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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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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海上保险的理赔)

目錄

什麼是海上保險理賠[1]

  海上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處理有關保險賠償責任的程式和工作。保險理賠通常包括保險人處理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全部過程。

海上保險理賠的原則[2]

  (一)遵約守信

  理賠工作必須以保險合同為依據,嚴格按照保險合同中的條款規定宋辦事。海上事故發生後,是否屬保險責任範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自負責任等等均需依據保險合同確定。

  (二)主動迅速

  當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保險人應該及時查勘檢驗和定損,及時做出賠與不賠的決定,不得無故拖延賠案處理,遲遲不作答覆或支付賠款。

  (三)正確合理

  該賠的要賠得正確,拒賠的要拒得有理。賠得正確是指在遵照保險合同條款規定的前提下,正確地分清責任,正確地定損,正確地核定賠款數額。拒得有理是說要按照保險合同條款規定,向被保險人擺出拒賠的事實,解釋清楚拒賠的理由,做到有根有據,切忌草率行事、一拒了之。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做到合情合理,區別對待,也就是按照實際情況、恰當地運用條款,處理具體問題。

  (四)先賠後追

  海上保險所承保的貨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差損,有不少是由於承運人受托人港口、裝卸公司等第三者的責任所造成的。對這類貨損貨差貨主,即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也可以選擇向保險人索賠。一般來說,被保險人願意選擇向保險人索賠。只要被保險人辦理了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並將該索賠權益轉讓給保險人的手續,也就是維護了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的追償權利,保險人就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然後再代位向有關責任方追償。這就是先賠後追的原則。保險人如果持相反態度,要求被保險人先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若追償不成,再向保險人索賠,這是不符合海上保險原則的錯誤做法。

  (五)遵守國際公約和慣例

  由於海上保險的國際性,處理賠案不可避免地要碰到國際有關法規、公約和國際慣例。在實踐中,對海上保險發生在國外的處理中,這固然要依據國際有關法規和公約,但是即使賠案是在國內處理,同樣不能自行其是,完全依據本國法律會造成與國際有關法規和公約的衝突。除此以外,無論賠案是在國外或是國內處理,都有可能遇到無國際法規和公約可依的情況,這時就需要尊重國際慣例。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海上保險理賠的程式[3]

  保險理賠制度是在海上保險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一項法律制度。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相關保險賠償的法律規定進行賠付,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需要遵守以下程式:

  (一)損失通知

  當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項程式。在船舶保險中,如其事故發生在國外,還應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

  (二)查勘檢驗

  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獲悉損失通知後應立即開展保險標的損失的查勘檢驗工作。海上保險事故或損失發生在國外,查勘檢驗常由保險的代理人或委托人進行。查勘檢驗作為海上保險理賠的一項重要內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責任取證、勘察報告和檢驗報告製作等。

  (三)核實保險案情

  保險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檢驗報告後,還應向有關各方收集資料,並加以核實、補充和修正賠案的材料

  (四)分析理賠案情,確定責任

  保險人應判斷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索賠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審查的有關單證如保險單證、事故檢驗報告、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計算賠償金額,支付保險賠償

  保險賠償的計算,保險人通常依據索賠清單。保險賠償的計算可以由保險人自身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計算或委托海損理賠人理算。對保險賠償應繕制賠款書,賠款書一式三份,填寫賠款收據和代位求償權證明。在賠付過程中,保險人發現以下情況可以扣除保險賠償:第一,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第二,被保險人的過失使保險人不能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第三,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賠償。

海上保險索賠的意義[2]

  索賠是被保險人的權利。而搞好理賠對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重要的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做好理賠,有利於提高保險人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

  保險人是通過理賠來履行自己的保險責任的,理賠工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保險補償職能有否得到正確的發揮。保險人要想取得被保險人的信任,可以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取決於理賠工作的質量,因為被保險人往往是以理賠質量來衡量保險人是否很好履行其應承擔的保險賠償義務的。尤其是,海上保險業務具有很強的國際性特點,理賠工作除了必然會涉及國外客戶以外,還不可避免地要同海外的檢驗理賠代理人、船方、港口、律師和法院等發生聯繫。做好理賠工作,不但使被保險人應享受的保險權益得到保護,而且有利於保險人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樹立良好形象和提高信譽,進而推動展業。

  (二)做好理賠,有利於促進保險人有效地開展防損工作

  理賠是對保險承保質量的檢驗。保險人通過理賠可以發現承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對承保管理的質量作出評價。與此同時,理賠又是對保險防損成效的考查。理賠與防損作為保險風險處理過程中的首尾兩個環節,密切相關。眾所周知,風險發生前的防損、風險發生後的搶救和損失產生後的通過理賠來實現的經濟補償構成了保險風險處理的全過程,三個環節次第相扣,緊緊聯結在一起。事後補償固然不可少,事前防損卻也同樣重要。由於海上運輸風險大,既是運輸對象又是保險標的的貨物發生差損是經常的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賠案的數量因此而高居各險種之上,對保險人來說,海上防損工作的重要性也就更為突出。保險人通過理賠過程中的損因分析和責任審定,能夠找出防損工作中的疏漏。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以防止或避免今後防損工作中的差失。因此,搞好理賠有利於促進保險人有效地開展防損工作。

  (三)做好理賠業務,有利於改進保險人的保險條款和費率制訂

  保險人制訂保險條款,力求內容齊全,文字準確,使之成為保險關係雙方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可靠法律依據;同樣,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也是希望做到科學合理、高低不偏。由於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業務的國際性,無論是保險條款亦或費率的制訂,保險人自然都給予更大的重視。然而保險條款訂得是否明確,掌握和解釋得是否合適,保險費率訂得是否妥當,還是需要經過實踐的檢驗,而理賠處理過程應該說是考核保險條款和費率制訂工作的最好機會。

參考文獻

  1. 蘇同江,王海蛟.海上保險實務與法律.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5年02月第1版
  2. 2.0 2.1 劉瑋.海上保險.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年2月
  3. 李慄燕.保險法教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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