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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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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Marine insurance)

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通過協商,對船舶、貨物及其它海上標的所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約定,被保險人在交納約定的保險費後,保險人承諾一旦上述風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生並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將按約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的商務活動。

  海上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是對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們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

  海上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不同主要在於: 海上保險的標的通常與海上航行有關,如船舶和船上的貨物等;海上保險承保的風險除了一般陸上也存在的風險(如雷電,惡劣氣候,火災,爆炸等)之外,還有大量的海上所特有的風險(如觸礁,擱淺,海水進艙等);海上保險一般屬於國際商務活動,因為通常情況下,或者海上保險的當事人屬於不同的國家,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在異國他鄉,總之大多牽涉到國際關係。

  由於上述原因,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均把海上保險業務歸屬在國際業務部,有的將海上保險稱為“水險”。

海上保險的起源

  義大利是海上保險的發源地。早在十一世紀末葉,十字軍東征以後,義大利商人就控制了東方和西歐的中介貿易。在經濟繁榮的義大利北部城市特別是熱那亞、佛羅倫薩、比薩和威尼斯等地,由於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衝,這些地方已經出現類似現代形式的海上保險。那裡的商人和高利貸者將他們的貿易、匯兌票據與保險的習慣做法帶到他們所到之處,足跡遍及歐洲。許多義大利倫巴第商人在英國倫敦同猶太人一樣從事海上貿易、金融和保險業務,並且按照商業慣例仲裁保險糾紛,逐漸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條文,後來成為西方商法的基礎。自從1290年猶太人被驅趕出英國後,倫敦的金融保險事業就操縱在倫巴第人手中。在倫敦至今仍是英國保險中心的倫巴街由此得名。英文中的“保險單”(Policy)一詞也源於義大利語“Polizza”。

  大約在十四世紀,海上保險開始在西歐各地的商人中間流行,逐漸開成了保險的商業化和專業化。1310年,在荷蘭的布魯日成立了保險商會,協調海上保險的承保條件和費率。1347年10月23日,熱那亞商人喬治·勒克維倫開出了迄今為止世界上發現最早的保險單,它承保“聖·克勒拉”號船舶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1397年,在佛羅倫薩出現了具有現代特征的保險單形式。

  十五、十六世紀,西歐各國不斷在海上探尋和開闢新的航線,歐洲商人的貿易範圍空間擴大,海上保險得到迅速發展,隨之而來保險糾紛也相應增多,於是出現了國家或地方保險法規。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羅那頒佈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險法典,1468年在威尼斯訂立了關於法院如何保證保單實施及防止欺詐的法令。1532年在佛羅倫薩總結了以往海上保險的做法,制訂了一部比較完整的條例並規定了標準保單格式。在美洲新大陸發現後,貿易中心逐漸地從地中海區域移至大西洋彼岸,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頒佈法令對保險經紀人加以管理,確定了經紀人制度。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衛普法令對航海以及海上保險辦法和保單格式作了較明確的規定,這一法令以及安特衛普交易所的習慣後來為歐洲各國普遍採用保險制度趨於成熟和完善。

  十七世紀中葉英國逐步發展成為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殖民帝國,這給英國商人開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有利條件。1720年,經英國女王特許,按照公司組織、創立了倫敦保險公司和英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規定其他公司或合伙組織不得經營海上保險業務。十八世紀後期,英國成為世界海上保險的中心,占據了海上保險的統治地位,英國對海上保險的貢獻主要有兩方面:

  1、制訂海上通用保單,提供全球航運資料併成為世界保險中心。

  2、在保險立法方面,開始編製了海上保險法典,在此基礎上,英國國會於1906年通過了“海上保險法”,這部法典將多年來所遵循的海上保險的作法、慣例、案例和解釋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來,這個法的原則至今仍為許多國家採納或仿效,在世界保險立法方面有相當大的影響。

  在英國以及世界海上保險史上,勞合社占有重要地位。十七世紀中後期,橫跨泰晤士河的倫敦已成為一個規模很大的商埠。河畔開設有許多咖啡館,1683年英國人愛德華·勞埃德開設的咖啡館就是其中之一。在其附近有海關、海軍部等與航海貿易有關的單位,這裡成為商人、高利貸者、經紀人、船東和海員經常會晤的場所。他們經常對船舶出海的命運進行猜測、打賭,進而產生了對船隻和貨物的保險交易。當時的海上保險交易只是列明保險的船舶和貨物以及保險金額,由咖啡館里的承保人接受保險份額並署名。為了招攬顧客,1696年,勞埃德還把顧客感興趣的船舶航行和海事消息編成一張小報——《勞埃德新聞》,定期發行,後來又改名為《勞合動態》發行,使勞埃德咖啡館成為航運消息的傳播中心。勞埃德死於1713年,隨著咖啡館的不斷發展他後來成為海洋運輸保險業中的名人。1769年勞埃德咖啡館的顧客們組成了海上保險團體;1774年,勞合社誕生,成為當時英國海上保險的中心,1871年,勞合社向政府申請註冊,經議會通過法案承認勞合社正式成為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1911年的法令允許其成員經營一切保險業務。

  歷史上沿襲下來的勞合社是一個保險市場而並非一個保險公司。現在,勞合社已擁有三萬多成員,並組成四百多個水險、非水險、航空險、汽車險和人身險組合,經營包括海上保險在內的各種保險業務,成為當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壟斷組織之一,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海上保險的原則

  海上保險的原則是指在海上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於自身的特點和適用範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代位求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

  2、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意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商簽約,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做到:

  1)告知,也稱“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將其知道的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進行說明。因為,如實告知是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2)申報,也稱“陳述”。申報不同於告知,具體是指在磋談簽約過程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的如實答覆。由於申報內容也關係到保險人承保與否,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故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基本內容。

  3)保證。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表現為明示保證和默證兩類。明示保證主要有開航保證、船舶狀態保證、船員人數保證、護航保證、國籍保證、中立性保證、部分不投保保證等。而默示保證則主要包括船舶適航保證、船舶不改變航程和不繞航的保證、船貨合法性保證等。

  5、代位求償原則

  有時保險標的所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被保險人當然有權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權行為所致損失進行索賠。由於海事訴訟往往牽涉到許多方面,訴訟過程曠日持久,保險人為便利被保險人,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索賠,這就是在國際海上保險業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償原則。

海上保險的程式

  海上保險從保險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經過以下程式:

  1、瞭解被保險人的分類、特征及資信。

  2、瞭解保險市場的動態。

  3、策劃保險險種。

  4、向投保人介紹險種。

  5、接受投保人投保。

  6、與投保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

  7、簽訂保險合同。

  8、接受保費。

  9、出險則進入理賠程式。

  10、到期或其它合同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件出現,合同自然解除。

海上保險的理賠

  理賠是保險人在知悉發生保險事故並調查確認法律責任歸屬後,審查索賠材料,作出賠付、部分賠付或拒賠等決定的法律行為。理賠是保險人應盡的保險義務,也是保險人完善經營管理的重要措施。

  海上保險的理賠應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1、以海上保險合同為依據的原則。海上事故發生後,是否屬保險責任範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自負責任等等均依據保險合同確定的責任。

  2、合理原則。海上保險人在處理保險賠償時,要以保險合同為依據並註意合理原則,因為海上保險合同條款不能概括所有情況。

  3、及時原則。海上保險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經濟補償。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迅速查勘、檢驗、定損,將保險賠償及時送到被保險人手中。

  理賠的主要手續包括:

  1、損失通知。當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項程式。在船舶保險中,如其事故在國外,還應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

  2、查勘檢驗。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獲悉損失通知後應立即開展保險標的損失的查勘檢驗工作。

  3、核實保險案情。保險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檢驗報告後,還應向有關各方收集資料,並加以核實、補充和修正賠案的材料。

  4、分析理賠案情,確定責任。保險人應判斷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索賠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審查的有關單證保險單證、事故檢驗報告、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計算賠償金額,支付保險賠償。保險賠償的計算,保險人通常依據索賠清單(Statement of claim)。保險賠償的計算可以由保險人自身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計算或委托海損理賠人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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