关的作风建设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从价值导向上推动这些领域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过去人们习惯于依赖行政机关来解决问题,如今人们开始习惯于依赖市场解决问题,实际上,市场和政府一样,不是万能的。在政府和市场之外,需要道德力量。文化事业推进需要有好的文化行政,而好的文化行政必须有好的文化行政伦理。这种伦理可以成为引导文化社会变迁的真正独立而又自发的动力。
文化行政伦理的构建[1]
文化行政伦理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认为,这种构建需要把重点放在组织环境培育与个体素质的培训上,而无论是营造环境还是职业培训,其重点都要放在法制性和规范性上面,位文化行政管理者保持合乎法律规定的正确行为和合乎道德的正当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内在的素质.成为一种上下L致的良好习惯。从外部环境看,文化行政伦理的构建需要方方面面的环境的营造,具体包括:
一要建立支持系统。支持系统包括政治支持、舆论支持和机构支持。没有政治支持,文化行政伦理构建是不可想象的。具体来说,政治支持在我国体现为执政党对文化行政建设的重视。执政党的支持是文化行政伦理构建的前提,具体表现为:任何文化行政伦理构建的方针出台都离不开执政党的参与,任何文化行政伦理具体措施的推进都离不开执政党的支持。舆论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舆论正面的导向和氛围的营造都会对文化行政伦理构建的切实推进产生积极的影响。机构的成立是文化行政伦理构建的直接载体。西方一些国家设有专门的伦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伦理建设事务。
二要建立保障系统。首先是建立责任保障系统。文化行政人员在面临伦理因境时其行为选择要从自身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角度进行。这个责任与义务包括对政党的政治责任、对组织的行政责任、对文化行政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道义责任。政治责任是指文化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保护和促进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社。如果文化行政行为损害公众利益,就要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文化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违法行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是指文化行政要正确地做事,耍做对公众利益有益的事.而不做对公众利益有害的事。没有约束的文化行政权是危险的,因为没有约束的话.可能被滥用。如果责任追究不及时,就会增加公众对文化行政机关的不信任,进而产生对立的情绪,因此文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地履行其职责,在文化行政管理的实践中承担起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道义的相关责任。其次是要建立培训保障系统。文化行政人员的伦理知识需要在培训的过程中获得。对文化行政人员的日常培训要安排与伦理相关的内容.通过经常性的培训,使文化行政人员在内心建立起文化行政伦理的高地。
三是要建立监督系统。首先是公众的监督。要切实实现观众监督,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即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依据委托一代理的原则,文化行政机关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代理人。通过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如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机制等,切实保障文化行政伦理在文化行政机关的落实。其次是立法和司法监督。文化行政伦理建设与文化法制建设应相互配合。文化行政伦理的立法监督的具体制度包括:宪法监督制度,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查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调查制度等。文化行政伦理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