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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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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集資房[1]

  集資房是指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的房屋。

集資房的風險防範[1]

  在集資房的購買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幾點:不買違章建築。集資房如果屬於違章建築,那就意味著房子本身就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保障,會有隨時被拆掉的風險

  為了避免不應有的損失,看市政規劃,向開發商詢問是否辦了報建手續、有無建築規劃許可證,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築一定會在紅線內建房,符合市政規劃的集資房用地是獲得政府保護的。同時,瞭解集資房開發商的背景十分重要,這是讓自己的各方面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關鍵。

集資房的產權形式[2]

  單位職工內部集資建房,是在公租房向商品房過渡的過程中出現的,符合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改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房改政策,是大多數單位進行住房建設所採取的方式。單位內部職工集資建房分多種形式:

  1.單位借款形式

  單位在職工住房的籌建過程中,由於資金緊張,向職工進行集資,並約定單位在住房建成的一定期限內;將集資款連本帶息退還給職工b這種形式的集資建房,屬於單位向職工借款,所建房屋的產權屬於建房單位。即使將來所建住房分給集資的職工居住,職工也僅能取得房屋的承租權。

  2.部分產權集資房

  這種形式主要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當時,依據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統包改為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由單位內部職工進行住房集資,和單位出部分資金共同建設的房屋,產權應屬集資職工和單位共有。這種集資建房的性質,不同於房屋的買賣,是單位和職工共同出資建房行為,從物權法的理論上說,這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自房屋建成交付時,集資職工就和單位對該房享有共有權。職工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的份額,可依據1994年7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按職工集資款占房屋成本價的比例確定。多數隋況下,各單位都要求職工按建房實際費用不低於40%的部分出資,因此,職工的產權比例按個人集資額占實際費用(含當地屆時出售公有住房測定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的比重確定。對於這種部分產權集資房,按照有關規定,公共部分由於非人為原因而損壞的,建成三年內由原補貼單位負責維修;三年後,由業主共同集資維修。集資者獲得產權五年(需經按房改房買賣之後)內要出售的,只能按原集資價出售給原補貼單位。五年後,允許按市場價出賣給原補貼單位或當地的房管部門,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不買時,方可自由交易,其增值額的20%須交回給原補貼單位。如抵押典當、出租,應先徵得原補貼單位的同意,比照出讓收益管理原則,原補貼單位按比例獲得相應收益。

  3.全額產權集資房

  1999年停止住房實物分配製度後,部分集資建房逐漸開始轉向全額集資建房。所謂全額集資,就是包括徵地和拆遷補償費在內的建房實際費用均由職工本人出資的方式。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對於這種全額集資方式,職工擁有全部產權,一般住用五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全部歸個人所有。這種集資房,公共部分維修由各業主自行解決。業主可行使轉讓、繼承、贈與、出租、典當、抵押等收益處分權。

  另外,集資房上市出售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個人住房檔案》;二是已按規定交納應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價款。

與集資房相類似的幾個概念的區別[2]

  (一)集資房、福利房和微利房

  首先,概念的不同。福利房、微利房是安居房的表現形式。安居房是指按規定出售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會微利房。一般情況下,出售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稱之為福利房,而向社會發售的稱之為微利房;而所謂集資房是指由一家或兩家企業或單位,集體出資建房;再分銷給與該企業單位有關的員工或親屬等,以集體名義申報的房產,其房產的所有權是某一個具有開發資格的開發商或當地有關部門。

  其次,上市條件不同。安居房經過補差價辦理“綠轉紅”(註:安居房的房產證是綠顏色的,商品房的房產證是紅顏色的)手續後可以上市流通,並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而集資房由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的規定,不能作為商品房上市流通,不能合法轉讓、抵押、出租、繼承等,但如果只用來自住,公司買賣合同(公證與否尚難說)和收據使用權是沒有太大風險。另外,購買者與公司形成的不是房地產買賣合同關係(交易標的不合法)而是債權債務關係,因此應保留好合同及收據,以防日後有用。另外,集資房也不是安居房,因此也不存在補差價後上市流通之說。

  (二)集資房和經濟適用房

  集資房與經濟適用房相比,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其相同點主要表現為:經濟適用房享有的優惠政策集資房也完全享有,而且二者在供應對象上、建設標準方面也是一致的。其不同點主要是:

  (1)產權性質不同。集資房與經濟適用房的產權不同。集資房有兩種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和房改房產權,即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了集資房的話,其產權性質屬於房改房產權;但如果購買的價格高於當年的房改成本價,其產權性質則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

  (2)價格不同。由於集資建房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買賣關係,而是集資合作建房關係,因此,集資建房不存在銷售問題,職工可免交部分稅費,所售價格只是建造房屋的價格,不包含利潤;而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中包含3%的利潤,即由房屋建造成本價格的利潤構成。

參考文獻

  1. 1.0 1.1 劉桂林主編.房地產法律政策適用指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10.
  2. 2.0 2.1 雷蘭編著.二手房交易法律糾紛及風險防範.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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