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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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Charitable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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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指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為使社會公眾或者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設立的信托。具體來說,就是為了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以及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而依法設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設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並將信托財產用於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與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沒有特定的限制;後者的信托目的則局限於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個地區的殘疾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及《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對於公益信托的定義,包括以下幾種公益信托。
1、救濟貧困
救濟貧困是各國信托法公認的一項重要公益目的,通過公益信托幫助貧困的人,是維持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手段。一般來說,下列行為都屬於救濟貧困:
1)對貧困者、孤寡老人和其他生活困難的人提供一般性經濟資助,或者資助其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或者給與物質資助。
2)直接收養、照顧孤寡老人、孤兒棄嬰等。
3)為窮人建立免費施捨食物處、濟貧院、護理所等。
2、救助災民
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災害時,直接向災民提供資金、物質幫助,或者通過其他機構提供經濟或物質資助,幫助災民解決生活、生產困難等救助災民的行為。
3、扶助殘疾人
殘疾人是社會的弱者,由於身體的障礙,生活一般比較困難。幫助殘疾人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因此,通過提供財物設立信托來扶助殘疾人屬於公益信托。
4、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的範圍比較廣泛,只要提供財物設立信托的目的是發展這些事業,都可以成為公益信托。比如:出資設立學校或者維持現有學校的運行,設立獎學金、幫助貧困學生,設立或資助新學科、新課程等,出資設立或者維護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資助公共藝術團體或組織,資助公共體育運動以及資助相關的科學研究等。
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設立或者維護公益性的醫院、診所,救助某種疾病的患者或者一般性的救助病人,資助醫學研究等。
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已經明確,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屬於公益目的,《信托法》再次確認,一般來說,出資或者捐物設立信托,用於防止或清除環境污染,植樹造林,採取措施防止沙漠化危害,科學處理工業廢料和生活垃圾等致污物,進行環境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等。
7、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由於公益事業的範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採用列舉的辦法確定公益事業的範圍,顯然難以適應這種變化。為此增加這項規定,以便今後增加相應的公益目的。在一些發達國家,戒毒、戒酒,建立和維護社會公眾休閑設施等公共設施,保護動物不受傷害,增強國家的防禦力量,發展宗教等,也被看成是公益事業。
1、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公益信托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4、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1、公眾信托
委托人為一定範圍內的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
2、公共機構信托
為促進公共機構的管理髮展而設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機構的運行效率。
3、慈善性剩餘信托
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將一部分信托收益用於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餘部分轉給慈善機構。慈善性剩餘信托有三種做法:慈善性剩餘年金信托、慈善性剩餘單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
1、提出設立公益信托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公益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公益信托的申請;委托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請。
2、信托資產轉移
公益信托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托財產由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每年編製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規定將信托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托監管
信托監管包括對信托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托人的監管,對信托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托人處理公益信托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監管包括:受托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托人違反信托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托人兩點。
5、信托終止
信托期滿,公益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公益信托終止後,受托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
1、公益信托的管理與監督的意義
促進公益事業發展,防止公益基金不當使用。
2、管理監督的內容
1)對公益信托設立進行管理監督。
2)對公益信托基金的運用進行管理監督。
3)對公益信托的停止進行管理監督。
3、管理監督的實施
1)設立信托監督人對受托人進行監督。
3)信托監督管理部門隨時檢查公益信托的有關事務。
1、公益信托節約人力物力,提高辦事效率。
2、可以保證公益信托資金安全。收益穩定。
4、可以使公益事業持久發展。
5、更能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6、公益信托有利於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進步。
案例說明:
李先生擁有一家大型機械材料公司,好學向上的他一直希望可以幫助更多學生完成學業,於是今年公司董事會決議,將連續五年每年提撥盈餘百分之五,作為母校高中學生獎助學金,但考慮到設立財團法人須設有主事務所、辦理法人登記、聘任專職人員等繁雜程式及支出,且資金運用方式設有限制,希望能另尋他途以回饋社會。
規劃建議:
李先生的美意,透過公益信托能更完善達成。公益信托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後,公司即可將財產交付公益信托,受托人依信托契約的本旨,充分運用信托財產,確實執行信托事務,達成信托目的;而且對於公益信托的捐贈如符合一定條件,不僅無須繳納贈與稅,更能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是新金融時代參與社會公益的最佳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