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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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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国有产权主体)

目录

什么是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又称为国有产权主体,是指享有或者拥有国有资产财产权或具体享有国有资产财产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国有资产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国家组织单位法人自然人

  在历史上,国家和个人较早地成为国有资产财产权的主体和运用这种权利从事监督管理经营活动的主体。当国家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未发生分解时,运用各项财产权能的人就是国家产权主体,对国家财产拥有完整的财产权。

  在现代社会,国家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发生了分解,国有产权主体可以不拥有完整的国家财产权。它可以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财产占有使用权的主体,也可以是国家财产收益权的主体,还可以是享有国家财产权某儿项权能的主体。在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占有使用者、管理者、运营者,以及国有资产的经营者等,都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

  国家是国有产权的特殊主体。国家是由履行国家职能的各个政府机关组成的社会组织。国家运用国有资产财产权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国有资产财产权的运用是为了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财产权的运用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壮大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国有资产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得到科学的分解,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出现多元化的趋势,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都在不同层次上履行国家财产产权主体的职能,从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构成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由享有或者拥有国有资产财产权,或具体享有国有资产财产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国有资产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各级政府、组织单位法人自然人,所构成的监督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整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四层次三元主体结构。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四个层次主体

  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分级产权,分层监管”原则,按产权代表的层次划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全部国有资产的财产权。

  第二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第三层次是地级市、区、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四层次是县、及县级市人民政府。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三元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可以划分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政府设置,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包括在各级政府设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和机构。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等,在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下,根据需要设置,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有国家资本投入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向包括国家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特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特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1.履行所有者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国家经济建设职能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国有经济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国家对全社会经济活动实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物质基础。国家组织经济建设,首先必须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且以此来制约引导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主要包括代表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权、资产划拨权、处置审批权、收益调度权和监督权。

  2.全面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全部国有资产。无论是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还是资源性国有资产,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对象。

  3.所有权管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考核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等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国有资产承包租赁管理、国有股权管理、企业集团产权管理、控股公司产权管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等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和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管理等综合管理。

  4.占有使用权管理。以占有使用权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是决策管理。国有资本的运动是空间上并存、时间上继起的连续性运动。从国有资本的投入开始,到国有资本的运营和产出,国有资本的收益和分配,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再产出的全过程决策管理,都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进行管理,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

  5.分工管理。国有资产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经国务院授权,可以在各有关社会经济管理部门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工监督管理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特点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指国家依法独资设立、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权利、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运营企业法人或机关法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由两个基本部分组成,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主要是指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国家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少数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承担特定经营职能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政府部门。其主要特点是:

  1.国家依法独资设立。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机构,依法定程序经国家授权设立。

  2.授权行使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权利。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经国家授权对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产权转让等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权利的企业法人或机关法人,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只行使国有资产经营权)或一般机关法人(只行使国有资产使用权)。

  3.以国有资本运营作为主要业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实质是通过持有和买卖股权(产权),运营国有资本,运作国有股权,以资本经营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商品劳务经营,即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运营。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特点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直接从事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各类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是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的基层经济组织,是市场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有多种经营方式,主要有承包租赁联营股份经营授权经营委托经营等。国家出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

  1.企业法人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被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是指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经费或者拥有其他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经济组织。国家出资企业是占有国有资产、直接从事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盈利为经营目的的经济组织。

  2.依法设立。任何法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不按法定程序成立或者自我宣布为“法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任何法人都应当是合法的组织,其目的和宗旨也应当是合法的。国家出资企业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是合法的经济组织。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任何法人都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社会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有法定的必要财产或经费。否则,社会组织就不具备法人资格。国家出资企业有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有国家投入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企业法人的条件。

  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法人名称即法人的字号,是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任何法人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名称的选择由法人自己决定,但不得选择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法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是管理法人事务、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法人要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利于国家对法人的监督、法人开展正常的民事活动、取信于其他民事主体、便于实现债权和履行债务。国家出资企业符合这一条件。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民事义务须承担的责任。社会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能成为法人。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即承担投资者的财产保全责任、增值责任和偿还债务的责任。国家出资企业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参考文献

  • 李松森,孙晓峰编著,国有资产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08,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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