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克法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沃尔克法则(Volcker Rule)-2010年奥巴马美国银行业重大改革方案
目录 |
什么是沃尔克法则[1]
沃尔克法则,也译沃尔克规则,是由美联储1979-1987年的前主席、前任美国总统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保罗·沃尔克提出的,其核心是禁止银行从事自营性质的投资业务,以及禁止银行拥有、投资或发起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
2010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讲话,公开对沃尔克法则表示支持,呼吁国会将其纳入一揽子金融改革法案。沃尔克法则被认为能够有效限制银行的业务规模和范围,减少银行系统性风险,防止“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再度发生。亦有人把沃尔克法则和1933年大萧条之后美国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相提并论,指出二者在实质上都强调银行应当分业经营,并且希望重建已经被《1999年金融自由化法案》拆除的防火墙,以修补此次危机中暴露出的风险漏洞。
1.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
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此规定还将拓展到非存款资金等其他领域,来限制金融机构的增长和合并。实际上美国在1994年即通过法案,要求银行业并购时不得超过存款市场份额的10%,本次提案将限制扩大到了市场短期融资等其他非储蓄资金领域,限制了银行过度举债进行投资的能力。
2.限制银行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
此交易是金融机构用自身资本在市场买卖,而不是作为中介机构代表客户执行交易,这在金融危机时造成了严重的市场风险。
3.禁止银行拥有或资助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界线。
今后将不再允许商业银行拥有、投资或发起对冲基金,也不能拥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从事与自己利润有关而与服务客户无关的自营交易业务。
沃尔克法则直指现代西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缺陷。商业银行本应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清算结算等业务发挥经济活动润滑剂的作用,把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衔接起来,从而支持社会经济向前发展。但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发展,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管理有了更大的灵活度,银行不必再把贷款资产留在表内,而是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资产卖出,经营模式转化为发起—分销模式(originate and distribute)。
商业银行不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或仅承担仍保留在账面上最低级别债券的信用风险,因而更趋向于把各种与贷款关联的证券进行打包出销,从事类似投资银行的承销等业务。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强化,商业银行的经营重点又发生新的转移,混业交易活动愈发频繁,不仅卖出资产负债表上通过放贷形成的贷款,还作为投资者,买入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打包出售的债券,并且通过市场价格波动,赚取短期收益,甚至通过复杂的套利公式进行跨市场、跨产品的套利活动,形成购买—套利(acquire and arbitrage)的经营模式。
此时的银行业务已经完全成为银行自身为追逐利润从事的活动,并且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博取短期利差,已经从所谓的效用银行(utility banking)走向赌博银行(casino banking),失去了支持经济发展的基本功能,银行内部也开始拥有、投资或运营各种高杠杆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为银行正常存贷中介业务平添一重风险。比起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商业银行还享受着政府部门的特殊照顾。比如美国的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获得存款保险公司的支持,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更稳定的存款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在流动性紧张时,还可以获得美联储贴现窗口的流动性支持,因此获得全面的金融安全网保护。
此外,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吸收大量存款并且在金融体系中各方面的交易对手数不胜数,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形成了所谓“大而不倒”的优势,出现问题时政府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资金给它们注资。危机之中,美国所有大型银行都能从美国政府高达7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中获得资金支持。
因此,沃尔克法则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原因:
1.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如果要作一家商业银行并享受金融安全网支持,就不得从事自营业务以及给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提供支持,否则将给纳税人的资金带来巨大风险。通过这项规定还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回归其基本角色,继续承担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效用银行”的业务,远离套利和投机等“赌博银行”的业务。
2.减少利益冲突。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业务还可以减少“利益冲突”。美国证监会起诉高盛的案例就是由于高盛一方面发起并分销房贷支持债券,另一方面却做空这些债券。比起一般投资者,银行的交易员有可能通过银行内部的经纪业务获得更多关于债券的信息,这会造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利益冲突事件发生。因此,限制商业银行的自营交易有助于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和公正。
3.便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和对冲基金等经营模式有很大区别,混业经营会导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相互交织、互相传染,要达到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银行将面临巨大挑战。因此,通过沃尔克法则,可以将风险进行隔离,简化风险管理的复杂度,提高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的效率。
关于沃尔克法则也存在不少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角度的探讨。
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曾在《特纳报告》中指出,在当前的环境下,要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业务存在诸多障碍。大型复杂银行的产生与经济活动全球化和客户风险需求多元化密不可分,因此可行的办法是对这类业务计提更多资本,以提高成本为代价,间接促使商业银行缩减自营业务的规模到合适的程度,而非全面禁止该项业务。
2.业界的反弹。
许多商业银行曾对沃尔克法则的强硬程度存在观望态度,就在1月份奥巴马发表支持沃尔克法则的讲话之后,花旗等商业银行还逆势增加在自营业务方面的投入,表明其不愿放弃高盈利来源的交易部门。
3.政治行动的阻力。
在参议院的立法过程中,民主党参议员莫克利和列文曾联合提出在参议院的改革法案中包含沃尔克法则。但共和党参议员谢尔比则反对将该法则提交参议院表决。因此在参议院的法案中并未包含沃尔克法则。直到最后参众两院的联席会议上,在民主党议员的努力下,经过艰苦的协调和谈判,才使得经过妥协的沃尔克法则得以通过。
“沃尔克规则”背后,实质上是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
沃尔克规则的积极影响[2]
“沃尔克规则”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自营交易,极大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将使银行回归其存贷业务,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沃尔克规则”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自营交易,从根本上消除了银行进行对冲基金等高风险投机的可能性。此外,“沃尔克规则”有效限制了大银行衍生品市场交易,极大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将使银行回归其存贷业务,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不难发现沃尔克规则的设计重点是在传统存贷业务和高风险业务之间划一条界线,使得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降低各类风险相互交织、互相传染的危害,达到降低系统性风险,同时避免政府被“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绑架的目的。
沃尔克规则的负面影响[3]
沃尔克规则旨在分离银行的传统存贷业务和投机业务,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实施如此强硬的限制性措施必然带来一定的社会成本,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降低了市场流动性。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进行自营交易,而以客户名义的做市、对冲、背书等交易在外部特征上与自营交易非常相像,为免触犯沃尔克规则,银行可能会大幅度减少做市活动,瑞银、瑞信已经相继缩减固定收益业务。预计流动性差的资产,交易成本将上升。
第二,沃尔克规则加强了银行的监管,提高了其营运成本,削弱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沃尔克规则花了很大篇幅要求银行指定合规程序以保证沃尔克规则的执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营运成本,如风险管理成本等。在其他国家没有同步执行沃尔克规则的背景下,美国单边突进,会导致更多的国际资本和大型金融机构转而选择欧洲或其他地区,削弱美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第三,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沃尔克规则降低了市场流动性,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体现在企业的融资成本上。特别是在QE退出和巴塞尔协议III推进的背景下,沃尔克规则将产生关联的放大效果,加剧企业融资成本的上升,经济复苏进程或将因此放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