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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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tax authorities,tax avoidance,tax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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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征收稅款和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徵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範圍內依照一定程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徵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係造成的,過去難以征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或少徵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徵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覆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稅法規定的,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稅務機關的義務與權利在許多情況下處於複合狀態;稅務機關的義務與納稅人的權利相對應,在內容上是一致的。
一般認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義務主要包括: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稅務機關必須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徵,不得藉故拒絕或拖延。
(2)保密義務。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等原因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財務狀況或個人財產狀況時,必須為其保守秘密。
(3)多徵稅款立即返還的義務。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經核實無誤,有義務立即返還。
(4)實施稅收保全過程中的義務。稅務機關採取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應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5)受理覆議的義務。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覆議,凡符合法定覆議受理條件的,稅務機關都有義務受理,併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覆議決定。
(6)承擔舉證責任的義務。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稅務機關作為被告,有義務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