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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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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外来工)

目錄

什麼是農民工

  農民工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或者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業戶口人員,農民工是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體制的產物,是我國在特殊的歷史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農民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農民工包括兩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鄉鎮企業就業的離土不離鄉的農村勞動力,一部分是外出進入城鎮從事二、三產業的離土又離鄉的農村勞動力;狹義的農民工主要是指後一部分人。據有關部門的調查,我國狹義農民工的數量為1.2億人左右,廣義農民工的數量大約為2億人。

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新特點

  進人21世紀,農民工總量繼續增加,流動廣度和跨度日益擴大,組織形式和流動方式日趨複雜,在保持其流動性等基本特征的同時,還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動向。為了全面、深人瞭解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主要特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先後於2006年、2007年兩次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大規模的調查研究。2006年的調查覆蓋了全國17個省區、20個地級市、57個縣市、166個鄉鎮,2749個村莊(以下簡稱對2749個村莊的調查)。在調查的村莊中,西部839個,占30.5%;中部759個,占27.6%;東部1151個,占41.9%。2007年開展的以農民工回鄉創業為重點的調查,覆蓋了除北京、上海、西藏以外的28個省、市、區的99個縣、101個鄉鎮、301個村(以下簡稱百縣調查)。這兩次調查樣本均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調查結果具有很高的可信度。綜合這兩次調查結果以及其他調查結果來看,新階段農民工具有以下一些新的特點。

  1.雖然總體上農村勞動力仍然過剩,但結構性供求矛盾開始突出,農村勞動力供求關係正從長期“供過於求”轉向“總量過剩,結構短缺”。

  調查顯示:

  (1)有近80%農村青壯年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30歲以下的農村勞動力供求明顯偏緊。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數據表明,青壯年是外出農民工的主體。在全部外出從業農民工中,30歲以下的占52.6%,30-40歲的占29.5%,40歲以上的占17.9%。而且,在全部30歲以下的農村勞動力資源中,外出從業的比重為43%。如果再考慮本地非農就業的農民工,並假定其年齡構成與外出農民工類似,則30歲以下農村勞動力有近80%已轉移到非農產業。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6年對全國2749個村莊的調查顯示,74.3%的村莊認為本村能夠外出務工的青年勞動力都已經出去了,只有1/4的村認為本村還有青壯年勞動力可轉移。這說明,雖然總體上青壯年勞動力仍存在過剩的現象,但經過近30年的持續轉移,越來越多的地區農村青年富餘勞動力正在被吸納殆盡。

  (2)有近60%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農村勞動力已轉移到非農產業,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工供給嚴重不足。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結果表明,外出從業農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0.1%。同時,在全部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農村勞動力資源中,外出就業的比重為33%。如果再考慮本地非農就業的農民工,並假定其文化程度構成與外出農民工類似.則初中及以上農村勞動力有近60%轉移到非農產業。另據對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調查,接受職業培訓、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工供給嚴重不足。從2002年開始,勞動力市場出現了熟練技術工人全面供不應求的現象。

  (3)農民工供求的區域矛盾突出,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出現了“民工荒”。2003年開始,廣東、上海、浙江、江蘇等東部發達地區的出口製造業快速增長,對農民工的需求不斷增加,而四川、重慶、湖南、湖北、安徽、江西等傳統輸出大省的農民工供給、尤其是青壯年農民工供給增長放緩,農民工供求的區域矛盾開始突出。由於企業調整生產結構有一定的時滯,在短期內難以採用資本替代勞動,因此2003年以後東部沿海地區開始出現“‘民工荒”現象,2005年以後“民工荒”現象開始蔓延到內陸一些地區,農民工“就業難”和企業“招工難”的狀況並存。

  2.外出務工仍然是農民工就業主要途徑,農民工流動的穩定性增強。

  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2749個村莊的調查,每個村平均擁有勞動力1081人,務農的占52.10%;轉人非農產業的占47.57%。其中,本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的占21.06%,外出務工的占26.51%。外出務工的比重高於本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的比重,是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主要途徑。但是就業結構在地區之間呈現明顯的差異,東、中、西部地區在本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的比重分別為34.66%,10.37%,8.64%,外出務工的勞動力比重分佈為21.97%,31.02%,29.44%。中西部地區勞動力流出的比例不僅明顯高於東部地區,也高於本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的比例(見表2)。

  

  隨著經濟大發展和社會大開放,流動就業農民工的穩定性特征正逐步顯現並不斷強化,出現了三個新的趨勢:

  (1)就業形式日趨穩定。我國的經濟體大多以勞動密集型和廉價勞動力為主要競爭手段和利潤來源,對低技能、低報酬的勞動力需求旺盛,而流人地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又帶來勞動力需求的平穩遞增,這些都為農民工的穩定就業創造了條件。當前,農民工已經占據流人地各類“臟、險、苦、累”工作崗位的絕大多數和製造業、服務業工作崗位的大多數,其就業領域已經從最初的臨時性崗位、補充性崗位向各個行業、各類崗位擴張,就業形式的穩定性得到顯著提升。農業部2005年的調查顯示,外出就業農民工有穩定就業崗位的占57.8%,比2002年提高了6.6個百分點。完全脫離農業生產、長年在外務工的農民工比例已經占到較大比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對2749個村莊的調查表明,以常年外出計算的農村勞動力的轉移率,全國平均水平為18.10%,其中東部地區為23.55%,中西部地區為13.6%。

  (2)流動“家庭化”和居住的穩定性趨勢明顯。隨著時代的發展,賺錢不再是農民工外出務工的唯一目的,在獲取更多經濟收人的同時,農民工開始並日益註重家庭成員的團聚、子女的教育以及家庭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農民工群體正在發生重要的結構性變化,從以前男勞動力外出“獨闖”逐漸演變成現在夫妻二人同時外出務工以及攜子女外出流動的形式,農民工家庭化的趨勢明顯。舉家外出、完全脫離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環境的農民工已經占到一定比例。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的調查結果看,全國舉家外出的勞動力占全部農村勞動力的平均比重為5.29%,其中東部為4.71%,中部為4.99%,西部為6.61%。另一方面,農民工居住形態的穩定性也在不斷提高。據浙江省的統計數據顯示,農民工中居住在出租房屋和單位內部宿舍的比例逐年增加,並且已經占到農民工總數的86.37%o

  (3)在流人地居住趨於長期化。人口流動已經由改革開放之初的以在原籍務農為主、農閑時節外出務工的季節性流動,轉變為以外出務工為主、以務工為主要收人來源的全年性、多年性流動,乃至在流人地長期居住。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穩定居住的持續時間逐年增加,返回戶籍地老家的次數減少,融人現居住地的趨勢比較明顯。農民工的“移民”傾向漸趨明顯,相當一部分已經成為事實“移民”。據浙江省2007年抽樣調查顯示,在流人地居住1年以上的農民工已經占到總數的63.4%。其他調查也表明,農民工在城市沉澱的程度和長期居留傾向增加,由“侯鳥式”流動向遷徙式流動轉變。有關學者在對上海市2003年流動人口抽樣調查數據和2005年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進行分析後,發現:進人城市的流動人口中,大約有10%左右的人口會在城市逐步沉澱下來,穩定居住在城市中;外來流動人口在上海的平均預期居留時間呈延長趨勢,2003-2005年已達到7.93年0。另據2005年上海市人口計生委開展的來滬人員居留意願調查,36.03%的來滬常住流動人口希望長期留在上海。該調查結果還顯示,在滬居住半年以下的僅占6.16%,0.5-2年的占26.44%,2-5年的占32.58%,5-10年的占23.48%,10年以上的占11.34%。

  3.農民工群體不斷分層分化,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有較大差異。

  農民工是一個複雜的群體。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工的素質得到了提升,農民工思想和行為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不斷增強,農民工群體發生了巨大變化,呈現出人口成分、流動目的、個體訴求多元化的新特點。

  根據流動程度的大小,可將農民工劃分為三個群體:第一類是基本融人城市的農民工,即在城市有固定的住所、工作單位,收入相對穩定;第二類是常年在城市務工,但又具有一定流動性(主要是春節返鄉)的農民工,在城裡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收人和居住地;第三類是間歇性或季節性在城鎮務工,仍以農業為主、務工為輔,或務工、務農並重。對第一類農民工而言,除收人需求以外,更多地要求獲得尊重、要求公平對待、要求平等權益以及實現自我價值等。這一群體對在就業地落戶、獲取社會保障、解決子女教育問題、享受公共醫療服務、享有更多公民權利有較高要求,對農村的土地依賴性較小。第二類農民工是目前我國農民工的主體。他們渴望穩定、較高水平的收人,同時對穩定的居住場所、公共醫療服務、文化服務、計生服務、就業服務工傷醫療保險等也有較強的需求,對遠期的養老保險服務需求意願較弱。這一類農民工儘管不以土地為生,但對土地仍有較強的依賴性。對第三類農民工而言,獲得應得的勞動報酬是其基本需求,由於這類農民工的素質相對較低,外出具有一定盲目性,對就業信息服務、維權服務有較強的需求。農民工的發展意願和未來歸宿有兩個:一個是進城,即成為市民;另一個是回鄉,成為職業農民或農業工人。上述三個類型中,第一類農民工主要是進城成為市民,第三類主要是回鄉從事農業;第二類則會出現進一步分化,其中的大部分將會融人城市,成為市民,小部分則會回鄉發展現代農業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調查,55.14%的農民工設想未來在城市發展、定居,舉家外出(即已在城市穩定居住)的農民工占到20%。而根據本課題組有關研究結果計算,目前外出就業的1.32億農民工中,由於多數收人較低,僅約有10%(1430萬)具有轉為城市市民最起碼的經濟能力。隨著勞動力供求變化和收人水平提高,這個比例會隨之上升。但目前農民工市民化的意願和能力還存在較大差距。

  4.製造業和建築業仍然是農民工的主要就業領域,第三產業就業比重不斷提高。

  關於農民工的就業行業分佈,不同部門的調查數據有一定差異,但都反映了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以製造業和建築業為主。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結果顯示,外出從業農民工中,從事第一產業的占2.8%;從事第二產業的占56.7%;從事第三產業的占40.5%;第二產業內部,從事製造業的占35.7%,從事建築業的占20.5%。二是從事製造業的農民工比重最高,但就業增長開始放緩,建築業就業比重穩中有降,服務業就業比重穩中有升。農業部2005年的調查表明,農村外出就業農民工中從事工業和建築業的比重,分別比2004年下降了3.0和2.6個百分點,而從事商業飲食服務業的比重比2004年上升了5.6個百分點。三是外向型製造業和城市服務業的就業比重逐步上升。在製造業內部,逐步向電子電器業、制衣製鞋業、機械製造業等外向度較高的行業集中;在服務業內部,逐步向住宿、餐飲、娛樂、文化、教育、體育等城市服務業集中。勞動保障部的調查表明,2006年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從業較為集中的行業是電子電器業(13.5%)、制衣製鞋業(11.7%)、住宿餐飲業(9.4%)、機械製造業(6.2%)、食品製造業(4.9%)、交通運輸業(4.3%)、居民服務業(4%)等。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升級、城鎮化的發展、農民工教育培訓的加強和新生代農民工文化素質的提高,農民工的就業結構、就業方式都將繼續發生變化。總的來看,農民工仍將繼續流向工業和建築業,但餐飲、娛樂、新型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正在成為更多農民工就業的重要選擇。

  5.農民工流向區域仍相對集中,就近就地轉移速度加快

  進人21世紀以後,隨著國家產業結構和區域經濟佈局的調整,中部崛起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深人實施,以及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轉移,農民工的區域流向有所變化。

  國家統計局2006年的調查顯示(見表3),農村常住戶中,在東部地區務工的農民工占全國農民工總量的比重為70.1%,在中部地區務工的占14.8%,在西部地區務工的占14.9%。與2003年相比,東部地區略有上升,中西部地區略有下降。外出勞動力進一步向東部地區集中。但在東部地區內部,廣東、福建等傳統流入大省的比重有所下降。農業部2005年調查表明,全部外出就業勞動力中,在廣東、福建兩省就業的占43.6%;與2002年相比下降了9.4個百分點,而在中西部地區、東部其他省份和境外就業的比重都有所上升。

  Image:2003年和2006年农民工就业区域布局(%).png

  從外出農民工就業的地點看,2006年在地級以上大中城市務工的農民工占64.8%。其中,在直轄市務工的占9.4%,在省會城市務工的占18.6%,在地級市務工的占36.8%。與過去5年相比,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務工的農民工比例有所下降,而在地級市和縣級市務工的農民工所占比例上升(見表4)。表4隨著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產業結構升級將加快,勞動力成本也將繼續上升,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將向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轉移,不少原來在珠三角地區務工的農民工將繼續轉向全國其他地區。作為農民工輸出基地的安徽、湖南、江西、四川等地的經濟發展較快,也成了農民工的有力吸納地,農民工流向將呈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中西部地區就地、就近轉移逐步加快。

  6.農民工回鄉創業步伐開始加快,新型雙向流動正在形成。

  進人21世紀以來,農民工回鄉創業步伐正在明顯加快。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7年的百縣調查,301個調查村迴流農民工3.7萬人,其中回鄉創業者占到了16.06%。根據百縣調查初步推算,2007年全國回鄉創業農民工總數約為800萬人,約創造了3000萬個就業機會。據對3026名回鄉創業農民工的調查,1990年以前回鄉創業的農民工只占4%,19901999年回鄉創業的占30.6%,2000年之後回鄉創業的占65.4%。農民工回鄉創業正在興起,農村勞動力雙向流動與雙向就業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Image:2006年301个村回乡农民工状况.png

農民工的中長期發展趨勢

  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農村勞動力的剩餘程度已經大大降低。為掌握農民工發展的中長期趨勢,運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長期開發維護的全國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DRCCGE),在不同的假設條件下,推算了農村富餘勞動力數量的幾種可能情形,並分析了中長期內我國經濟增長和勞動力轉移的基本趨勢。報告採用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模型方法,建立一個反映我國經濟發展和勞動力轉移的巨集觀經濟模型,以2005年中國投人產出表為基礎,根據中國近年來經濟發展、結構變化及勞動力轉移的實際情形,採用情景分析法對20062030年間中國經濟發展及勞動力轉移的前景進行模擬和比較,並分析經濟增長、城鎮化、對外貿易及產業結構變化對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可能影響。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結構變化的特點給出了基準情景。基準情景中考慮了未來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可預見性因素,包括人口及勞動力供應總量的變化、居民消費結構的變化、中間投人率及中間投人結構的變化。在基準情景中,預期我國經濟將繼續過去的發展趨勢,勞動力仍然繼續轉移、人力資本水平不斷積累,科技進步繼續發展,體制改革進一步深人,這些都將促進要素在不同部門之間更加合理有效配置,這些因素共同作用,將促使2006-2030年全要素生產率((TFP)年均增長率保持在1.4%以上的水平。城鎮化和工業化將繼續推進,城鎮化水平將每年提高0.85~0.55個百分點,到“十一五”末期城鎮化率達到47%左右(參考“十一五”規劃目標),到2030年非農就業率達到73%左右,城鎮化率達到61%左右。考慮到中國的貿易依存度已經較高,基準情景中出口的增長速度將逐步降低,到20巧年左右實現外貿進出門基本平衡(見表6)。

  Image:模拟情景设定.png

  為考慮一些可能的巨集觀經濟環境變化對勞動力轉移的影響,設計了另外四種情景。在對照情景中,城鎮化速度加快和服務業比重提高兩種情景都屬於經濟發展較為協調的情景,體現了我國較好地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較理想狀況。而經濟增長速度減緩和對外出口增長速度放慢兩種情景則屬於比較悲觀的情形,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主要風險和挑戰。

  根據基準情景的模擬結果,2006-2030年間中國的勞動力轉移有以下幾個特征:

  1.中國農村勞動力向非農業和城鎮轉移仍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分析表明,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對勞動力的巨大需求,將繼續拉動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市轉移,農民工的總規模還將繼續擴大。一方面,農村新增勞動力的數量將呈下降趨勢;另一方面,隨著城鎮化的發展,進城農民工在城鎮中沉澱的規模也將逐步擴大。受這兩個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農民工規模擴大的速度將會減緩。根據基準情景的模擬結果,2006-2030年間,我國每年新增勞動力轉移的數量不斷減少,2010年以前每年新增轉移約700多萬人,2010-2020年每年約為550萬一650萬人,而2020-2030年間約400萬-550萬人,勞動力轉移規模呈不斷降低的趨勢。從基準情景的模擬結果看,在保持每年430萬-800萬轉移數量的情況下(占各年農業勞動力總數的2%左右,勞動力轉移的速度逐漸降低),到2030年,我國仍將有2億左右的農業勞動力(見圖一),勞動力轉移仍然沒有完成。可見,促迸農村勞動力轉移仍將是我國中長期的重要任務,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環節。

  

  2.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城鎮化進程、對外貿易增長速度和產業結構變化對農村勞動力轉移有重要影響。

  模擬結果表明,保持經濟較快增長是保證勞動力轉移的重要條件,要解決我國長期存在的就業壓力,就必須要保持一定的經濟增長速度。經濟增長速度對勞動力轉移的影響很大,例如,2008-2010年間,與基準情景相比,GDP增長速度平均每年降低1.5個百分點,每年新增勞動力轉移人數約減少50萬人,比基準情景降低了6.3%,由於勞動力轉移的減少,當年城鎮化率降低了0.02個百分點,非農就業比重降低了0.12個百分點。

  城鎮化進程可以有效促進經濟的增長和勞動力轉移。從基準情景的模擬結果看(見表7),如果今後保持每年提高城鎮化水平0.7-0.8個百分點,則到2030年時,我國的非農就業比重達到73%左右,城鎮化水平達到61%左右,城鎮化和經濟就可以保持較為協調的發展。2006-2030年城鎮人口增加2億人,2006--2030年城鎮化將達到3.22億人。在城鎮化率提高的速度較快這種情景下,2008-2010年城鎮化率每年比基準情景中城鎮化速度每年加快0.5-0.7個百分點,2011-2020年間城鎮化速度比基準情景每年加快0.5個百分點,2021-2030年間每年加快0.2個百分點。在此情景下,GDP增長速度、非農就業比重和勞動力轉移人數與基準情景相比都有顯著增加。例如在2007-2010年,經濟增長速度每年大約提高0.01個百分點,非農就業比重比基準情景要高0.09個百分點,每年農業勞動力轉移人數比基準情景增加約25萬人,占當年新增轉移勞動力的3.9%左右。在整個模擬期間內,都呈現出城鎮化速度加快而勞動力轉移相應加快的現象,這說明城鎮化進程對勞動力轉移有重要的影響。從模擬結果看,加快城鎮化發展步伐可以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和勞動力轉移。

  Image:基准情景下的其他模拟结果.png

  外貿出口的變化對勞動力轉移有較大的影響,出口增長速度大幅度回落會嚴重降低對勞動力的需求。為考慮出口變化的影響,設計了出口增長速度降低的情景,在這一情景中,假設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等原因,我國的對外出口增長速度比基準情景有較大幅度的降低,考察這種情況下勞動力轉移和經濟增長所受到的影響,模擬結果顯示,出口增長對勞動力轉移有較大的影響,例如在2008-2010年,與基準情景相比出口增長速度平均每年降低5個百分點,受此影響,GDP增長速度平均每年降低約1.3個百分點,而當年新增勞動力轉移人數減少約20萬人,比基準情景降低了2.7%,非農就業的比重相應降低了0.05個百分點。產業結構的調整也對勞動力轉移有顯著影響,第三產業比重上升可以有效地增加對勞動力需求,促進勞動力轉移。在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情景下,經濟增長速度有所提高,勞動力轉移速度顯著加快。例如,2007-2010年期間,第三產業比重比基準情景平均提高2.8個百分點,相應地,經濟增長速度大約提高0.4個百分點,城鎮化率平均提高0.02個百分點,當年新增轉移人數增加約科萬人,為當年新增轉移人數的6%。由此可見,服務業加快發展增加了對勞動力的需求,促進了勞動力轉移,同時也有利於經濟增長和城鎮化的發展。

農民工面臨的問題及其解決思路

  儘管農民工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總體來看,農民工的就業權、合法經濟權益、居住權、受教育權、基本的社會保險權和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在制度上還沒有得到切實保障。當前關於農民工的政策和管理制度還沒有真正擺脫城鄉分割體制的影響,距離平等就業、形成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還有相當的距離,也與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相適應。

  (一)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

  1.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制度不健全。

  一是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偏低。農民工集中的企業,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但許多企業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農民工工資水平或參照物,沒有建立以貢獻和效益為依據的工資增長機制。20世紀90年代,扣除物價因素後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收人基本上沒有增長。2004-2007年外出農民工實際工資年均增長7%左右,增幅比同期城鎮職工實際工資年增長率低3-4個百分點,兩者的工資差距繼續加大。與城鎮就業者相比,農民工人均月工資僅為其一半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小時工資水平更低。農民工群體工資偏低,是造成初次分配中勞動收人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農民工工資收人低,缺乏社會保障,導致農民工在城市壓低消費水平,既影響其在城鎮安居,也對整個經濟內需擴大造成不利影響。

  二是勞動用工管理不規範。各地用人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進展參差不齊,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還不高,合同期限短、內容不規範、履約不理想。農民工超時間勞動比較普遍,國家統計局2006年的調查顯示,進城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3天,平均每天工作8.9小時。其中,農民工每周工作7天,沒有休息日的占46.9%。

  三是勞動安全條件差,職業病和工傷事故較多。農民工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及勞動環境差和重、臟、苦、累、險的工種。一些企業經營者為了減少成本,使用缺乏防護措施的機器,噪音、粉塵、有毒氣體嚴重超標,不配備必需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勞保用品,對農民工不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加之勞動時間長,勞動者疲勞過度,致使發生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比例高。患職業病和在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失去生命的主要是農民工群體。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7年對勞務輸出縣301個村的調查,外出就業中因職業病、傷殘回鄉的人數為1017人,死亡的有519人,分別占被調查村勞動力的0.28%和0.14%;分別相當於2006年外出就業人數的0.63%和0.32%。

  四是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工會維權職能發揮不夠。現在尚有三分之二左右的農民工沒有加人工會組織,特別是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小企業的工會組織很不健全。處於分散狀態的農民工在與企業主談判中處於弱勢地位。同時,現有的工會組織在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方面還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導致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勞動者通過工會有組織地與企業主的平等協商機制尚未形成,農民工在工資、勞動安全等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的現象大量發生。

  2.農民工無法平等地享受城市公共服務

  隨著農民工的增加和構成上的多樣性,農民工公共服務需求也呈現出不斷增長和多樣化的趨勢,已有的一些公共服務項目不能滿足農民工的需求,公共服務的享受不平衡。

  一是許多進城農民工子女尚未納人流人地義務教育體系。隨著農民工數量的逐年增加,農民工同住子女的教育需求也日益增長,但城市公辦學校教學資源未能相應擴充,還有相當多的農民工子女就讀於農民工子弟學校。未納人民辦教育管理的農民工子弟學校教學條件普遍不高,收費標準參差不齊。國家統計局2006年在調查中發現,有17%的農民工帶子女隨行併在當地城裡就學,其中在公辦學校、農民工子女學校就讀的比例約為7:3。不少地區農民工子女在民辦簡易學校就讀的仍在半數左右。截至2007年9月,上海市共計38萬名外來流動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其中在公辦中小學及委托民辦中小學就讀的21.7萬人,占57.10%;在農民工子女學校就讀的16.3萬人,占42.90%。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得不到政府扶持,其義務教育經費沒有列人財政預算,只是靠向農民工收費維持運轉,影響教育質量,加重農民工負擔。而且農民工子女在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後,仍然需要回到農村讀高中、考大學。

  二是農民工醫療衛生條件差,看病難。2/3的農民工不上正規醫院看病,大都選擇自己買藥治療或去個體診所。不少城市農民工子女計劃免疫的合格接種率較低。農民工疾病預防監測尚未完全覆蓋,對於分散、流動的農民工的疾病預防宣傳教育還缺乏有效的手段。進城農民工未能完全納人城市計劃生育服務體系,不能享受城市的城鎮基本健康保障制度和醫療救助

  三是缺乏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黨的十七大已明確要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和就業制度,但目前的財政支持力度仍然較小,不能覆蓋所有的農民工。就業技能鑒定項目收費較高,農民工難以承受。不少培訓機構基礎設施落後,缺少實習場地和師資,專業設置與市場需求脫節。農民工技能培訓質量尚不能滿足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企業在培養技能人才方面發揮主體作用不夠,對職工重使用輕培訓,甚至只使用不培訓,加劇了技術工人的短缺。目前我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尚不健全,鄉村就業服務工作還十分薄弱,難以為農村勞動者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信息和便捷的就業服務。

  四是農民工文化生活貧乏。農民工對豐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充滿了渴望,相當一部分農民工表現出渴望融入城市生活的強烈願望,但始終難以實現。現有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未將農民工納人其中。大多數的農民工在工作之餘,無事可做,無處可去。無論生活還是找工作,農民工更多地局限於熟人朋友之間的聯絡,與社區居民很少來往。總體來講,農民工的文化需求目前處於一種饑渴的狀態。

  3.農民工住房未被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農民工終年奔忙在城市,其住房卻游離於城鎮住房體系之外,普遍存在住房面積小、居住環境差,許多農民工居無定所,住房保障缺乏,農民工改善住房狀況能力嚴重不足。相關調查顯示,在就業城市近40%的農民工居住在集體宿舍或工棚里,由於市區一般樓房的月租金不斷增長,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租賃房屋混居在城鄉結合部。居住空間狹小,大多缺乏必要的衛生、採暖、防暑、通風、透光、防火等基本設施,環境亂、臟、差,交通不便。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調查,在已婚的建築業農民工中,有3/4的人處於夫妻分居。一些城市探索實行的集中建設農民工公寓,低價出租給農民工的模式,由於在用地、稅費等方面缺乏政策支持,建設運營成本較高,給大規模推廣帶來困難。目前,尚未建立起與農民工經濟狀況相適應的住房供應模式。

  4.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取得較快進展,相關法律法規趨向健全。2003年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2006年國務院5號文件《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以及2004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專門頒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共同構築了當前農民工工傷保險政策體系。2006年國務院5號文件已明確要重點解決農民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許多地方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只有20%左右的農民工在就業地參加以保住院為主的大病醫療保險,大多數農民工以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主,有病不住院治療的現象較普遍,而且參加新農合的在城市看完病只能回原籍報銷。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偏低。據國家統計局的抽樣調查,2006年農村外出勞動力參加養老保險的僅占3.8%,其中在省內務工的參保率為5.8%,跨省務工的參保率僅為2%。2007年農民工養老保險雖然有所增長,達到10%以上,但大多數農民工仍然沒有養老保險。目前,對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還缺乏整體性的長遠規劃、缺少系統性的設計和有效的規範。

  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雖然現在普及推廣力度很大,但由於統籌層次低、制度上存在不合理性,仍然面臨諸多問題。養老保險繳費門檻高,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為巧年,而農民工流動頻繁,多數農民工參保難以達到該年限標準。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在省市甚至縣市統籌管理運行。各地區之間制度不同,政策不統一,難以互聯互通,養老保險關係難以轉移接續。跨地域社保關係接續難.是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突出障礙。一些試點地區考慮到農民工的流動性,允許農民工退保,但農民工在退保時只能拿回自己繳納的部分,企業為農民工上交的全部留在城市,直接損害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對等權益,客觀上影響了企業和農民工的參保積極性。從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現狀來看,對於一個在全國範圍內流動的不斷增加的龐大農民工群體而言,如果養老保險制度各地方自行其是,制度規貝i1不統一,農民工社保關係無法跨地域接續轉移,將嚴重阻礙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5.農民工在城鎮落戶定居門檻高。

  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是造成農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和難以融入城市的制度性障礙。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7年對勞務輸出縣301個村的調查,改革以來因外出就業累計實現遷移定居的農民工,只相當於目前外出就業農民工的1.7%。若按照這個比例計算,全國1.3億進城農民工中只有200萬左右的農民工通過買房、結婚等方式獲得了城鎮戶口,他們中的8000多萬人雖然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但都沒能夠在城市獲得合法的市民資格、平等的待遇和實現安居樂業。隨著農民工在城市較長時間的存在,城鄉二元結構已經變為城市的二元社會。

  當前,農民工在流人地長期居住的意願強烈。但是,戶籍制度抬高了農民工進城的門檻,使城鎮化處於僵持狀態,成為農民工謀求機會公平、待遇平等、權益保障的障礙,限制了農民工融人城市社會。從發展趨勢看,農民工流動不僅將長期存在,而且大部分最終會融人當地社會。這一問題解決得好,將成為流人地發展的合力和動力;解決不好,必會成為社會壓力。

  6.農民工民主權利缺失。

  農民工群體仍然長期游離於政治生活之外,導致在社會政策制定中他們的利益訴求得不到回應和保障。一是農民工的選舉權利被邊緣化。現行的選舉制度與戶籍制度是直接聯繫的,按現行的選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農民工難以在就業地參與所居住社區的選舉,只能回原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大多數農民工在就業城市沒有行使過選舉權。由於回鄉參加選舉的成本過高,而且選舉結果與自身利益關係不大,農民工基本選擇放棄選舉權利,或只是通過委投或函投的方式參加。二是農民工黨員長期游離於黨組織之外,缺乏正常的組織活動,黨員教育、黨員發展等方面的工作無法開展,黨員作用難以發揮。三是不能參與社會管理。由於戶籍制度,農民工被排斥在社區組織、社區活動、社區管理之外,難以融人社區生活,產生許多社會問題

  7.農村留守兒童、老人、婦女問題突出。

  農村留守兒童、老人、婦女問題的產生,雖與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漸進性有關,但主要是根源於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進城農民工面對著種種難題,如工資水平低而城市生活成本較高,子女需要回鄉參加中考、高考的制度,受戶籍制度的限制而不能在城鎮定居。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的子女、老人、婦女等家庭成員在農村留守也就成為不得不接受的選擇。按2000年“五普”的統計,不能與父母外出的農村兒童比例高達56.2%,6-16歲的農村留守兒童達2000萬,60歲及以上的留守老人約1800萬。留守婦女據一些估算約有2000萬人。根據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的抽樣數據,2005年全國農村留守兒童高達5861萬人,即每4個農村兒童中就有一個多留守兒童,其中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留守兒童總規模為3264萬。留守群體的問題及其引發的社會矛盾越來越明顯。一是留守兒童由於家庭不完整,容易帶來諸如心理失衡、性格扭曲、成績不良、缺乏安全感等問題;二是農業“女性化”趨勢日益明顯,男性勞動力大量進人城市,農業靠婦女支撐,農業勞動力老齡化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需求很不適應;三是由於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留守問題直接影響到農村家庭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二)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指導思想與目標任務

  新形勢下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億萬農民工的意願,堅持統籌城鄉就業,堅持以創業促進就業,把促進農村勞動力持續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作為長期的戰略任務,把以人為本、公平對待、一視同仁作為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根本要求,把推進農民工市民化作為基本目標,推進城鄉分隔二元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引導農民工合理有序流動,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保障農民工平等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務,提高農民工整體素質,健全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快建立公民身份統一、機會均等、權利平等的城鄉統一的社會管理制度,努力實現農民工就業有技能勞動有合同、工資有保障、傷病養老有保險、維權有手段、居住有其屋,確保農民工共用改革發展成果。

  農民進城就業和農民變市民將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與解決“三農”問題的全過程,貫穿於到2020年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整個階段。解決農民工問題既是一個十分緊迫的問題,又是一個比較長的歷史過程。在工作部署上,應當立足現狀,著眼長遠,明確目標,統籌安排,分階段逐步推進。根據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到2020年,農民工工作的基本目標與任務是:

  第一,實現農村勞動力充分就業多渠道並舉,廣開就業門路,實現農民工穩定就業。健全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體系及制度,大幅度提高技術熟練型農民工的比重。第二,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在農民工中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徹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確保農民工生產安全,健全勞資糾紛協調機制,提高農民工的組織化程度,形成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機制。消除城鄉勞動者就業的身份差異,將城鄉勞動力納人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實現城鄉勞動者同工同酬。第三,健全農民工權益保障體系,推動農民工權益保障制度化。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有序擴大農民工的社會參與,保障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在居住城市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到更多的民主管理權利,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權益。第四,建立農民工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務的制度。健全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制度,確保農民工子女平等享受教育資源。實現農民工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公共文化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第五,全面將農民工住房納人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將在城市定居和穩定就業的困難農民工家庭納人政府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享受範圍,基本建立起與農民工經濟狀況相適應的住房供應模式。第六,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覆蓋全體農民工的工傷、醫療、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異地轉移與接續制度,將穩定就業農民工納人城鎮應急救助、貧困救助、教育救助機制。第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改革戶籍制度和相關的社會管理等制度,形成城鄉居民身份統一、機會均等、權利平等的社會管理制度,健全市民化準人機制,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儘快融人城市,基本消除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第八,引導農村人口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實現合理有序流動,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形成合理的城鄉人口佈局和區域互動關係。

  (三)基本原則與戰略思路

  1.堅持統籌城鄉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持續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雖然目前局部地區出現農民工短缺,但總體上我國農村勞動力仍是供大於求的局面,仍然有3.4億農村勞動力主要從事農業,農村勞動力向非農業和城鎮轉移仍將持續相當長的時間,我國距離從勞動力過剩經濟轉人勞動力短缺經濟尚遠,農村勞動力就業不充分、不穩定,仍是農民收人增長的重要制約因素。從我國城鄉人口結構年齡構成和勞動力供給變化趨勢看,農村勞動力的供給將越來越成為新增勞動力的主要來源。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城鄉就業的難點主要在農村。必須統籌安排城鄉就業,不僅要把擴大城鎮就業、降低城鎮失業率作為重要任務,而且要把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實現農民就業充分、穩定就業作為重要任務。必須廣開門路,多渠道並舉、多形式並存、多層次展開,不斷開拓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渠道,努力實現農民工合理有序流動。

  一是在產業類型上,繼續重視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要充分利用我國人力資源豐富、特別是農村人力資源豐富的優勢,正確處理髮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傳統產業、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的關係,發揮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中的勞動密集生產環節的競爭優勢。一方面,在工業內部,既要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不斷提高我國的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能力,也要十分註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並實行有利於促進企業增加就業的激勵措施。另一方面,要大力發展服務業,不斷提高服務業的比重。近年來,雖然國家一再強調要加快服務業的發展,但第三產業的比重並沒有顯著上升,從總體來看,我國的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後,總量仍顯不足。2001-2006年,服務業年均增長速度比GDP低近0.1個百分點,比工業低近1個百分點,使得其占GDP的比重自2002年最高達到41.5%之後,又徘徊在40%左右。2005年我國服務業占GDP的比重為39.9%,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64.79%,也低於中、低收人經濟體的平均水平(53%和50%)。從三次產業看,第三產業吸納就業能力要顯著高於第二產業。2006年,第二產業萬人增加值平均就業0.54人,第三產業則為1.64人,後者約是前者的3倍。2006年與1990年相比,我國合計新增非農就業人員1.8億人,其中第三產業新增就業1.26億人,占新增就業的70%。我國經濟體制中還存在一些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因素,例如目前的稅收制度使得地方政府更註重發展大型工業企業等,需要政府採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促進三次產業的結構升級,充分發揮其在解決農村勞動力就業中的作用。

  二是在城鎮結構上,要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長期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相對滯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要不失時機地實施城鎮化戰略以來,我國城鎮化水平滯後於經濟發展的現象已經有顯著改觀,城鎮化水平由2000年的36.2%提高到2007年的44.9%,年均增長1.24個百分點,顯著快於從1979年到1999年平均每年提高0.79個百分點的城鎮化速度。按城鎮化率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計算,預計到2020年將有近3億的農民工及其家庭穩步轉移到城鎮。今後,一方面需要保持一定的城鎮化速度,不斷提高城市對轉移勞動力的保障和服務水平。另一方面,要按照統籌城鄉、佈局合理、節約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帶小的原則,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不斷提高城鎮化的質量。大中城市絕大多數分佈在交通幹線上,基礎設施相對比較完善,產業基礎比較雄厚,服務業發展有很大的潛力,隨著產業鏈的延伸和產業配套能力的提高,對勞動力的需求不斷擴大。隨著工業化水平提高,我國還會有不少農村人口向大中城市轉移,今後大中城市仍是我國吸納農村人口的主要載體,要進一步發揮好大中城市對農民的吸納作用。我國的農村人口眾多,不可能都集中在大中城市。一些國家人口過度涌人大城市產生的“城市病”是必須引以為戒的。城市群是一種高效配置經濟資源並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空間組織形式。要以城市群作為城鎮化的主體形態,合理疏散核心城市的部分職能,引導和促進周邊城市以及整個區域城鎮體系空間結構的調整和優化,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城鎮空間結構。小城市和小城鎮是城鄉經濟發展與交流的橋梁和紐帶,隨著大城市產業結構的升級和調整,小城市和小城鎮應加快勞動密集型加工業和服務業的發展,增加農民在縣域內的非農就業機會,引導部分農民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轉移並定居,發揮其在大量吸納農村富餘勞動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完善外來人口較多的小城鎮的社會管理職能,鼓勵農村人口進人小城鎮定居。目前,行政體制難以適應小城鎮不斷增加的人口管理需要,應當調整和完善。

  三是在區域流向上,在繼續鼓勵中西部農村富餘勞動力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流動的同時,推動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產業結構升級,鼓勵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轉移,扶持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發展,為農民就地就近轉移創造條件。

  2.堅持以創業促進就業,扶持農民工回鄉創業。隨著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力度不斷加大,出現的一個新態勢就是農民自主創業,特別是農民工回鄉創業。農民工外出務工和回鄉創業之間本身並不矛盾,外出務工是農民工回鄉創業的孵化器。務工是鍛煉入的大熔爐,企業、市場是培養人的大學校。務工的收穫不僅在於獲得一定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務工者本人的成長。農民工中既有熟練的產業工人,又有企業的技術管理骨幹,也有在城市由務工者變為企業家的創業者。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7年對分佈在100個縣301個調查村的調查,在外務工成為技術、管理人員和“小老闆”的有18355人,平均每個村有66人,占外出農民工的11.4%。回鄉農民工創辦的一些勞動密集、技術要求不高的企業,吸收了既難以外出務工,也在當地缺乏非農就業機會的農民就業,為他們提供了低門檻、靈活多樣的就業機會。

  在繼續做好勞務輸出的管理和服務的同時,積極引導部分農民工回鄉創業,標志著農村勞動力正在由單向輸出向雙向流動轉變,這是一個必然而且重大的轉變。要堅持兩手抓,一手繼續抓好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的組織和培訓工作,一手抓鼓勵、扶助回鄉創業工作,形成促進輸出與迴流創業的良性互動。對農民工回鄉創業要實行.‘尊重創業,因勢利導,積極支持,完善服務”的方針。尊重創業,就是尊重農民工自主創業的權力,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因勢利導,就是引導農民工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選準創業門路,防止高污染企業向中西部轉移;積極支持,就是把農民工回鄉創業列人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凡是外出務工經商後返回家鄉創辦各類企業,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產業政策,並吸納一定數量的當地勞動力就業,就要予以鼓勵支持,實行政策優惠;完善服務,就是強化服務理念,解決農民工回鄉創業普遍遇到的融資難、辦事難、用地難等突出問題,改善創業環境

  3.堅持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加快形成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長期以來,採取嚴格限制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政策措施,包括企業用工先城鎮後農村的歧視性規定、農村勞動力的審批制度、向用人單位收取農民合同制職工管理費等各種限制。近年來,雖然國家出台了不少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受損害仍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必須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企業自主用工的目標,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各種準人限制,將城鄉勞動力納人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就業準人、登記管理、就業服務、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政策扶持為主要內容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形成城鄉統一、平等競爭、規範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加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首先必須在法律層面上規範勞動關係勞動力市場制度包括工資形成的市場機制集體談判制度,工會作用發揮方式和程度,以及保護勞動者的政府勞動立法等。政府既要保護企業主的權益,又要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糾正那種只看重投資者的作用和利益,忽視農民工作用和利益的偏向。為減少勞資雙方衝突和對抗,要加強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合理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健全勞資糾紛協調機制,為勞資雙方搭建一個相互平等的談判平臺,引導和促進形成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

  4.堅持公平對待農民工,加快推動農民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近年來,隨著農民工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目前,與農民工對城市的貢獻相比,他們所享受的待遇水平和服務水平還比較低。由於基本公共服務功能缺失,進城農民工缺乏歸屬感,城市過客心態普遍。基本公共服務具有普遍性特點,要求政府把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及其家庭對住房、學校等設施的需求和對醫療、安全、娛樂等公共服務的需要納人城市整體規劃建設統籌考慮,保證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享受流入地的基本公共服務,是對農民工創造和貢獻的回饋,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

  一是健全普惠的公共服務制度。要在完善對農民工管理的同時,統籌考慮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儘可能給予與當地居民同等地位和待遇,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務和同等的基本權利,逐步實現農民工與戶籍人口的同服務、同管理、同待遇,切實解決流動人口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構建起適應農民工特點、滿足農民工需求的公共服務體系。

  二是資金來源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採取各級財政分級負擔方式。要將農民工納人當地公共服務經費投人的總人口基數計算,農民工所需公共服務經費,應計人現居住地戶籍人口經費需求總額,由現居住地採取各級財政分級負擔的方式一併予以安排。為緩解地區間財政收入和財政負擔的不平衡,要樹立全國“一盤棋”的總體戰略,通過資源整合和組織領導,督促企業和相關利益方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形成良性的財政投入和成本分攤機制,改變由政府單獨承擔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和管理各項成本的局面。要有一定的財政資金,以扶助農民工流人較多的難點區域和集中解決重點問題,有利於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三是在堅持平等的原則下,公共服務的提供要向弱勢群體傾斜。農民工群體總體抗風險能力低於其他家庭,一方面承擔著大部分苦、累、險、髒的工種,另一方面與戶籍人口相比,經濟上低收人、生活上低質量、政治上低參與、權益上低保障、公共服務上低享受,他們很容易形成弱勢群體。因此,要在制定公共服務政策中,充分體現對農民工弱勢群體的優先優惠,給弱勢者提供保障和發展的機會,解決他們在生產、生活、養老等方面遭遇的實際困難,確保他們的社會保障水平不低於社會平均水平,積極化解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公平、和諧。

  5.堅持推進體制改革,促進農民工市民化。農民工渴望長期留在城鎮工作和生活,有明顯的城鎮化傾向。這一不可逆轉的城鎮化進程其實質就是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狹義的農民工市民化概念,即農民工獲得作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權利的過程,如居留權、選舉權、受教育權、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等。廣義上的農民工市民化概念,即在現代化過程中,藉助於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動,不僅使傳統農民在身份、地位、社會權利上實現市民化,更要使其在就業和生活方式各方面全面向市民轉化。農民工與城市社會融合、向市民轉化,是學習、適應和再社會化的過程。從鄉村有土地作保障的熟人社會,到城市風險較多的陌生人社會,是大的跨躍。實現這一跨躍,農民工自身需要剋服安土重遷傳統的影響;需要學習技能、積累經驗,以獲得穩定就業的能力;需要學習更多文化、法律、城市社會知識,增加社會交往,適應城市生活方式。農民流動的開始之日即是農民工的市民化的開始之時,流動是農民工市民化的起點,市民化是流動的終點。

  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是大勢所趨。當前,與農民工數量增長相伴的是我國城市農民工進人了代際轉換的重要時期。目前正處在第一代農民工向第二代農民工快速轉換的後期,也就是20世紀八九十年代進城務工的農民逐步退出城市,他們的子女,即新生代農民工,成為農民工的主體力量。從發展趨勢看,大量的流動人口不僅將長期存在,而且大部分最終會融人當地社會。城鄉分割制度下出現的農民工現象,不應演變成一種長期的制度。第一代農民工已基本喪失了市民化的機遇,不能再讓第二代農民工被城市邊緣化,決不能出現第三代農民工。必須順應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要求,改變將進城農民工拒於城市社會之外的局面,實行主動接納農民工融人城市社會的方針和政策。農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問題是公民平等權利問題。要根本性地解決農民工問題,必須加大戶籍制度的改革力度,推進勞動就業、義務教育、計劃生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與戶口性質相關的行政管理、社會管理等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形成農民工與城市居民身份統一、權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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