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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個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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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個性化(Deindividuation)

目錄

什麼是去個性化

  去個性化是指在一個群體中,個體參與群體行為時其原有的個性特征完全埋沒在群體之中,成為“沒有個性”的“去個性化”個體。處於去個性化狀態的個體,其行為較少受到個性的支配,而是處於追隨群體的狀態。

  去個性化的概念最初是社會心理學費斯廷格於1952年提出的。費斯廷格認為,當具體的註意力投向群體時,他對自己的註意力便失活了。對群體的註意使個體失卻了個性環境,把個性淹沒在群體之中。由於去個性化減弱了社會準則對個人作為個體時的約束力,也即社會對其的約束力,因此為個體從事反常的行為創造了條件。從心理學上來說,其原因有兩個:一是群體成員的匿名性。隨著加入群體,成為群體成員,溶化了個性,群體成員便會覺得自己是個匿名者而放縱,肆意破壞社會規範;二是責任分散。群體生活告訴群體成員,群體活動責任是分散的,或者說分散在每個小組成員身上,任何一個具體成員都不必承擔該群體所招致的譴責。因此,按照這一公式,對群體的註意增強了去個性化,反過來又強化了通常受制約的行為。

去個性化研究的發展[1]

  去個性化起源於歐洲社會學,最早由法國社會學家Gustave Le Bon在研究群體行為時發現。在他撰寫的專著《烏合之眾》一書中表示,在群體中,每種感情和行動都具有傳染性,其程度足以使個人隨時準備為集體利益犧牲其個人利益。這是一種與他的天性極為對立的趨向,若不是成為群體的一員,他很少具備這樣的能力。

  1952年,Fest inger等人研究了Le Bon的觀點, 創造了一個新術語——去個性化,它是指群體中的個體有時候會失去對自己行為的責任感,使自身自我控制系統的作用減弱甚至喪失,從而做出平時不敢做的反社會行為。在某種程度上,Festinger等 人同意Le Bon的群體行為理論,他們認為個性確實被淹沒在群體之中會導致他們的責任感減弱。但是他們強調把去個性化從群體理論中區分出來,他們認為個體在群體中個性的喪失是因為被群體思維所取代,去個性化導致喪失了對內部或道德約束的控制。

  1969年,P. G. Zimbardo驗證了去個性化的影響因素,如匿名和責任的分散。同時,Zimbardo沒有限制於應用在群體環境中:他也應用去個性化理論在“自殺、謀殺和人際間敵意”之中。

  然而,Diener對Zimbardo的 去個性化假說表示不滿,他認為論據是錯誤的。1980年, 他主張註意個人價值觀念通過自我意識提高自我調節的能力。在群體環境中,個體會丟失理性計劃自己行為的能力,更加強受群體暗示的影響而行動。因此,根據Diener的假說,自我意識的減弱是“去個性化的明顯特征”。他打算嚴格關註匿名性作為去個性化的主要因素創造了一種經驗主義的障礙,需要在主題上改變經驗主義調查的方向。

  之後Russell Spears和Martin Lea (1995)創建了去個性化效應的社會認同模型,Postmes和Spears (1998) 對有關去個性化的60項研究進行了元分析。這些都為去個性化這一-理論提供了依據和證明。

產生去個性化的原因

  人們在群體中會出現去個性化行為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一點就是群體成員的匿名性,也就是個體在群體中無法被識別出其身份的狀態。這種情況下,個體通常會認為即使自己做了不好的事情別人也不知道到底是誰做的。另外一點是群體中責任的模糊性和分散性,即使出了問題,個體也不必為群體承擔受譴責的壓力。群體規模越大,就越容易引發去個性化行為,械鬥和暴亂的發生就是這個道理。

  產生去個性化,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匿名性:

  《中國大百科全書·心理學捲》提出,發生去個性化現象的關鍵因素是匿名的作用。生活在群體中的人既有代表群體的一面,也有代表個體的一面。所以,當他代表群體或以群體的面目出現時,由於可以匿名,使人難以辨認個體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誰也不知道他是誰以及他在乾什麼,他就很可能任意行為,不受規範的約束。此時群體的無標準的整體行為戰勝了個體的規則行為,個體的獨特性沒有了,個體的自我糾正能力沒有了。

  根據弗洛伊德自我結構論的觀點,個體在匿名狀態下,超我的作用是非常小的,自我也相應地喪失了強而有力的約束力,本我則表現得非常積極。當個體處在群體中,或者虛擬的網路中就會使人難以辨認個體的真實身份,外人不知“廬山真面目”,個體就會毫無顧忌地違反社會道德和傳統習俗,甚至法律法規。這樣個體的獨特性喪失,個體的自我糾正能力降低。例如,人們喜歡用各種社交軟體和陌生人談天說地,他們一點都不擔心是否會有人認出自己,這就是利用在網路上的匿名性的原因,釋放出本我,言論絕對自由。[1]

  2、責任分散因素:

  費斯廷格等人提出,在群體中的個人覺得他對於集體行為是不負責任的,因為當個人隱匿在群體中,不易作為特定的個體被辨認出來時,他就會發現,對於集體行動的責任是模糊的或分散的。

  一個人單獨行動時,通常是責無旁貸地承擔完全責任。但在群體行為中,反社會行為的責任就落在了群體身上,個人可以推卸責任。同時個人也覺得“法不責眾”,這樣,個人的責任就分散了。在群體中,個體受到的壓力減少,認為白己不會受到懲罰,就不會有內疚感,從而更加放縱自己的行為。責任分散的心態加上匿名的背景使得一些缺乏社會經驗的個體遺忘責任感,做出一些不當的事情來。例如,應急車道是發生交通事故時救援的生命線。社會車輛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這是所有駕駛員都應知道的交通法規。但現在很多駕乘人員無視這一一點,恐怕很大原因在於心存僥幸——大家都停,不可能全部處罰。[1]

  3、情緒的激發水平,情境不明確時的新奇感等。

  內部因素:去個性化者的主觀狀態

  已有對去個性化狀態的研究表明,匿名、重視群體、期望、避免道德責任的消極評價、群體大小、喚醒水平、模糊情景的新穎性、亂用藥物、卷入群體活動的程度等因素影響或導致了去個性化狀態的產生。

  對他人的期望也能產生去個性化現象。俄國教育家烏申斯基說過:“只有個性才能作用於個性的發展和形成,只有性格才能養成性格”。去個性化行為的發生離不開群體誘因。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群體情境必然導致去個性化行為。

  4 自我意識的缺失[1]

  去個性化行為發生的決定因素應該是個體意識水平的高低。由Freud的“本我”理論得知,本我不知道“對”與“錯”,對現實世界的正確與錯誤全無所聞,不會抑制自己的行為,他只是追求心滿意足,按照“快樂原則”行事。本我的這種特性與現實社會的矛盾,導致本我在現實社會總是被抑制在無意識層面,而個體也只能遵照自我的“現實原則”為本我服務。但到了群體中,與本我相矛盾的現實社會不復存在,個體的行為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影響。而當個體意識水平降低時,那麼個體在社會中受到誘惑的抵抗力將大大降低,因此才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影響,只有當- -個人能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角色和社會責任,他才能做出正確的自我引導。

去個性化的實驗

去個性化的實驗[1]

  1952年,Festinger. A. Pepitone和T. Newcomb進行了去個性化的實驗。被試者均為男大學生,先將他們分為兩組,一組為可辨組,被試者被貼上自己名字的標簽,在明亮的房間進行實驗。一組為去個性組,被試者要求穿長袍、戴面具,只能露出眼睛和鼻子,彼此都不知道對方的名字和樣子,併在昏暗的房間進行實驗。實驗開始後,實驗者要求兩組被試者在他們身處的環境中議論自己父母的缺點與不足。

  結果顯示,去個性組的被試者們大多都會肆無忌憚地數落自己父母的缺點,充分表現了對白己父母的不滿情緒。實驗結束後,所有被試者填寫調查問卷,以瞭解被試者對再次參加議論的喜歡程度。數據表明,去個性化組比可辨組對群體成員更加富有吸引力,即男大學生們更傾向於在去個性化組裡再次議論自己父母的缺點。

  這個實驗體現了去個性化其中的一個特點——匿名性。去個性化組和可辨組對比可知,男大學生在匿名情境中更加無所顧忌地說出自己的真實想法,自身情緒爆發也在特定的環境中暴露得更加徹底。因為他們處在去個性化的狀態下,認為沒人知道他們的身份,從而不怕人知道自己內心的真實的想法。就像課堂上眾人起哄時的心態,他們認為沒人會知道自己也參與在其中,不會被懲罰或被自身道德所縛。進一步擴大到社會中,去個性化可能會使個體毫無顧忌地與社會規則與道德習俗相悖,做出自身一個人平時決不會做出的行為。

Zimbard的女大學生電擊實驗

  社會心理學家津巴多對去個性化進行了實驗研究。他在1969年做了一個經典的案例,表明在去個性化狀態下攻擊行為明顯增強。津巴多選用紐約大學的女大學生作為被試,每四人分為一組。實驗條件有兩種。一種是讓被試用大圍巾將自己從頭到腿圍住,小組成員互相之間不知道姓名,在黑暗中進行試驗;另一種是小組成員被介紹相互認識,並且每個人胸前都一個大的姓名卡片。前者為是去個性化組,後者為對照組。被試的試驗任務是對一個實驗對象進行電擊。實驗對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令人喜歡的試驗對象;另一種是令人討厭的試驗對象。電擊共20次,分兩個階段進行。當電擊進行到第10次時,實驗對象異常痛苦,以致掙脫了電極帶。然後繼續進行後10次電擊。被試驗者可以自己控制按鍵決定給予電擊時間的長短。試驗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前10次電擊還是後10次電擊,無論是對令人討厭的試驗對象還是對令人喜歡的實驗對象,去個性化組的電擊次數都是對照組次數的接近兩倍。

  津巴多認為,去個性化狀態使人降低了自我觀察和評價意識,也降低了對社會評價的關註,對通常的內疚、羞愧、恐懼、承諾等行為的控製程度都降低了,壓抑的負面行為容易表露出來,像攻擊、侵犯等行為出現的頻率和強度就增強了。

津巴多的斯坦福監獄實驗

  1972年,美國著名心理學家菲利浦·津巴多曾經做過一個模擬監獄實驗。實驗者將若幹心理正常的大學生隨機分成“犯人組”與“看守組”,“逮捕”後的"犯人被戴上手銬,矇住兩眼帶到了斯坦福大學地下室的一個“監獄”里。這些被試經歷了真正的犯人才會碰到的種種事情,如戴腳鐐手銬,全身噴消毒劑,換上監獄里統一製作的“布袋衣”,而且,“犯人”不再有姓名而只有一個號碼。“看守”也一樣。然而,這些原本平等的人,因為管教與被管教的不同角色,最後都產生了不健康的心理和擺脫社會規範約束的極端行為。如扮演“犯人”的被試逐漸變得軟弱、無助、抑鬱,而扮演“看守”的被試則越來越有虐待“犯人”的傾向。

Diener的萬聖節糖果實驗[1]

  1976年,Diener進行 了個萬聖節糖果實驗。在研究中,研究人員在客廳的桌子上放了一碗糖果,一名觀察員藏起來記錄孩子們“不給糖果就搗蛋行為”。在一種情況下,一名實驗者詢問兒童一些表明他們身份的問題,比如:他們住哪裡,父母是誰,叫什麼名字等等。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兒童是完全匿名的。觀察員也記錄兒童是單獨一人還是在群組中。在每一組情境中,實驗者會邀請兒童進房間,然後說自己會去廚房所以會離開這個房間,並告知每一個孩子只能拿一塊糖果。

  結果,置名群組的兒童比其他情況下的兒童多拿了遠不止一塊的糖果。在60%的情況下,匿名群組的兒童多拿了糖果,有時甚至拿了整碗的糖果。匿名單獨組和非匿名群組的情況併列第二,20%的兒童多拿了不止一塊糖果。最少的就是非匱名單獨組的兒童,只有10%的兒童多拿了糖果。

  在糖果實驗中我們可以看到,處於匿名組和在群組中的孩子更容易多拿糖果,這些孩子都缺乏對自我的約束,即便實驗者只允許他拿一塊糖果,但他也會有“沒人知道自己是誰”、“ 身處集體中多拿了一塊糖果不會被髮現的"、“他們都多拿了 我也可以多拿的”的這種心理。從孩子們多拿糖果的這種行為來看,是遵循了Freud的“本我”理論。很多孩子們還處於一種對現實世界的道德觀沒有辨別性的年齡,也就不會抑制自己的行為,只會按照“快樂原則”行動——多拿糖果。即便少數孩子會覺得違背大人的話會被懲罰,但當孩子們到了群體中,那種自責便會不復存在,也更加容易被身邊多拿糖果的孩子的影響,認為別人也多拿了糖果那我也可以多拿,從而做出平時自己不會多拿糖果的行為。

去個性化的積極作用[1]

  從一系列去個性化的相關研究我們得知,去個性化這一心理學現象有著一定的消極影響。但我們要善於辯證地分析看待,既要剋服其消極的一面,也要挖掘出其積極的一-面。

  1、促進自我提升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總會受到個人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影響而難以重塑自我,自我提升。假如你是一個內向、不敢在眾人前發言的人,那麼你可以多參加有意義的學校社團活動,在群體中你會發現原來自己也是一個開朗活潑的人,從而能找到自信心,逐漸在活動中提升自我,最後能在眾人面前從容的發言,說出自己的見解,成為一個優秀的領導者。而當你是群體的領導者時,在舉行集體活動之前就必須做好安排,不能讓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活動造成混亂與不安。在活動中,作為領導者也要臨危不亂,始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較高的工作質量,不能被去個性化的特點所迷感,從而喪失自己的立場。

  2、增強集體凝聚力

  團結就是力量在當今社會依然是不變的真理,韋伯斯特也曾說過:“人們在-起可以做出單獨一個人所不能做出的事業:智慧+雙手+力量結合在一起,幾乎是萬能的。”因此,在集體中每個人的個性被隱藏,從而顯示去個性化的狀態。例如,在進行拔河比賽時,每個人都同時用力往同一個方向使勁,這個時候每個人都處於一個去個性化的狀態中,集體的利益為大,人們都會為一個相同的目標而努力,從而忽略自身,服從集體。因此,去個性化有利於增強集體的凝聚力,有利於整個團隊的商效運行,有利於社會的蓬勃發展。

  3、推動網路助人行為

  現實社會與網路社會相對比,我們會發現現實生活中很少人會有助人行為,因為生活中存在著一種“旁觀者效應”。而網路上卻不同,我們時常可以在網路上看到正能量的傳遞,人們在匿名的情境下更容易發生助人行為。在網路的情境下使助人者產生去個性化,從而更能主動幫助他人。他們會在網路上給別人提供各種幫助,各抒已見,處於網路中的人們會表現出強烈的去個性化狀態。因此,去個性化中的匿名性有利於推動網路的助人行為。我們可以有效的利用去個性化的特點,將網路助人行為進一步推向現實社會,這樣更加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1.6 周思雨, 鄧雙喜, 尹潔,等. 去個性化研究現狀淺析[J]. 卷宗, 2015, 000(006):6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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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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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255.* 在 2015年9月25日 15:0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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