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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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權力是國家政治機構通過一定程式授予文化行政組織的一種用於文化行政管理的強制性力量。而文化行政組織是一個權力規則的體系,它的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是按照“支配一服從”的規則在權力的鏈條中尋找、確定自己的角色位置,而在這個角色的定位過程中,各個部門及其人員之間總是圍繞文化行政權力的獲取、分配、維持和行使而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因此,文化行政權力是一種確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模式,在這個關係模式中,掌握著文化行政權力的一方是權力主體,總是處於主動的和服從的地位;而受權力作用的一方則是權力的客體,總是處於被動和服從的地位。
文化行政權力作為一種資源,是文化行政部門和人員為了履行文化行政職能、實現文化行政目標而使用的支配其他部門、人員的力量。衡量文化權力的大小,主要通過三個指標來判斷:
一是廣延性,即服從權力的人數的多少。
二是綜合性,即權力所有者能夠調動權力對象的活動領域,也就是權力對象的全部活動中受權力控制的比例和範圍。在權力對象的生活中,如果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受到權力的制約和控制,即綜合性權力強,表明權力所有者擁有的權力很大;如果權力對象的許多行為和生活內容不受權力所有者控制,權力的綜合性就弱,權力所有者擁有的權力就小。
三是權力的強度,即文化權力控制的領域內,權力所有者對權力對象的控製程度。
文化行政權力包括以下類型:
1、文化行政立法權,是指文化行政組織以及相關行政組織享有的依法制定和發佈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權力。
2、文化許可批推權,即文化行政組織以及相關行政組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所從事的某種文化活動予以許可或批准的權力。
3、文化行政確認權,即文化行政組織以及相關行政組織享有的對某種事實或資格子以證明的權力。
4、文化行政檢查監督權,指文化行政組織以及相關行政組織享有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社會文化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力。
5、文化行政製裁權,是指文化行政組織以及相關行政組織擁有的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予以懲罰的權力。
6、文化行政強制權,指文化行政組
織以及相關行政組織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行政命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義務、遵從命令的權力。
文化行政權力具有多重屬性,它不僅是一種政治權力,而且是一種管理權力。特別是處於社會轉型的國家或地區,文化行政權力從政治權力往管理權力轉換的特征越加明顯,其管理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共性
文化行政權力的公共性表現在:首先,文化行政權力是公共文化利益實現的工具,是屬於一個國家中的全社會的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其次,文化行政權力具有超脫性,在文化行政組織行使文化行政權力的時候,往往需要超脫於某一個人或者社會階層之上,成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力;第三,文化行政權力需要具有全局性,即在其行使過程中,不能局限於特定個人或者集團所關註的問題,而應著眼於全局性的文化事務,或者關係到整個社會文化的基本問題,
2、執行性
文化行政權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實現目的的手段。文化行政權力是派生性權力,它必須執行賦予其權力的公民或者國家民意代表機關的意志。現代文化行政權力是文化行政主體執行民意代表機關的意志所擁有的權力,是一種執行性權力。文化行政權力的主體獲得以及行使文化行政權力,其直接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即國家權力機關的意志,並以國家權力機關的意志為目的。文化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並對權力機關負責。
3、有限性
文化行政權力的範圍是有嚴格界限的。在文化事務的管理上,文化行政權力嚴格限定在公共文化領域,凡是公民個人或者私人組織無法承擔的事情,文化行政組織才有資格去承擔,文化行政權力存在的價值在於只做個人無法做到的事情。文化行政權力不僅作用範圍是有限的,而且實旅行政權力的方式和手段也是有限的。他的實際運用涉及文化行政活動的行為尺度的適當性,因此需要一定的程式進行控制,限制文化行政權力主體恣意行使權力。
- 凌金鑄著.《公共文化行政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