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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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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共機構信托[1]

  公共機構信托是指為了公共機構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通常是學校、醫院和慈善組織,也可以是個人。確定公共信托的標準不在於淮設立信托,而在於信托是為了誰的利益。

公共機構信托的特點[2]

  1.公共機構信托的信托財產來源及設立具有特殊性。當委托人是學校、醫院或其它公共機構時,其信托財產來源於各界捐款,且這些公共機構是捐款的實質所有人時,才能設立公共機構信托。

  2.公共機構信托的信托契約即可是限期性的,也可是富有彈性的。對信托機構的投資權力既可作明確的限制也可不作限制,信托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反信托主旨的情況下靈活管理信托財產,採取投資策略

  3.公共機構信托中信托機構對於不同的問題要與代表公共機構的不同部門保持聯繫。例如,變更投資時,與公共機構財務委員會聯繫;支付收益時,與該機構的財務部門聯繫等等。

公共機構信托的優點[3]

  ①可以提高公共機構的工作效率,既可以使公共機構擺脫許多投資管理方面的職責,節省大量開支,又可使工作人員的精力、時間、能力專註於公共機構業務的開展,提高公共機構的工作效率。

  ②可以提高捐款資金經濟社會效益。信托機構揚其所長,靈活自主地運用和管理信托財產,並使之不斷增值,並源源不斷地用於慈善事業上,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③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對公共機構的捐贈。當擁有財富的人得知他們的捐贈被信托機構經營得十分得當時,會更加激發他們向公共機構捐款的熱情。

公共機構信托的設立及運營[2]

  公共機構信托的委托人一般為公共機構,有時也可以是個人,但無論是誰,只要其設立信托的目的是為了宗教、科學、文化教育以及保護兒童和大自然的協會、團體、基金和其他公共機構的利益,而且只要信托純收益並不是為了私人股東或私人利益,那麼都可稱為公共機構信托。典型的公共機構信托,其信托財產是由學校、醫院或其他公共機構捐贈的,該公共機構是受到捐款的實質所有人而並非信托所有人,就可將該項捐贈轉移給信托機構,以信托的形式,依照信托契約予以管理,由此為公共機構本身的利益而設立公共機構信托。個人慈善家可指定公共機構為受益人,把款項或財產交給信托機構,設立公共機構信托。

  公共機構信托業務中,幾乎每一家公共機構接受金額捐贈,都是長年累月從各種不同的來源籌集而來的。捐贈的方式有捐贈人在生存期間作的直接捐贈(生前捐贈)、依遺囑所作遺贈(死後遺贈)、通過永久信托的贈與等。在巨額的捐款後,往往不附任何限制性條件。公共機構可將這筆資金通過自身的管理組織,用於日常的支出建築或修葺、捐贈以及其他用途。實際上公共機構由於缺乏管理和運用財產的精力和能力,通常把大部分的捐款委托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加以管理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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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管曉峰編著.第九章 信托法 金融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
  2. 2.0 2.1 從前主編.第二章 一般信托業務及操作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實施手冊 上捲.金版電子出版公司,2002.07.
  3. 李成總主編.第三章 一般信托業務 信托與租賃.科學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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