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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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治机构通过一定程序授予文化行政组织的一种用于文化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力量。而文化行政组织是一个权力规则的体系,它的各个部门及其组成人员是按照“支配一服从”的规则在权力的链条中寻找、确定自己的角色位置,而在这个角色的定位过程中,各个部门及其人员之间总是围绕文化行政权力的获取、分配、维持和行使而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因此,文化行政权力是一种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在这个关系模式中,掌握着文化行政权力的一方是权力主体,总是处于主动的和服从的地位;而受权力作用的一方则是权力的客体,总是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
文化行政权力作为一种资源,是文化行政部门和人员为了履行文化行政职能、实现文化行政目标而使用的支配其他部门、人员的力量。衡量文化权力的大小,主要通过三个指标来判断:
一是广延性,即服从权力的人数的多少。
二是综合性,即权力所有者能够调动权力对象的活动领域,也就是权力对象的全部活动中受权力控制的比例和范围。在权力对象的生活中,如果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受到权力的制约和控制,即综合性权力强,表明权力所有者拥有的权力很大;如果权力对象的许多行为和生活内容不受权力所有者控制,权力的综合性就弱,权力所有者拥有的权力就小。
三是权力的强度,即文化权力控制的领域内,权力所有者对权力对象的控制程度。
文化行政权力包括以下类型:
1、文化行政立法权,是指文化行政组织以及相关行政组织享有的依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文化许可批推权,即文化行政组织以及相关行政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某种文化活动予以许可或批准的权力。
3、文化行政确认权,即文化行政组织以及相关行政组织享有的对某种事实或资格子以证明的权力。
4、文化行政检查监督权,指文化行政组织以及相关行政组织享有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社会文化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文化行政制裁权,是指文化行政组织以及相关行政组织拥有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予以惩罚的权力。
6、文化行政强制权,指文化行政组
织以及相关行政组织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命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遵从命令的权力。
文化行政权力具有多重属性,它不仅是一种政治权力,而且是一种管理权力。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或地区,文化行政权力从政治权力往管理权力转换的特征越加明显,其管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性
文化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表现在:首先,文化行政权力是公共文化利益实现的工具,是属于一个国家中的全社会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其次,文化行政权力具有超脱性,在文化行政组织行使文化行政权力的时候,往往需要超脱于某一个人或者社会阶层之上,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第三,文化行政权力需要具有全局性,即在其行使过程中,不能局限于特定个人或者集团所关注的问题,而应着眼于全局性的文化事务,或者关系到整个社会文化的基本问题,
2、执行性
文化行政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文化行政权力是派生性权力,它必须执行赋予其权力的公民或者国家民意代表机关的意志。现代文化行政权力是文化行政主体执行民意代表机关的意志所拥有的权力,是一种执行性权力。文化行政权力的主体获得以及行使文化行政权力,其直接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并以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为目的。文化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并对权力机关负责。
3、有限性
文化行政权力的范围是有严格界限的。在文化事务的管理上,文化行政权力严格限定在公共文化领域,凡是公民个人或者私人组织无法承担的事情,文化行政组织才有资格去承担,文化行政权力存在的价值在于只做个人无法做到的事情。文化行政权力不仅作用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实旅行政权力的方式和手段也是有限的。他的实际运用涉及文化行政活动的行为尺度的适当性,因此需要一定的程序进行控制,限制文化行政权力主体恣意行使权力。
- 凌金铸著.《公共文化行政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