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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性剩餘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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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性剩餘信托(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s)

目錄

什麼是慈善性剩餘信托[1]

  慈善性剩餘信托是指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將一部分信托收益用於自己及家庭的生活,而將剩餘部分轉給慈善機構。

  這種信托的前提是:捐款人有一大筆財產,只需要其中一小部分就可以滿足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開支,希望將其餘部分捐獻給慈善事業,因本人無力經營這筆資金,所以就要委托一家慈善機構代為管理。在這家慈善機構和信托部門訂立的信托協議中規定,將信托財產的經營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給捐款人,而將本金剩餘收益全部轉給該慈善機構。慈善性剩餘信托可以享受免稅優惠,例如免徵資本利得稅贈與稅等。

慈善性剩餘信托的特點[2]

  從慈善剩餘信托的設立及運行角度講,慈善剩餘信托具有如下特點:捐款人手中有一大筆財產,只要其中一小部分就可滿足其個人和家庭的生活開支,他期望將剩餘的財產用於慈善事業,而其本人又無力經營這筆財產,就可以選擇一家慈善性機構,委托它代為管理這筆財產,這家慈善機構便於信托機構訂立信托協議,並規定將信托財產的經營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給捐款人,而把本金和剩餘收益全部轉給該慈善機構。

慈善性剩餘信托的種類[3]

  慈善性剩餘信托的種類:慈善性剩餘年金信托、慈善性剩餘單一信托、共同收人基金。具體來說:

  ①慈善性剩餘年金信托。指個人為了其生前自身的利益,或者其死後遺囑中被指定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種慈善性剩餘信托。這種信托的受益者稱為年金受益者,是捐款者自己或遺囑中被指定的人。年金受益者生前可獲得以年金形式的不低於信托財產5%的信托收益。當年金受益人死後,剩餘的所有信托財產歸某一特定的慈善性機構。

  慈善性剩餘單一信托該信托是慈善性剩餘年金信托的特殊形式。與前者所不同的是:它規定年金受益者生前每年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不低於5%)按當年市價計算的信托財產的凈值;受益人死後,信托剩餘全部劃歸協議中指定的慈善機構。

  ③共同收入基金。它是為小額捐款人提供的一種慈善性剩餘信托。該慈善性機構將小額捐款集中起來,構成共同收入基金,統一管理。每個捐款人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維持生活,死後所有信托剩餘將轉給這一特定的慈善機構。共同收入基金的意義在於通過信托管理,避免了對小額捐款單獨管理的不便和高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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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左毓秀,史建平主編.第四章 通用信托業務 信托與租賃 修訂版.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7.
  2. 從前主編.第二章 一般信托業務及操作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實施手冊 上捲.金版電子出版公司,2002.07.
  3. 李成總主編.第三章 一般信托業務 信托與租賃.科學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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