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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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爾克法則(Volcker Rule)-2010年奧巴馬美國銀行業重大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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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沃爾克法則[1]
沃爾克法則,也譯沃爾克規則,是由美聯儲1979-1987年的前主席、前任美國總統經濟複蘇顧問委員會主席保羅·沃爾克提出的,其核心是禁止銀行從事自營性質的投資業務,以及禁止銀行擁有、投資或發起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
2010年1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發表講話,公開對沃爾克法則表示支持,呼籲國會將其納入一攬子金融改革法案。沃爾克法則被認為能夠有效限制銀行的業務規模和範圍,減少銀行系統性風險,防止“大而不倒”的道德風險再度發生。亦有人把沃爾克法則和1933年大蕭條之後美國通過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相提並論,指出二者在實質上都強調銀行應當分業經營,並且希望重建已經被《1999年金融自由化法案》拆除的防火牆,以修補此次危機中暴露出的風險漏洞。
1.限制商業銀行的規模。
規定單一金融機構在儲蓄存款市場上所占份額不得超過10%,此規定還將拓展到非存款資金等其他領域,來限制金融機構的增長和合併。實際上美國在1994年即通過法案,要求銀行業併購時不得超過存款市場份額的10%,本次提案將限制擴大到了市場短期融資等其他非儲蓄資金領域,限制了銀行過度舉債進行投資的能力。
2.限制銀行利用自身資本進行自營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
此交易是金融機構用自身資本在市場買賣,而不是作為中介機構代表客戶執行交易,這在金融危機時造成了嚴重的市場風險。
3.禁止銀行擁有或資助對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投資,讓銀行在傳統借貸業務與高杠桿、對沖、私募等高風險投資活動之間划出明確界線。
今後將不再允許商業銀行擁有、投資或發起對沖基金,也不能擁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能從事與自己利潤有關而與服務客戶無關的自營交易業務。
沃爾克法則直指現代西方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缺陷。商業銀行本應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清算結算等業務發揮經濟活動潤滑劑的作用,把資金供給方和資金需求方銜接起來,從而支持社會經濟向前發展。但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斷發展,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管理有了更大的靈活度,銀行不必再把貸款資產留在表內,而是可以通過證券化方式將資產賣出,經營模式轉化為發起—分銷模式(originate and distribute)。
商業銀行不再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或僅承擔仍保留在賬面上最低級別債券的信用風險,因而更趨向於把各種與貸款關聯的證券進行打包出銷,從事類似投資銀行的承銷等業務。
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強化,商業銀行的經營重點又發生新的轉移,混業交易活動愈發頻繁,不僅賣出資產負債表上通過放貸形成的貸款,還作為投資者,買入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打包出售的債券,並且通過市場價格波動,賺取短期收益,甚至通過複雜的套利公式進行跨市場、跨產品的套利活動,形成購買—套利(acquire and arbitrage)的經營模式。
此時的銀行業務已經完全成為銀行自身為追逐利潤從事的活動,並且在多變的市場環境下博取短期利差,已經從所謂的效用銀行(utility banking)走向賭博銀行(casino banking),失去了支持經濟發展的基本功能,銀行內部也開始擁有、投資或運營各種高杠桿的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為銀行正常存貸中介業務平添一重風險。比起投資銀行、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商業銀行還享受著政府部門的特殊照顧。比如美國的商業銀行一方面可以獲得存款保險公司的支持,以更低的價格獲得更穩定的存款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在流動性緊張時,還可以獲得美聯儲貼現視窗的流動性支持,因此獲得全面的金融安全網保護。
此外,由於大型商業銀行吸收大量存款並且在金融體系中各方面的交易對手數不勝數,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因此形成了所謂“大而不倒”的優勢,出現問題時政府不得不動用納稅人的資金給它們註資。危機之中,美國所有大型銀行都能從美國政府高達7000億美元的“不良資產救助計劃”中獲得資金支持。
因此,沃爾克法則的提出主要基於以下三點原因:
1.銀行回歸傳統存貸業務。如果要作一家商業銀行並享受金融安全網支持,就不得從事自營業務以及給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提供支持,否則將給納稅人的資金帶來巨大風險。通過這項規定還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回歸其基本角色,繼續承擔好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效用銀行”的業務,遠離套利和投機等“賭博銀行”的業務。
2.減少利益衝突。禁止銀行從事自營業務還可以減少“利益衝突”。美國證監會起訴高盛的案例就是由於高盛一方面發起並分銷房貸支持債券,另一方面卻做空這些債券。比起一般投資者,銀行的交易員有可能通過銀行內部的經紀業務獲得更多關於債券的信息,這會造成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利益衝突事件發生。因此,限制商業銀行的自營交易有助於讓市場競爭更加公平和公正。
3.便於風險管理。商業銀行和對沖基金等經營模式有很大區別,混業經營會導致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相互交織、互相傳染,要達到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的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銀行將面臨巨大挑戰。因此,通過沃爾克法則,可以將風險進行隔離,簡化風險管理的複雜度,提高風險管理和審慎監管的效率。
關於沃爾克法則也存在不少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監管角度的探討。
英國金融服務局主席特納曾在《特納報告》中指出,在當前的環境下,要禁止銀行從事自營業務存在諸多障礙。大型複雜銀行的產生與經濟活動全球化和客戶風險需求多元化密不可分,因此可行的辦法是對這類業務計提更多資本,以提高成本為代價,間接促使商業銀行縮減自營業務的規模到合適的程度,而非全面禁止該項業務。
2.業界的反彈。
許多商業銀行曾對沃爾克法則的強硬程度存在觀望態度,就在1月份奧巴馬發表支持沃爾克法則的講話之後,花旗等商業銀行還逆勢增加在自營業務方面的投入,表明其不願放棄高盈利來源的交易部門。
3.政治行動的阻力。
在參議院的立法過程中,民主黨參議員莫克利和列文曾聯合提出在參議院的改革法案中包含沃爾克法則。但共和黨參議員謝爾比則反對將該法則提交參議院表決。因此在參議院的法案中並未包含沃爾克法則。直到最後參眾兩院的聯席會議上,在民主黨議員的努力下,經過艱苦的協調和談判,才使得經過妥協的沃爾克法則得以通過。
“沃爾克規則”背後,實質上是美國金融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爭。
沃爾克規則的積極影響[2]
“沃爾克規則”禁止商業銀行從事高風險自營交易,極大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同時將使銀行回歸其存貸業務,有利於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沃爾克規則”禁止商業銀行從事高風險自營交易,從根本上消除了銀行進行對沖基金等高風險投機的可能性。此外,“沃爾克規則”有效限制了大銀行衍生品市場交易,極大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同時將使銀行回歸其存貸業務,有利於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不難發現沃爾克規則的設計重點是在傳統存貸業務和高風險業務之間劃一條界線,使得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銀行回歸傳統存貸業務,降低各類風險相互交織、互相傳染的危害,達到降低系統性風險,同時避免政府被“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綁架的目的。
沃爾克規則的負面影響[3]
沃爾克規則旨在分離銀行的傳統存貸業務和投機業務,以降低系統性風險,但實施如此強硬的限制性措施必然帶來一定的社會成本,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降低了市場流動性。沃爾克規則限制銀行進行自營交易,而以客戶名義的做市、對沖、背書等交易在外部特征上與自營交易非常相像,為免觸犯沃爾克規則,銀行可能會大幅度減少做市活動,瑞銀、瑞信已經相繼縮減固定收益業務。預計流動性差的資產,交易成本將上升。
第二,沃爾克規則加強了銀行的監管,提高了其營運成本,削弱美國金融業的競爭力。沃爾克規則花了很大篇幅要求銀行指定合規程式以保證沃爾克規則的執行,大大提高了銀行的營運成本,如風險管理成本等。在其他國家沒有同步執行沃爾克規則的背景下,美國單邊突進,會導致更多的國際資本和大型金融機構轉而選擇歐洲或其他地區,削弱美國金融行業的競爭力。
第三,提高了企業融資成本,沃爾克規則降低了市場流動性,也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這些成本最終都體現在企業的融資成本上。特別是在QE退出和巴塞爾協議III推進的背景下,沃爾克規則將產生關聯的放大效果,加劇企業融資成本的上升,經濟複蘇進程或將因此放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