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公司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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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公司融資是指擬建項目的主辦人及投資人先以股權合資方式建立有限責任的項目公司,然後由該項目公司直接投資於擬建項目並取得項目資產權和營業權,由項目公司向國際貸款人協議借款並負責償債的項目融資方式。
項目公司融資具有結構簡單、財務關係清晰的特點,它是目前國際項目融資實踐中被最廣泛採用的項目融資結構。
項目公司融資結構的基本特征在於:
⑴由主辦人或投資人以股權投資方式設立的有限責任的項目公司是項目融資的主體,它負責對項目的直接投資和營業管理,並擁有項目資產的財產權,而主辦人或投資人則僅擁有對項目公司可轉讓的股權。
⑵在此類結構中,通常由項目公司與國際貸款人簽署貸款協議和資產擔保協議,由其取得貸款;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主辦人或投資人向國際貸款人協議借貸,再通過“商業交易”方式併入項目公司的資產負債。
⑶在此類結構中,須由項目公司取得為運營項目所需的一切來自政府部門的許可和稅收優惠?,並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工程承包人、原材料供應商、產品長期購買人及信托受托人簽署有關的協議或文件。
⑷項目公司的合資協議、公司章程和分配政策文件須符合國際貸款協議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項目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須受到貸款償債規則的限制。
項目公司融資的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項目公司利用公司有限責任的法律制度,將投資者的法律責任固定在項目公司中,也是對投資者投資於高風險行業的投資行為的一種鼓勵。項目融資的資金額一般數量較大,風險構成也十分複雜,如果沒有恰當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將項目風險合理分散、分擔,對投資者將是一種限制,巨大的項目風險將使投資者望而生畏。
(二)各國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為項目公司採取多種渠道融資提供了法律基礎。由於公司制度在世界上存在時間久遠,對於公司融資的各種制度、手段規定比較具體,操作性較強,公司立法較為完善。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融資的諸多渠道,如股東的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和經營資金而依法發行債券融資等。在項目融資的實踐中,還出現了ABS(資產證券化)、信托等手段進行融資。由於項目融資具有創新性的法律特征,因此,隨著公司法律和其他相關法律如證券法等的日益完善,項目公司的融資手段將會進一步得以完善。
(三)借貸法律關係簡單明瞭。項目投資者通過出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享有項目的所有權,對外獨立進行公司行為,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融資。作為獨立法人,項目融資的抵押比較簡單易行,項目的現金流比較容易被貸款人監管,項目公司與貸款人的法律關係簡單、明確,借貸關係表現為貸款人(如果為銀團貸款的話,則由銀團的代理行作為貸款人的代理人)與作為借款人的項目公司之間的關係。這種形式對於貸款人而言,如果以項目自身資產和現金流為主要擔保,輔之以其他的信用保證方式,比較容易接受,會使項目融資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四)有利於項目投資者實現有限追索的目的。在公司融資模式中,項目投資者對項目承擔的責任僅僅限於其出資部分,換句話說,根據公司有限責任原則,貸款人對項目投資者的追索權緊緊鎖定在項目公司的特定範圍。除此之外,投資者並不直接進行項目融資,而僅僅通過間接的信用保證方式來支持項目公司的融資,如提供完工擔保、以“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或“提貨與付款”等形式。這種擔保一般不反映在投資者的會計報表中,對於投資者的資產負債比例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不會對投資者的項目外正常經營產生消極影響,從而便於投資者資產負債表外融資。
(一)項目投資者對項目公司仍然需要承擔一定責任。項目公司成立時間較短,缺乏經營經歷和資信水平,除了各個投資人以股本金的形式出資外,並無其他資產以滿足貸款人對資金安全性的要求;且在項目公司成立之初,正處於項目的籌備、建設期,資金投入量較大而效益卻無法體現,這也正是項目融資特點的體現。因此,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除了項目公司自身之外,還需要投資者提供一定形式的信用擔保,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項目融資有限追索權並非絕對的,特定情況下的靈活處理,正是項目融資“創新性”和“充分意思自治原則”的實踐。
(二)稅收方面。公司作為項目融資模式在稅收方面較其他模式有著自身的弱點。當然,這一點並非是法律上存在的弱點,而是各國稅法對公司依法納稅的規定比較完善所造成的。一個國家的重要收入來源為稅收,公司作為最典型的企業形態,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公司作為納稅主體,對一個國家的稅收貢獻是巨大的,每一個國家對於公司所應繳納的稅種、稅率、稅基等的規定都十分詳盡,因此,納稅的靈活性較差。作為公司融資模式,應該考慮到稅收對於項目融資的根本性影響,努力爭取、創造有利於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稅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