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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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合同 (unit pri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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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單價合同[1]
單價合同是指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的投標單價結算,也就是量可變、單價不變的合同。這種合同形式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對承包商來說,工程量可以按實際完成的數量進行調整,但是單價不變,仍擔風險,可是比總價不變合同的風險相對要少。
單價合同的形式[2]
當準備發包的工程項目的內容和設計指標一時不能十分確定時,或工程量可能出入較大,則採用單價合同形式為宜。單價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近似工程量單價合同(Bill of Approximate Quantities Contract)
對於此類合同,業主在準備招標文件時,委托咨詢單位按分部、分項工程的相關子項列出工程量表並填入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標時,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各子項的單價,並計算出總價作為投標報價之用。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在每月結賬時,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最終結算工程的價款。
有的合同中規定,當某一子項工程的實際工程量比招標文件中估算的工程量相差超過一定百分比時,雙方可以討論改變單價,但單價調整的方法和比例最好在訂合同時即寫明,以免以後發生糾紛。
這種合同適用於工期長、技術複雜、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較多不可預見因素的工程項目;或業主為了趕工期,縮短項目的施工周期,在初步設計完成後就進行工程招標的項目。
(2)純單價合同(Straight Unit Price Contract)
當設計單位來不及提供施工詳圖,或雖有施工圖,但由於某些原因不能比較準確地估算工程量時,可採用這種合同。招標文件只向投標人給出各分項工程內的工作子項目一覽表、工程範圍及必要的說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給出表中各項目的單價即可。將來施工時按實際工程量計算。有時也可由業主一方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單價,而投標一方提出修正意見,雙方磋商後確定最後的承包單價。
這種合同適用於沒有施工圖紙或工程量不明確,卻因工程工期緊迫、急於開工的項目。
(3)單價與子項包乾混合式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 with Lump-sum items)
以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為基礎,但對其中某些不易計算工程量的分項工程(如施工中小型設備的購置與安裝調試等),則採用子項包幹辦法,而對能用某種單位計算工程量的,均要求報單價,在結賬時,則按實際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量表中的單價結賬。很多大中型土木工程都採用這種方式。
單價合同的優點與缺點[3]
特別是一些大型土木工程項目,其特點是以又對不便用單價表達的工程量作了較為科學單價合同主要有以下優點:
(1)對業主而言,單價合同的主要優點是可以減少招標準備工作,縮短招標準備時間,能鼓勵承包商通過提高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約中提高利潤,業主只按工程量表的項目開支,可減少意外開支,只需對少量遺漏的項目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再報價,結算程式比較簡單。
(2)對業主而言,單價合同的另一個優點是,招標文件中提供統一的工程量清單,使參加投標的承包商對工作內容非常清楚,他們具有相同的投標基礎。便於業主租工程師評標時相互比較單價和總價,有利於決定合格的中標者。
(3)對承包商而言,他們根據工程量清單,結合圖紙、說明和技術規程等合同文件,可以清楚地瞭解工程範圍、工程規模、工程數量、工作種類、各項工作的內容和標準等信息,以便編製符合實際情況的施工方案。所以,這種合同避免了總價合同中的許多風險因素,比總價合同風險小。
(4)通過工程量清單,業主向承包商傳遞了更多的工程信息,這對承包商順利進行工程建設是非常有利的。
(5)在合同談判時,雙方可以約定工程量變化的限額,以及在工程施工條件變化時單價調整的條款。對於單價合同而言,雙方確定的單價是在業主對工程內容的描述和確定的標準的前提下,特定工程量範圍之內的價格,所以,雙方應約定,在業主改變工程內容或標準,或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承包商報價所依據的工程量相差較大時,應相應調整單價。
單價合同主要有以下缺點:
(1)工程的總造價一直到工程結束前都是動態變化的,特別是當工程師對工程量的估算偏低,或是遇到了一個有經驗的、善於運用不平衡報價的承包商時,業主的風險就會更大,因而咨詢工程師比較正確地估算工程量和減少項目實施中的變更可為業主避免大量的風險。
(2)當工程量清單中要求的工作內容及標準與圖紙或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的規定不一致時,雙方常常產生工程爭端。
單價合同的付款方式[3]
單價合同的付款方式主要有兩種:
(1)對於工程量便於測量的項目,例如鋼結構構件的加工數量、門窗數量等,根據雙方簽訂合同時所確定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結合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工程款。例如,工程量清單中的門的報價為1000元/扇,承包商本月實際安裝門的數量為10扇,則對於門的施工承包商本月應獲得l萬元的工程款支付。
(2)對於工程量不便於測量的項目,例如土方工程、砌築工程等,則可以根據雙方簽訂合同時所確定的工程量清單中該項目的總價,結合當月實際完成的百分比按月支付工程款。例如,土方工程的總價為10萬元,本月完成土方工程的10%,則對於土方工程而言,承包商本月應獲得1萬元的工程款支付。
在工程實踐中,承包商每月所獲得的工程款支付,常常為上述兩項之和,加上其他應得的工程款項。
單價合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3]
在單價合同中,業主承擔了工程量變化的風險,承包商承擔了工程價格變化的風險,符合風險分配的“最具控制力原則”,是一種風險分配更為合理的合同形式。所以,這種合同形式越來越多地在工程項目中得到使用。它主要適用於業主所準備的設計文件可以達到基本設計階段,工程量清單中的每項工作內容比較清楚明確,能夠估算或計算工程量的工程項目;而對於項目中不能用工程量計算的包乾項目,業主和承包商對其內容都已經非常清楚。1999年新版的FIDIC“紅皮書”採用的是單價合同形式。
為了確保採用單價合同的項目能夠順利實施,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業主所編製的工程量清單應滿足工程投標和工程結算的要求。這首先要求業主準備詳細程度足夠的設計圖紙,根據這些設計圖紙,業主對工程項目的基本要求也已經確定。在編製工程量清單時,清單項目所確定的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應與實際施工時相符。另外,工程量的計算也應具有足夠的準確度,否則,雙方可能凶此而產生爭端。例如,某工程項目的室內地坪規定應滿足防滑要求,但是業主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反映該要求,承包商據此報價,在工程實施時,業主又提出此要求,致使雙方因此而產生多次協商。所以,業主在編製工程量清單時,應聘請具有豐富工程經驗的咨詢公司完成。
(2)承包商也應該對工程量清單的內容進行仔細的審核,清楚地瞭解業主對工程項目的具體要求。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應結合工程設計圖紙、說明與技術規程,以及其他有關的合同文件,綜合分析研究工程量清單。審核工程量清單中項目範圍與要求,確定有無漏項;核算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確定有無數量差異;在必要的情況下,及時向業主或工程師提出需要澄清的有關問題。
採用單價合同時,應明確編製工程量清單的方法、工程量的計算規則和工程計量方法,每個分項的工程範圍、質量要求和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標準,以免引起工程爭端。
單價合同的風險問題分析[3]
(一)工作內容的風險
在單價合同中,業主除了提供足夠細化的設計圖紙、技術規程和其他招標文件之外,一般還提供工程量清單(英國的招標體系中,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美國的招標體系中,業主一般不提供工程量清單,而由承包商自行編製)。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一起定義和描述了承包商工作的詳細內容、標準和要求等,承包商按照這些規定和要求提供報價。與總價合同相比,承包商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更為清楚、明確,所以,承包商工程內容方面的風險更小。由此業主承擔了其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正確性和充分性的風險,即如果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作內容、標準和要求與實際施工情況不一致,引起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業主應給予補償。例如,在裝飾工程中,合同文件所規定的塗料品牌與業主在實際工程中要求承包商使用的品牌不一致時,如果產生費用增加和/或工期拖延,應給予承包商補償。
綜上所述,與總價合同相似,承包商在單價合同中承擔該項工作的工作內容的風險主要來自不可補償的施工條件變化、對招標文件理解錯誤、工作計劃漏項等方面,而風險與總價合同相比更小。但是,在工程實踐中,常常出現業主所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規程與工程量清單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標準和要求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容易引起雙方的爭端。所以,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應仔細審核設計圖紙、技術規程、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對每項工作內容規定的一致性。如果發現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應及時向業主提出澄清。而在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按照1999版“紅皮書”第1.5款“文件優先次序”的規定,應按照具有合同規定的優先次序解釋文件,二程師應發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解釋這些歧義或不一致。由於現代工程項目的投標時間一般都非常緊,承包商很難發現招標文件中的問題,而在實際施工時,業主常常以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該發現這些問題為由,拒絕給予承包商補償,成為工程實踐中承包商承擔工作內容方面的一個主要風險。
(二)工程量的風險
在單價合同下,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中標明的工程量既可能是業主在設計還不夠細化的情況下估算出來的,也可能是根據詳細的施工圖計算得出的。不論是哪一種情況,單價合同根據承包商現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投標的單價(或合同單價)進行工程款支付,投標或合同中的工程量僅作為承包商計算投標價格和業主評標的依據。所以,在單價合同下,業主承擔了工程量變化的大部分風險,承包商的風險相對較小。如果承包商非常有經驗,還可以在審核技術規程、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和其他招標文件之後,結合工程項目建設現場情況採取不平衡報價策略,以獲得更多的收益。單價合同下承包商工程量方面的風險還可能出現在以下兩種情況:
(1)業主在工程合同中規定:即使某項工作的工程量有很大的變化,該項工作的單價也不予調整。
(2)業主在工程合同中規定:承包商根據技術規程、設計文件或其他招標文件計算得出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不一致時,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即承包商具有審查工程量清單準確性的義務。如果承包商同時又採用了不平衡報價方法,將在一些重要的工作內容上出現虧損。
以上兩種情況在工程建設實踐中都比較常見,這是業主在單價合同下規避工程量風險常用的方法,承包商應特別註意。
綜上所述,單價合同中,該項工作的工程量變化的風險主要由業主承擔,承包商承擔的風險較小。但是,承包商應仔細審核招標文件的內容,防止業主有規避工程量風險的特殊規定。
(三)工程單價的風險
在單價合同中,由於所有的承包商都在相同的工程量清單基礎上報價,所以,投標總價的競爭就是各項工作內容單價的競爭。為了在投標時能夠中標,併在工程實施中獲得更多的收入,承包商在單價合同下常用的報價策略就是不平衡報價法。由於工程量清單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除了發生單價調整的條件,其中的單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一般是不能調整的。根據1999年新版“紅皮書”第12.3款“估價”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採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1)該項工作測出的數量變化超過T程量清單或其他資料表中所列數量的10%以上;
(2)此數量變化與該項工作上述規定的費率的乘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0.01%;
(3)此數量變化直接改變該項工作的單位成本超過l%;
(4)合同中沒有規定該項工作為“固定費率項目”;
(5)產生了工程變更的情況,或工作性質發生改變,或合同未規定合適的費率和價格。
(四)單價合同三種類型的風險
在單價合同的三種類型,(即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純單價合同、單價與包乾混合式合同)中,業主和承包商承擔的風險也各有差異。對於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而言,由於業主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工程量基本接近實際工程建設完成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標報價和進行工程施工的風險相對較小;而對於純單價合同而言,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不能反映工程量的多少,承包商投標報價和進行工程施工的風險相對較大;在單價與包乾混合式合同下,由於工程的不確定性更大,並要求對部分工程內容採用包乾價計價,承包商的風險相對最大。三種類型的單價合同中,業主承擔的風險逐漸變小。
綜上所述,在單價合同下,該項工作的單價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業主對單價承擔的風險很小,特別是業主在合同中規定工程量清單中的某些項目為“固定費率項目”的情況下,承包商的價格風險就更大了。在單價合同下,雙方應明確約定單價調整的基本條件和方法,以避免可能出現的爭端。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單價合同的風險分配符合“最具控制力原則”,是一種風險分配更為合理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量”的風險由最具控制力的業主承擔,“價”的風險由最具控制力的承包商承擔。正是由於這種風險分配的合理性,單價合同在現代工程項目中的應用將會更為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