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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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價格(Factor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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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價格是指生產要素的使用費用或要素的報酬。例如,土地的租金,勞動的工資,資本的利息,管理的利潤等。
俄林假設各國生產的物質條件是相同的,或者說各國生產函數(指生產某種產品所投入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比例關係)是相同的,但各國生產要素的價格比例不同,而各國商品價格等於生產要素價格乘以相同的生產函數,所以各國商品的價格比例是不同的。
俄林認為,在要素的供求決定要素價格的關係中,要素供給是主要的。在各國要素需求一定的情況下,供給豐裕的生產要素價格便宜,相反,稀缺的生產要素價格就昂貴。
生產要素進入市場配置資源,自然會形成資本要素價格、土地要素價格和勞動要素價格。土地、勞動、資本等生產要素的價格形成與變動,具有兩重性質。
一方面,生產要素既然已經商品化,其價格形成和變動就具有一般商品的性質和規定性,其價格形成和變動過程就與普通商品的價格形成和變動過程具有共同之處;
另一方面,生產要素雖然是商品,但畢竟是特殊的商品,其價格形成與變動必然具有自身的特點。
要素價格均等化理論認為國際貿易將導致各國生產要素的相對價格和絕對價格趨於均等化, 薩繆爾遜發展了這一理論,認為要素價格均等化不僅是一種趨勢,而且是一種必然,國際貿易將使不同國家間同質生產要素的相對和絕對收益必然相等。
要素價格決定理論是分配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構成全部內容。
社會成員收入的分配與他們提供的生產要素的多少、作用程度如何有著直接的關係,所獲得收入的多少就是提供要素的價格的高低。因此要素價格決定論是收入分配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於各種要素:勞動、資本資產、土地、企業家才能的價格,即形成各種收入:工資、利息、地租、利潤(正常利潤)。
分配理論還包括了各生產要素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即收入分配差異或平等程度及其原因的研究,國家對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調節等內容。
邊際生產力理論是要素價格決定的主要理論基礎
美國經濟學家J.B.克拉克最早提出,在其他條件不變和邊際生產力遞減的前提下,一種生產要素的價格取決於其邊際生產力。後來的經濟學家對克拉克的理論作了改進,認為生產要素價格不僅取決於邊際生產力,還取決於其他因素,如廠商使用要素的邊際成本。只有當使用要素的邊際成本和要素的邊際生產力(邊際收益)相等時,廠商才能在要素使用上達到利潤最大化。同時要素供給也是決定要素價格的一個重要方面。
要素市場價格由供求共同決定
要素的市場價格與其它商品價格一樣,也由其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來決定,只是對要素的需求來自於廠商,而要素的供給為居民,且對要素的需求和要素的供給具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的需求和供給的特點,不同的要素其供給曲線也不同,因此決定了不同要素均衡價格決定上的不同特點。
生產要素有兩種價格的區分:源泉價格和服務價格。源泉價格指的是買賣生產要素的服務“載體”(或稱源泉)的價格;服務價格指的是買賣要素提供的服務本身的價格。比如土地,我們可以一次性地買斷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個價格就是源泉價格;也可以租用別人的土地,每年交付一定的租金,這個價格就是服務價格。有的生產要素的源泉及其服務都可以在市場中進行交易,如土地、資本,它就具有兩種價格;有的生產要素的服務可以交易,而其源泉是不能夠交易的,如勞動、企業家才能,所以只有服務價格,而沒有源泉價格。為了避免引起混淆,也為了統一起見,本章所講的要素價格除非特別指明,指的都是要素的服務價格。
生產要素的價格構成廠商生產的成本,同時也構成生產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所以要素的價格決定也是國民收入在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分配問題,因此,要素的價格決定實際是經濟學分配理論的一個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