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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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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Election)

目錄

什麼是選舉[1]

  選舉是指依法享有選舉權公民,根據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式,選出一定的公民擔任國家機關公職的行為。選舉既是公民實現其選舉權的一種方式,又是組織國家機關的一種活動和程式。因此,選舉已成為國家民主政治活動中重大的行為,被各國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選舉的原則[2]

  當前現代國家的選舉制度基本上是四大原則:普遍選舉原則:直接(間接)選舉原則:平等選舉原則以及秘密投票原則。

  1.普遍原則。普遍原則主要指的是在一個國家內所有具有該國國籍且符合選舉年齡同時又沒有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都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一原則是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才得到落實的。

  2.直接(間接)選舉原則。直接選舉指的是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制度,間接選舉主要指的是由選民選舉產生的代表進行選舉產生的國際公職人員制度。當前大多數國家都採用的是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方式來進行選舉的。

  3.平等選舉原則。平等選舉原則主要指的是在選舉過程中公民選票效力是相同的,投票權也只有一次。秘密投票主要指的是不記名投票。

選舉的程式[2]

  當前的選舉程式主要是按照以下步驟來執行的:設立選舉機構;明確選區:確定選民資格;選民登記;選擇候選人;競選;投票計票。

中國選舉的產生和發展[3]

  中國的選舉最早起源於清末改革。戊戌變法前後,選舉思想得到廣泛傳播。中華民國成立以後,不同時期均有關於選舉的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國選舉制度取得了長足進步,公民選舉意識不斷增強,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性不斷提升。

西方國家選舉的產生和發展[3]

  一般來說,選舉制度是和民主制度相聯繫的政治制度。19世紀初,工業革命完成之後,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整個西方國家的政治生活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資產階級強烈要求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爭取自身權利,以便在更大的範圍內發揮更大的作用。

中國的選舉[4]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1)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選舉會議的成員。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佈,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18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佈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佈。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

  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三)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1、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採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2、秘密投票和差額選舉

  (1)秘密投票

  選舉一律採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

  (2)差額選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差額選舉方式。

主持選舉的機構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

  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成立特別行政區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推選選舉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二)直接選舉中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規定選舉日期;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

  4、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做出決定;

  5、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6、彙總並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7、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8、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9、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代表名額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名額,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1、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2、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數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是該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30%。

  3、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比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少於1/2,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可以少於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數民族應當有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三)軍隊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各地駐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決定。

  軍隊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名額由軍隊最高選舉委員會分配。

  (四)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通過投票等方式,直接選舉人民代表。

  直接選舉方式適用於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一)選區劃分

  1、選區和選民小組

  選區,是在直接選舉中設立的、選民進行直接選舉代表的基本單位。

  選區也是代表聯繫選民的單位

  選區往往又劃分為若幹選民小組。

  2、選區的規模和類型

  (1)選區的規模

  選區的大小,應按照每一選區選1至3名代表的原則劃分。

  城鎮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也應當大體相等。

  (2)選區的類型

  城鎮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城鎮中有生產(工作、事業)單位的選民一般在本單位所屬的選區參加選舉。

  農村縣級人大代表選舉時,一般由幾個村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鄉,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農村選鄉、鎮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民小組合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二)選舉程式

  1、候選人的提出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但每個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2、投票

  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各選區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選民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

  投票之前,主持選舉的工作人員應統計並宣佈出席的選民人數,當眾檢查票箱,並組織選民推選監票、計票人員。

  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如參加投票的選民不足半數,須改期選舉。

  3、計票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主持人核對投票人數和所投的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凡選舉無效,須當即宣佈,並重新組織投票。

  在確認投票有效後,統計投票結果。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4、代表候選人的當選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代表候選人得票數相等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選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另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選舉總選票數的1/3。

  5、確認和宣佈

  各選區計票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6、補選

  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

  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間接選舉

  (一)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是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產生的制度。

  間接選舉主要適用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級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和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選舉程式

  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

  2、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候選人名單提出後,如果提出的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法定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然後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2天。

  3、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4、投票

  主席團主持投票。

  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選舉才能進行。

  5、計票和宣佈當選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人員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由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6、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人大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補選。

  補選時可採用差額選舉方式也可採用等額選舉方式。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成立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佈並報全國人民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所選代表的代表資格,並予以宣佈。

  (二)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方式由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作出專門規定。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七、選舉經費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八、違法行為的懲罰

  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複的,應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中美選舉的比較[2]

  中美選舉制度還存在著較大差異,之所以會產生差異原因是多方面的。詳細探討中美選舉制度之間的差異,對於改進我國的選舉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當前中美選舉制度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在法律定義上的差異;二是選舉機構的差異;三是選舉經費來源的差異:四是選舉過程與選舉規則的差異。下麵我們就來詳細分析這四個方面。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在法律定義上的差異

  當前中美兩國在法律上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定義是有明顯不同的。先來看我國法律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定義。我國法律對選舉制度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這兩部法律中。我國法律規定凡屬中國國籍且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都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無論公民是何種身份,家庭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以及居住年限等。從我國法律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主體的規定上來看,我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還是相對寬鬆的。

  再來看美國。在美國的選舉制度中要想獲得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必須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年滿十八周歲並要符合所在州的要求;二是參議員的選舉要年滿2O周歲,同時要在美國居住超過九年;三是眾議員的選舉要年滿25周歲,同時要居住超過九年:四是總統的選舉要年滿35周歲,同時要居住滿l4年。從以上規定來看,美國選舉制度對選舉權的規定要嚴格的多。這隻是美國憲法中的規定,在一些具體的州的選舉中還有的規定流浪漢以及受撫養的人,沒有選舉權。此外在實施選舉中還要受到資歷,能力,家世,資金的影響。

  (二)選舉機構的差異

  從選舉機構來看中美兩國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屬性上。中國的選舉機構是臨時性的或者是不常設的。而美國的選舉機構是常設機構。當前我國選舉法中雖然明確規定要求設立中央選舉委員會,但是在實際選舉過程中並沒有專門設立,二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主持選舉。在基層選舉過程中一般都沒選舉委員會。如村選舉委員會,鄉選舉委員會等。這些機構只是在選舉的時候產生的,在選舉之後就會撤銷。美國的選舉機構是常設的,美國中央一級的選舉機構叫做聯邦選舉委員會,由總統,副總統等人組成。在地方選舉過程中則是由地方選舉委員會來主持選舉。

  (三)選舉經費來源的差異

  中美兩國的選舉經費的來源是不同的。我國的選舉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庫,而美國的選舉經費來源則是多元化的。我國的選舉經費出自於國庫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由國家來支出選舉經費,能夠充分保障選民的選舉權。美國的選舉經費來源非常多,當今美國選舉經費大多來源於候選人及候選人家族、政府補助及個人捐款等渠道。另外美國公民還可以通過舉辦演唱會,演講等形式來募集經費。與我國的選舉經費來源相比,美國的選舉經費更側重於私人募集。

  (四)選舉過程與選舉規則的差異

  選舉過程與選舉規則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票制度的差異:二是當選制度的差異。從投票制度的差異來看,我國採用的直接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形式來進行選舉,美國採用的是直選選舉;二是我國選舉制度競爭性不足,競選活動沒有充分展開,選民對候選人的瞭解不深。而美國在選舉過程中經常會運用各種形式來展開競選。通過各種活動來吸引選民的註意。三是我國選舉制度的效率性不高。在投票計票過程中還存在著低效率的行為,而美國在這方面則非常規範。

  (五)當選制度的差異

  當前我國的當選制度採用的是絕對多數制,也就是說當候選人在獲得了超過半數之後就可以當選。而美國採用的是相對多數制,所謂相對多數制主要指的是在候選人只有一個名額的時候,候選人得票數最多就可以當選,而不需要關心是否過半數。

參考文獻

  1. 薛佑文,鄧建巨集編著.立法學學習指要.重慶大學出版社,1998.8.
  2. 2.0 2.1 2.2 鄔靜.中美選舉制度比較[J].法制與社會,2013,(第28期).
  3. 3.0 3.1 侯一男.淺論中外選舉制度差異[J].雲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3,(第1期).
  4. 中國的選舉制度.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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