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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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原則出自弗洛伊德心理學,指的是人本身對追求快樂避免痛苦以滿足自身生理及心理需要的本能追求。[1]
快樂原則是指弗洛伊德的理論,他認為整個精神機關的基本促進動力,來自沒有得到滿足的願望或者沒有得到平息的激動——一個釋放由此而產生的未滿足感(不快)的願望,從而消解緊張,得到快樂。弗洛伊德把這種理論歸入他的無意識理論里去,但改變了其重心。在早期,弗洛伊德把它叫做“不快樂原則”,可後來重新命名為“快樂原則”,這個標簽後來成為心理學辭彙的一部分。
快樂原則的解釋[2]
在引入快樂原則之前,有必要介紹下與之有緊密聯繫的本我(或譯為伊特)、自我和超我。根據弗洛伊德的理論,“這三者存在分別有著各自不同的目的。承載著各種最基本的生存本能,本我追求即刻滿足。自我意圖統轄這些原始本能,因此採取各種現實途徑表達自己的控制。超我譴責並試圖阻止不被社會接受的若幹本能”
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和超我的三分理論廣為人知,快樂原則就與這個三分理論密切相關。從定義上來講,“快樂原則的目的是消除人的緊張,或者在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常常如此),把緊張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並且使之儘可能穩定在低水平上。緊張是一種痛苦的或不舒服的體驗,面緊張的消除則使人感到愉快和滿足。因此,快樂原則的目的也可以說是避苦趨樂。快樂原則與本我關係密切:“個人的本我遵循快樂原則在生命初期占統治地位”。也就是說,快樂原則是本我的指導性原則,在人類嬰兒期和兒童期占統治地位。
通過一系列的臨床研究,費洛伊德還提出了一個大膽的猜想:人類的心理活動存在著一個強迫性的重覆動作,而他是凌駕於快樂原則之上的。費洛伊德又將快樂原則推進了一步,他認為,強迫性重覆動作是一種超越快樂原則的本能衝動。並最終為本能給出一個新的定義:其實本能是能伸能縮的,有的情況確實曾經存在,卻因為外部的影響最終而消失,而這種本能的衝動就是致力於恢復這種情景。
提到快樂原則,就不得不提它的對立面“現實原則”——“自我遵循的原則是現實原則(the reality principle),而不是快樂原則。現實即存在,是人類深陷其中的客觀環境。現實原則的目的就是推遲能量的釋放,直到真正滿足需要的對象被髮現或產生出為止。
由定義可見,現實原則是跟自我有著密切關係的。在人的生命中,快樂原則和現實原則分別在不同的時期占據不同的地位和比重——“個人的本我遵循快樂原則,在生命初期占統治地位,但隨著日益成熟,因為現實中的迫切需要和障礙個人逐漸學會有必要忍受痛苦、延緩滿足自己的欲望”。也就是說,嬰兒和兒童階段快樂原則占主導地位,成人階段現實原則占主導地位,人逐漸成熟的過程也就是快樂原則向現實原則交接控制權的過程。[2]
快樂原則與現實原則相結合理論是奧地利醫生兼心理學家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弗洛伊德認為,健康的人格狀態就是——“自我”成為精神的主體,一邊將“本我”的欲望適應於“超我”和現實的要求,一邊又滿足這種欲望的狀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