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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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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

目录

什么是去个性化

  去个性化是指在一个群体中,个体参与群体行为时其原有的个性特征完全埋没在群体之中,成为“没有个性”的“去个性化”个体。处于去个性化状态的个体,其行为较少受到个性的支配,而是处于追随群体的状态。

  去个性化的概念最初是社会心理学费斯廷格于1952年提出的。费斯廷格认为,当具体的注意力投向群体时,他对自己的注意力便失活了。对群体的注意使个体失却了个性环境,把个性淹没在群体之中。由于去个性化减弱了社会准则对个人作为个体时的约束力,也即社会对其的约束力,因此为个体从事反常的行为创造了条件。从心理学上来说,其原因有两个:一是群体成员的匿名性。随着加入群体,成为群体成员,溶化了个性,群体成员便会觉得自己是个匿名者而放纵,肆意破坏社会规范;二是责任分散。群体生活告诉群体成员,群体活动责任是分散的,或者说分散在每个小组成员身上,任何一个具体成员都不必承担该群体所招致的谴责。因此,按照这一公式,对群体的注意增强了去个性化,反过来又强化了通常受制约的行为。

去个性化研究的发展[1]

  去个性化起源于欧洲社会学,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Gustave Le Bon在研究群体行为时发现。在他撰写的专著《乌合之众》一书中表示,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具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其个人利益。这是一种与他的天性极为对立的趋向,若不是成为群体的一员,他很少具备这样的能力。

  1952年,Fest inger等人研究了Le Bon的观点, 创造了一个新术语——去个性化,它是指群体中的个体有时候会失去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使自身自我控制系统的作用减弱甚至丧失,从而做出平时不敢做的反社会行为。在某种程度上,Festinger等 人同意Le Bon的群体行为理论,他们认为个性确实被淹没在群体之中会导致他们的责任感减弱。但是他们强调把去个性化从群体理论中区分出来,他们认为个体在群体中个性的丧失是因为被群体思维所取代,去个性化导致丧失了对内部或道德约束的控制。

  1969年,P. G. Zimbardo验证了去个性化的影响因素,如匿名和责任的分散。同时,Zimbardo没有限制于应用在群体环境中:他也应用去个性化理论在“自杀、谋杀和人际间敌意”之中。

  然而,Diener对Zimbardo的 去个性化假说表示不满,他认为论据是错误的。1980年, 他主张注意个人价值观念通过自我意识提高自我调节的能力。在群体环境中,个体会丢失理性计划自己行为的能力,更加强受群体暗示的影响而行动。因此,根据Diener的假说,自我意识的减弱是“去个性化的明显特征”。他打算严格关注匿名性作为去个性化的主要因素创造了一种经验主义的障碍,需要在主题上改变经验主义调查的方向。

  之后Russell Spears和Martin Lea (1995)创建了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Postmes和Spears (1998) 对有关去个性化的60项研究进行了元分析。这些都为去个性化这一-理论提供了依据和证明。

产生去个性化的原因

  人们在群体中会出现去个性化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一点就是群体成员的匿名性,也就是个体在群体中无法被识别出其身份的状态。这种情况下,个体通常会认为即使自己做了不好的事情别人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做的。另外一点是群体中责任的模糊性和分散性,即使出了问题,个体也不必为群体承担受谴责的压力。群体规模越大,就越容易引发去个性化行为,械斗和暴乱的发生就是这个道理。

  产生去个性化,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匿名性:

  《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卷》提出,发生去个性化现象的关键因素是匿名的作用。生活在群体中的人既有代表群体的一面,也有代表个体的一面。所以,当他代表群体或以群体的面目出现时,由于可以匿名,使人难以辨认个体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谁也不知道他是谁以及他在干什么,他就很可能任意行为,不受规范的约束。此时群体的无标准的整体行为战胜了个体的规则行为,个体的独特性没有了,个体的自我纠正能力没有了。

  根据弗洛伊德自我结构论的观点,个体在匿名状态下,超我的作用是非常小的,自我也相应地丧失了强而有力的约束力,本我则表现得非常积极。当个体处在群体中,或者虚拟的网络中就会使人难以辨认个体的真实身份,外人不知“庐山真面目”,个体就会毫无顾忌地违反社会道德和传统习俗,甚至法律法规。这样个体的独特性丧失,个体的自我纠正能力降低。例如,人们喜欢用各种社交软件和陌生人谈天说地,他们一点都不担心是否会有人认出自己,这就是利用在网络上的匿名性的原因,释放出本我,言论绝对自由。[1]

  2、责任分散因素:

  费斯廷格等人提出,在群体中的个人觉得他对于集体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当个人隐匿在群体中,不易作为特定的个体被辨认出来时,他就会发现,对于集体行动的责任是模糊的或分散的。

  一个人单独行动时,通常是责无旁贷地承担完全责任。但在群体行为中,反社会行为的责任就落在了群体身上,个人可以推卸责任。同时个人也觉得“法不责众”,这样,个人的责任就分散了。在群体中,个体受到的压力减少,认为白己不会受到惩罚,就不会有内疚感,从而更加放纵自己的行为。责任分散的心态加上匿名的背景使得一些缺乏社会经验的个体遗忘责任感,做出一些不当的事情来。例如,应急车道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救援的生命线。社会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这是所有驾驶员都应知道的交通法规。但现在很多驾乘人员无视这一一点,恐怕很大原因在于心存侥幸——大家都停,不可能全部处罚。[1]

  3、情绪的激发水平,情境不明确时的新奇感等。

  内部因素:去个性化者的主观状态

  已有对去个性化状态的研究表明,匿名、重视群体、期望、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群体大小、唤醒水平、模糊情景的新颖性、乱用药物、卷入群体活动的程度等因素影响或导致了去个性化状态的产生。

  对他人的期望也能产生去个性化现象。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只有个性才能作用于个性的发展和形成,只有性格才能养成性格”。去个性化行为的发生离不开群体诱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群体情境必然导致去个性化行为。

  4 自我意识的缺失[1]

  去个性化行为发生的决定因素应该是个体意识水平的高低。由Freud的“本我”理论得知,本我不知道“对”与“错”,对现实世界的正确与错误全无所闻,不会抑制自己的行为,他只是追求心满意足,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本我的这种特性与现实社会的矛盾,导致本我在现实社会总是被抑制在无意识层面,而个体也只能遵照自我的“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但到了群体中,与本我相矛盾的现实社会不复存在,个体的行为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而当个体意识水平降低时,那么个体在社会中受到诱惑的抵抗力将大大降低,因此才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只有当- -个人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角色和社会责任,他才能做出正确的自我引导。

去个性化的实验

去个性化的实验[1]

  1952年,Festinger. A. Pepitone和T. Newcomb进行了去个性化的实验。被试者均为男大学生,先将他们分为两组,一组为可辨组,被试者被贴上自己名字的标签,在明亮的房间进行实验。一组为去个性组,被试者要求穿长袍、戴面具,只能露出眼睛和鼻子,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名字和样子,并在昏暗的房间进行实验。实验开始后,实验者要求两组被试者在他们身处的环境中议论自己父母的缺点与不足。

  结果显示,去个性组的被试者们大多都会肆无忌惮地数落自己父母的缺点,充分表现了对白己父母的不满情绪。实验结束后,所有被试者填写调查问卷,以了解被试者对再次参加议论的喜欢程度。数据表明,去个性化组比可辨组对群体成员更加富有吸引力,即男大学生们更倾向于在去个性化组里再次议论自己父母的缺点。

  这个实验体现了去个性化其中的一个特点——匿名性。去个性化组和可辨组对比可知,男大学生在匿名情境中更加无所顾忌地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自身情绪爆发也在特定的环境中暴露得更加彻底。因为他们处在去个性化的状态下,认为没人知道他们的身份,从而不怕人知道自己内心的真实的想法。就像课堂上众人起哄时的心态,他们认为没人会知道自己也参与在其中,不会被惩罚或被自身道德所缚。进一步扩大到社会中,去个性化可能会使个体毫无顾忌地与社会规则与道德习俗相悖,做出自身一个人平时决不会做出的行为。

Zimbard的女大学生电击实验

  社会心理学家津巴多对去个性化进行了实验研究。他在1969年做了一个经典的案例,表明在去个性化状态下攻击行为明显增强。津巴多选用纽约大学的女大学生作为被试,每四人分为一组。实验条件有两种。一种是让被试用大围巾将自己从头到腿围住,小组成员互相之间不知道姓名,在黑暗中进行试验;另一种是小组成员被介绍相互认识,并且每个人胸前都一个大的姓名卡片。前者为是去个性化组,后者为对照组。被试的试验任务是对一个实验对象进行电击。实验对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令人喜欢的试验对象;另一种是令人讨厌的试验对象。电击共20次,分两个阶段进行。当电击进行到第10次时,实验对象异常痛苦,以致挣脱了电极带。然后继续进行后10次电击。被试验者可以自己控制按键决定给予电击时间的长短。试验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前10次电击还是后10次电击,无论是对令人讨厌的试验对象还是对令人喜欢的实验对象,去个性化组的电击次数都是对照组次数的接近两倍。

  津巴多认为,去个性化状态使人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意识,也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对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承诺等行为的控制程度都降低了,压抑的负面行为容易表露出来,像攻击、侵犯等行为出现的频率和强度就增强了。

津巴多的斯坦福监狱实验

  1972年,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菲利浦·津巴多曾经做过一个模拟监狱实验。实验者将若干心理正常的大学生随机分成“犯人组”与“看守组”,“逮捕”后的"犯人被戴上手铐,蒙住两眼带到了斯坦福大学地下室的一个“监狱”里。这些被试经历了真正的犯人才会碰到的种种事情,如戴脚镣手铐,全身喷消毒剂,换上监狱里统一制作的“布袋衣”,而且,“犯人”不再有姓名而只有一个号码。“看守”也一样。然而,这些原本平等的人,因为管教与被管教的不同角色,最后都产生了不健康的心理和摆脱社会规范约束的极端行为。如扮演“犯人”的被试逐渐变得软弱、无助、抑郁,而扮演“看守”的被试则越来越有虐待“犯人”的倾向。

Diener的万圣节糖果实验[1]

  1976年,Diener进行 了个万圣节糖果实验。在研究中,研究人员在客厅的桌子上放了一碗糖果,一名观察员藏起来记录孩子们“不给糖果就捣蛋行为”。在一种情况下,一名实验者询问儿童一些表明他们身份的问题,比如:他们住哪里,父母是谁,叫什么名字等等。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儿童是完全匿名的。观察员也记录儿童是单独一人还是在群组中。在每一组情境中,实验者会邀请儿童进房间,然后说自己会去厨房所以会离开这个房间,并告知每一个孩子只能拿一块糖果。

  结果,置名群组的儿童比其他情况下的儿童多拿了远不止一块的糖果。在60%的情况下,匿名群组的儿童多拿了糖果,有时甚至拿了整碗的糖果。匿名单独组和非匿名群组的情况并列第二,20%的儿童多拿了不止一块糖果。最少的就是非匱名单独组的儿童,只有10%的儿童多拿了糖果。

  在糖果实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处于匿名组和在群组中的孩子更容易多拿糖果,这些孩子都缺乏对自我的约束,即便实验者只允许他拿一块糖果,但他也会有“没人知道自己是谁”、“ 身处集体中多拿了一块糖果不会被发现的"、“他们都多拿了 我也可以多拿的”的这种心理。从孩子们多拿糖果的这种行为来看,是遵循了Freud的“本我”理论。很多孩子们还处于一种对现实世界的道德观没有辨别性的年龄,也就不会抑制自己的行为,只会按照“快乐原则”行动——多拿糖果。即便少数孩子会觉得违背大人的话会被惩罚,但当孩子们到了群体中,那种自责便会不复存在,也更加容易被身边多拿糖果的孩子的影响,认为别人也多拿了糖果那我也可以多拿,从而做出平时自己不会多拿糖果的行为。

去个性化的积极作用[1]

  从一系列去个性化的相关研究我们得知,去个性化这一心理学现象有着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我们要善于辩证地分析看待,既要克服其消极的一面,也要挖掘出其积极的一-面。

  1、促进自我提升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总会受到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而难以重塑自我,自我提升。假如你是一个内向、不敢在众人前发言的人,那么你可以多参加有意义的学校社团活动,在群体中你会发现原来自己也是一个开朗活泼的人,从而能找到自信心,逐渐在活动中提升自我,最后能在众人面前从容的发言,说出自己的见解,成为一个优秀的领导者。而当你是群体的领导者时,在举行集体活动之前就必须做好安排,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活动造成混乱与不安。在活动中,作为领导者也要临危不乱,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较高的工作质量,不能被去个性化的特点所迷感,从而丧失自己的立场。

  2、增强集体凝聚力

  团结就是力量在当今社会依然是不变的真理,韦伯斯特也曾说过:“人们在-起可以做出单独一个人所不能做出的事业:智慧+双手+力量结合在一起,几乎是万能的。”因此,在集体中每个人的个性被隐藏,从而显示去个性化的状态。例如,在进行拔河比赛时,每个人都同时用力往同一个方向使劲,这个时候每个人都处于一个去个性化的状态中,集体的利益为大,人们都会为一个相同的目标而努力,从而忽略自身,服从集体。因此,去个性化有利于增强集体的凝聚力,有利于整个团队的商效运行,有利于社会的蓬勃发展。

  3、推动网络助人行为

  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相对比,我们会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少人会有助人行为,因为生活中存在着一种“旁观者效应”。而网络上却不同,我们时常可以在网络上看到正能量的传递,人们在匿名的情境下更容易发生助人行为。在网络的情境下使助人者产生去个性化,从而更能主动帮助他人。他们会在网络上给别人提供各种帮助,各抒已见,处于网络中的人们会表现出强烈的去个性化状态。因此,去个性化中的匿名性有利于推动网络的助人行为。我们可以有效的利用去个性化的特点,将网络助人行为进一步推向现实社会,这样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1.5 1.6 周思雨, 邓双喜, 尹洁,等. 去个性化研究现状浅析[J]. 卷宗, 2015, 000(006):6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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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255.* 在 2015年9月25日 15:06 发表

随波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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