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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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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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是指為維護公共利益,法定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實施檢查、 督導和懲戒的活動。
監督的起源與發展[1]
監督起源於社會生產和分配中的記事和契約活動。在西方,雅典城邦公元前594年至公元前338年採用“貝殼放逐法”等方法來防止執掌公共權力的人員濫用職權。在中國,西周時期由於實行分封、井田、宗法制度,對權力的監督應運而生:一是“言諫”監督官職調製並運作;二是百官監控急起;三是監察的重要內容是懲治官吏違法亂紀。進人封建社會歷朝帝王將監督制度發揮到淋漓盡致的專制集權巔峰。
西方封建社會之末,馬基雅維利從歷史和現實的經驗出發,提出“權力惡”的理念,並認為“權力和財富的共生性與有限性,同人的欲望的無限性之間造成的衝突,導致了人際關係的偽善。如果任憑人的欲望發展下去,必然造成社會的混亂和人們的欺詐與殘害”。鑒於此,人們為了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而放棄一部分權力給國家行使,就導致了政權的誕生。他在闡述君主如何奪權、竊權、用權和保權的同時,也把君主運用權力時所必須持有的卑鄙、狡詐、殘忍等“惡”性,以及“獅子和狐狸”的角色轉換,赤裸裸地宣講出來。
這種權力惡的觀念,讓不少西方人領悟到權力的可惡和無奈,甚至認為類似基督教的“原罪”,也促使學者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想方設法去規範、限制政治權力的行使,以便抑其惡揚其善。十七八世紀資產主義重新審視國家、政府、法律的功能,引發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的理性思索。先後有“主權在民論”、“分權制衡論”、“法治論”、“有限政府論”,由此產生了近代、現代的權力制衡和社會監督發生和形成的“自由主義監督觀”。
監督的基本特征[2]
第一,權力性。監督必須以權力為後盾,它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約束。沒有權力作監督的後盾,監督就會喪失權威性,約束力和強制性,此種監督只能是軟弱無力的。這一點是監督的本質特征。
第二,外在性。監督必須是由被監督主體以外的力量實施的行為,劉!被監督者來說,它是一種外在的力量,而不是一種自我的剋制。如果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同為一體的話,這種監督對個人來說,那隻是一種道德或良心的約束;對一個具體的組織來說,監督很可能成為一種良好的願望。沒有外力的監督,不是嚴格科學意義上的監督。
第三,平等性和獨立性。監督與被監督者之間必須是兩個相對平行的行為主體,監督主體的地位是獨立和平等的,而不是依附的命令和服從的關係,監督者更不能處於被監督者的控制、支配之下。如果監督者的地位缺乏獨立性,而受制於被監督者,監督的有效性會受到很大的局限。
第四,強制性。監督關係決不是以被監督者的自願為基礎建立的,不管被監督者是否願意,都必須接受監督。因為,監督者有時要制止被監督者的錯誤,甚至對被監督者要作出處罰,沒有強制手段是不可能實現的。如果說沒有監督的權力是危險的話,那麼,沒有強制性的監督則是無效的。
第五,權威性。監督必須倚靠相對獨立的地位,同時應具有相應的權威。由於監督是對掌握和運用權力者實施的行為,因此,需要有比被監督者更高的權威,才能對其進行檢查督促,甚至剝奪其權力。監督者的地位可以不高,但不能沒有權威。
第六,制約性。監督者本身必須受到制約。由於監督的需要,賦予了監督者權威、強制力和一些特殊手段。因此,要防止監督者去濫用這些特權,造成權力危害,必須使監督者的權力受到監督,特別是要適當受到被監督者的一定製約,使權力之間保持一定的平衡。
監督的分類[1]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監督作不同類型的劃分。例如,按照監督內容上的差異,監督可以劃分為政治監督、經濟監督、文化監督等等。根據監督所依照的標準的不同,監督可以劃分為法律監督、紀律監督、道德監督等等。按照監督主體的不同,監督可以分為公民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政黨的監督、輿論監督等等。而在政黨的監督方面,又可以根據監督作用範圍的不同,分為政黨內部監督和政黨對其他政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