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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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Busines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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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從而,ICP證成為網站經營的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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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 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 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 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註冊資金應在10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公司。
- 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 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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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 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 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執有通信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 公司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 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包括入股方式的說明);
- 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 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 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2、9項中規定的材料。第1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10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