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
目录 |
私有产权是指财产权利完全界定给个人行使,即个人完全拥有对经济物品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即完全受个人意志的支配。但是,私有产权并非是指各种权利永远不可分地完全掌握在个人手中,也就是说,私有产权具有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正是由于这一特性,私有产权制度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简而言之,如果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私产的物品的物质环境。在假定为完全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私产的物质属性产生影响。例如,你对你的计算机的私有产权会限制我和其他人对于你的计算机的可允许的行为,我的私有产权也限制了你和其他人对于我所拥有的物品的行为。要注明的很重要的一点是,是一种物品的物质使用权和条件而不是它的交换价值阻止了其他人的行动。
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它们不是对可能的使用所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对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限制就是一种强制的或人为的限制。限制否定了我的一些权利,但这并没有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否定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权利,将会限制我的可能使用,但它又没有增大其他任何人的可能物质使用。人为的或不必要的限制不是私有产权的基础,而且,由于这些限制往往只是对一些人的强制,那些没有受到如此限制的人就从其他一些受到了不必要限制的人的行动中获得了一种“法律上的垄断权”。
在私有产权下,任何共同协议的合约条件都是得到许可的,尽管它们不一定都要得到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如果有些合约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私有产权就被否定了。例如,一天劳动10小时以上的协议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而不管所提供的薪水有多高。以高于某一政治上所选择的价格限制来出售产品也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这些限制减低了私有产权、市场交换和合约作为协调生产与消费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手段的力量。经济理论与私有产权
一个成功的分析私有产权的框架已对一个私产体制(即一个资本主义的或一个“自由企业”体制)下经济资源使用的引导与协调方式给出了解释。这一分析依赖于凸状偏好和两个约束性条件:一个是生产的可能性,一个是私有产权交换的约束。这在圣经上表述为“偷不应该为窃”,或在数学上表述为对一个物品的交换价值的保护。
按照众所周知的比较优势原理,生产专业化的分散化协作可能很好地运作。在一个知识发散的社会,人们必须对生产资源拥有可靠的、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并在可信赖的合约交易的谈判中在一个共同协议的价格和较低的成本下进行产品交换,这一体制协调发散信息的能力使得更有价值的物品的可得性增加,并使生产它们的成本变得越来越低。物品的权利量就是愿意交易的量,在此所坚持的私有产权则是对价值的衡量;它不等于在不持有私产(如政府财产)时的一个等额的物品量。对于较强的私有产权可能比较弱的私有产权更有价值这一点可能没有争议,即当对一种物品的私有产权较弱时,销售者所要求的数量可能比在私有产权较强时更大。
德姆塞茨的私有产权起源模型
与诺思的人口压力模型不同的是,德姆塞茨的产权起源模型是从外部性内部化的角度分析在资源的稀缺性及相对价格变化的条件下,人们如何建立起私有产权。德姆塞茨的案例取自于加拿大东部的印第安猎人在18世纪初建立的土地私有产权制。在这之前,印第安人可以在他们共有的土地上自由地狩猎。由于在皮货商业贸易之前,他们的狩猎活动是自给自足的,虽然也存在外部性,即一个人随心所欲地打猎必造成对其他猎人的成本,但是,这一结果对其他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谁也不会放在心上”,所以,在皮货贸易之前缺少建立排他性产权的激励。随着皮货商业贸易的发展,皮毛的价值大大提高了,印第安人的狩猎目的也随之从自给自足转变到出售皮毛上来。由于狩猎场是共有的,谁也没有兴趣投资,于是就发生了过度狩猎,前一次成功的狩猎便成为强加于以后打猎者的外部性。这时,为解决外部性而建立排他性产权的重要性突现出来,即只有建立了私有产权,人们才有积极性投资,以最大化资源的配置,而不是过度狩猎。同时,在森林地区建立排他性产权的成本较平原地区为低,而森林地区野兽的皮毛价值又远高于平原上的皮毛价值。所以,当时的印第安人在加拿大东部地区而不是在美国西南部平原地区成功地建立起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
德姆塞茨最后总结道:内部化主要来自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新技术的发展和开发新市场所产生的变化,以及以往的产权不再适应这种变化,这时,只要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内部化的成本,人们就会适应其变化,建立新的产权制度以使外部性得到内部化。
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
就产权制度而论,一般情况下私有产权制度比公有产权制度更有效率,也更有利于实现资源的经济效益与持续发展。私有产权相对于公有产权而言,产权是清晰的,比公有产权制度更有利于效益的发挥。
纯粹的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共有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可以为使用共有的财产而没有障碍地进行竞争。因此,共有产权不具有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换句话说,一旦财产可分割、可分离和可让渡,它就不再是共有产权了。正由于共有产权具有这一性质,因此,共有产权的必然趋势是,外部性问题的无限扩大,即资源的无限耗尽。纯粹的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是两个极端。除此之外,在它们的中间地带,还有其他各种形式的产权,例如,社团产权、集体产权(或公有产权)等。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产权经济学主要是以私有产权为研究对象,因而,对其他产权的研究便主要是在参照私有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研究,所以,现代产权理论以效率为中心,对共有产权尤其是对公有产权基本上采取的是批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