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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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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目录

什么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1]。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2],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在中国,由于翻译的原因,公民社会这一术语被广泛地错误理解。因为英语中的Society不仅有社会之意,还有团体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这个词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团体而非社会。因此,翻译为公民组织公民团体会更为便于理解[3]

公民社会观念的历史演进

  公民社会是个历史范畴。两千多年来,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公民社会概念共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型

  1.公民社会的古典形态

  公民社会的古典含义跨越了从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17、18世纪的漫长历史时期。

  “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公元前1世纪时,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其转译为拉丁文,“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此后,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在内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17—18世纪期间,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思想。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是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的,但这种自然社会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过权利让渡并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过渡到公民社会。于是,“公民社会”获得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与“政治国家”是同义语,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洛克、卢梭等的古典公民社会概念,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同一,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纪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即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并未完全分离,整个社会表现为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结构。这一状况在中世纪达到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

  2.公民社会的现代发展

  以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是在二者在现实中实现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以17世纪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的法国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为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和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确立了根本的政治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进程。作为对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在黑格尔马克思那里形成。他们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把市场经济当作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作为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在黑格尔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3.公民社会的当代转型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是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公民社会观念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3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赋予了公民社会新鲜的文化生命,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价值观问题

  就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

  1.私人领域

  在“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领域。其中市场机制私有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著作中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而在“政治国家-经济系统-公民社会”三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个人私域(privacy)即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私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2.公民社会组织

  当代公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把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当代一些主张三分法的学者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或狭义化为公民社会组织,将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作为判断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测量工具。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也不是带有强迫性的组织,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相对抗,恰恰相反,它并不排除国家的进入或干预,而需要国家为它的活动提供一种秩序,同时也需要国家对它的不足进行救济。

  (2)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其首要目标。

  (3)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运行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

  (4)自愿性,即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被强迫的,而完全是出于自愿。公民社会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经济组织

  公民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公民社会组织愈发达,公民的自组织水平就愈高,就愈有利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繁荣发展。

  3.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主要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及由其所组成的自治社团组织进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辩论的一种非官方的文化批判领域。公众通过在这一领域的合理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观点(公共舆论),自由的、理性的、开放的和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在当代,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已成为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4.社会运动

  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是当代西方左翼公民社会理论家所强调的一个重要要素。所谓“新社会运动”,是相对于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所领导的工人运动而言的,以捍卫私域和私人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单一主题的抗议运动,如女权运动、生态运动、民权运动等。它以居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为主体。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种新社会运动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内核的价值观。上述这些结构性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外显的方面,除了它们以外,公民社会还包含一个与它们互为表里的一系列价值原则所构成的精神内核。这些基本社会价值或原则包括:

  (1)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它强调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平等性,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都应以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旨归。

  (2)多元主义。公民社会强调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提倡宽容、妥协、互惠与合作精神。

  (3)公开性和开放性。公共领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公开性和开放性,这是公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前提,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都十分强调和坚持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开性和开放性。

  (4)参与性。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5)法治原则。公民社会论者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随意干涉,强调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以这些基本价值为内核,形成了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

公民社会的现代内涵[4]

  (一)公民社会是凸显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民主社会

  首先,公民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社会,它尊重公民资格,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资格就意味着公民权利。

  对公民社会而言,公民资格的意义在于确定归属于公民个人的那部分事物即给予他应得的合法份额,确定一种公正、合理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方案,使每一位公民的权益、要求、意愿等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其次,公民社会尊重公民的自由意志。由于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自主意志成为人类一切规范的基础,因此没有自由就无法体现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公民的主体性。而公民社会是一个以主体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它建立在这样的信条基础之上:公民是最高意志的载体,公民的自由是最高的善,民主制度和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在公民社会中,任何一种与公民相涉及的社会行动方案都必须要以每位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认可为前提,简而言之,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都是经过严格的程序从公民的个体意志中提炼出来的公意的体现。

  (二)公民社会是强调公民参与、公民责任的社会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内涵,同时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民主、自由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靠政府和市场来培育,而是在公民社会的自由结社和社会生活的自我管理过程中逐步培养起来的。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深层次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他们对政治问题感兴趣,愿意投身于公共活动,并试图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公民社会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将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然后将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即通过同政府对话、协商、辩论、谈判等,进行政治参与,通过支持和监督、制约国家权力而成为有组织的社会力量。众所周知,民主政治中最可怕的敌人就是公民对政治的冷漠。托克维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免费的民主大学校,公民可以从中学到团体生活的理论,并培养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合作的资本。公民社会能够激发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能够培养和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其积极地、负责任地参与社会行动,自觉履行公民责任,从而推动公共事务的发展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公民社会意味着政府与社会关系需要重新定位   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公民社会概念的核心内涵,在公民社会里社会与政府的新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平等契约关系。公民社会必须是以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规则来调节内部相互关系的组织系统,而不是以等级化关系规则来调节内部相互关系的组织系统。

  在现代法治社会,平等的社会关系不仅存在于公民之间,而且存在于社会与政府之间。社会在与政府的相互交往中应当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的全能形象应当改变,由过去那种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契约协作的基础之上:公民在一定的时限内把权力赋予政府,政府则承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当政府的承诺不能兑现时,契约将会被解除,政府也将面临下台的政治风险

  其次是相互监督关系。公民社会要求政府与社会相互监督。政府监督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责任义务的履行情况,社会则监督政府行为,保证权力在正当的范围内和预定的轨道上运行,使国家权力为大多数的公民服务。既然是相互监督,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力量就必须保持均衡,否则所谓的监督就会有名无实。只有在均势的格局之下,一方面政府才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也才有足够大的力量防止政府过分自主而不对社会需求作出反应。双方中任何一方力量过强或者过弱,都会产生问题。只有双方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双方各自的监督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最后是互动合作关系。在公民社会中,政府将是有限的政府,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的日益壮大预示着政府控制力的减弱和控制范围的收缩,政府将本应属于社会主体的自主、自治权力归还给社会。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文明发展到今天,社会生活将会愈来愈丰富而复杂,管理职能会相应增多,管理的领域更加广阔,政府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具体事务中确实感到力不从心,这就需要社会承担起一部分自我管理的责任。而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至今也逐渐成为各国不敢小视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它在凝聚民众、缓解社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公民社会既有独立性、自主性的一面,又在许多方面依赖于政府。尤其在我国公民社会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在整个社会的治理中更是发挥着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作用,公民社会组织必须积极主动地与政府进行良性互动、协调与合作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政府作为社会主导力量在社会治理中也需要做必要的调整。

公民社会的现实思考[5]

  (一)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

  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主要是指市场经济领域以及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前提。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民社会其他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经济支持。除市场经济外的公民社会非政治的公共领域(表现为各种社会组织如家庭、学校、俱乐部、协会、教会等),市场经济能较好地优化资源配置,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非政治的公共领域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市场经济塑造着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大量的摆脱政治束缚的组织和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国有、集体企业及个人都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国家及政府,丧失了经济上的自主性,其政治意识与权利的发展与实现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个人与组织也逐渐摆脱了政治束缚,自主性大大增强,其非政治生活的一面得到发展,成为公民社会的主体。

  市场经济确立了公民社会权利平等原则,塑造着公民社会意识形态。市场经济能产生和发展,首先就要求有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竞争的经济主体的存在。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公民社会主体的重要来源,市场经济中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利原则也体现于公民社会的运转中。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经验化、个体化的意识形态也进入了公民社会。经验化指世界越来越多地成为经验中的世界,“求是”“务实”成为许多人的行为选择,人越来越不相信和依靠神秘的外在力量。个体化是指个人不断挣脱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在生活中体现个人的意志的过程。

  反过来,公民社会非政治的社会组织对市场经济起着一种校正和促进作用。首先,这些组织能提供市场经济所需的智力和精神资源,如学校能提供科学技术和团结互助的精神,家庭和教会能提供友爱、公平、正义等各种伦理精神。其次,这些组织可协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劳资矛盾、待业矛盾等,当这些矛盾不能通过市场解决,也无必要通过市场解决时,工会等组织所进行的民间谈判协商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公民社会: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社会基础

  公民社会的发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低到高,由不文明到文明的发展过程,政治生活的发展也不例外。在如今市场经济占世界经济主体模式的时代,市场的固有原则使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大势所趋。民主政治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也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基础上才能获得成功,公民社会是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社会基础。

  公民社会的独立存在为代议制民主奠定了结构性基础。马克思认为,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奠定了基层民主特别是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以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的扩大,是中国8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发展,而所有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分别是农村和居民的自治组织,它们都由城乡居民自愿选举产生,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正是这两个中国农村和城镇最广泛的民间组织,正在日益成为基层民主最重要的载体。在保护村民和市民的利益,管理农村和街道事务、协调公民和政府的关系,组织公民参与政治选举等方面,这些民间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民社会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行政环境。政治系统是民主政治的组织者,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政治领域,事无巨细,均是政治问题,均诉诸政治解决,政治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而就极易搞集权专制来求得解决。在具有深厚专制传统的国度里,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得大量的以前属于政治的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政治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政治系统就可以冒更少的风险从容发展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公民社会的发展为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政治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可行性。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中国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与权威状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得合法性并转换为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处境。

  从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备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从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成为这个历史难题解决的突破口:传统政治结构转型所造成的部分权力“真空”由公民社会来填补,则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与社会的有序运转则可并行不悖。公民社会成为塑造良好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手段。

  1.公民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各种民间组织。正在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其成员。民间组织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过程中,推动了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促进了善治。

  2.80年代后成长起来的众多的民间组织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源。许多民间组织尤其是部分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的专业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从而对政府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政府的决策民主化

  3.民间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有力制约着政府行为,改善了政府形象,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发展公益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但某些公益事业由政府直接出面组织实施可能达不到最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和实施的“希望工程”在帮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方面就起了很大的作用。一些民间组织在发现本地或本部门的政府决策明显不合理或违反国家法律后,有组织地抵制这些政策,在许多情况下,政府迫于民间组织的压力往往能够改变原来的政策。民间组织越是强大的地方,政府的压力就愈大,它往往必须愈加小心行事。民间组织的这些所作所为改善了政府形象、缓解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大了政府对民族、国家的认同。

  公民社会孕育着民主的政治文化,是中国渐进式政治改革的必要环节。渐进式政治改革的实质是在不改变基本政治制度性质的前提下,对制度的运行进行逐步的改良。党的领导层在政治改革问题上不仅仅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来着手,他们对政治改革的政策选择是理性的和审慎的,并对旧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始终保持了继承和变革的相对平衡。公民社会的适度发展能够解决政治改革中所面临的社会政治危机,能够维持和巩固执政党的政治地位,为其增加政治资源和合法性,能够基本上维持政治体制的相对稳定性和继承性,所以,中国的政治学术界大体上把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作为一种明智的政策选择。

参考文献

  1. 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CCS/what_is_civil_society.htm
  2. Philipp Alvares de Souza Soares: Civil Society in Modern Democracies: Definition, Impact on Democracy and Critical Assessment
  3. 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moralreasoning/civilsociety.doc
  4. 曲丽涛.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其现代内涵[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9,(4)
  5. 向加吾,梁贵春.公民社会理论探析及其现实思考[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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