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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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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金融危险)

目錄

金融風險定義

  金融風險,指任何有可能導致企業或機構財務損失的風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中國金融體系的五類風險:外部傳染風險巨集觀經濟風險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

金融風險的種類

系統金融風險及全局性金融風險

  所謂系統金融風險和全局性金融風險是相對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而言,現 在我們所談論的、並將之作為經濟工作重點之一的問題,其所指就是這類金融風險。

  從世界上一些國家的教訓看,金融危機不管由什麼原因引起,最終都表現為支付危機,即:或是無法清償到期的國外債務,或是銀行系統已不能滿足國記憶體款者的普遍提存要求繼而進一步導致擠提甚至是銀行破產。正是從這種基於對流動性重要程度的重視,國外不少貨幣金融理論著作都將最初的系統風險定義為支付鏈條遭到破壞或因故中斷導致的危險現象。

  現在,我們在談論和使用系統金融風險概念時已經自覺不自覺第將之與"全局性金融風險"等量齊觀了。在文化發展史上,一個辭彙、一個概念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而出現涵義上的些許變動是常有的事。系統金融風險之所以可以等用於全局性金融風險,我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體系的發展和進步已使得金融領域內各個行業間的連動和交互影響成為不爭的事實。例如,證券市場和信貸市場本來是金融領域中職能不同的兩個市場,但股市的大漲大跌有可能造成大量的銀行破產;反過來,一些有影響的大銀行間的併購或破產事件也可能引致股票市場行情的急劇變動。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領域是競爭最激烈因而風險程度也最高的領域,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活動,因此,想要避免金融風險是不可能的,對於決策當局來說,有決策參考意義的是關註系統金融風險或全局性金融風險。我們的報刊上常用的提法所謂"化解金融風險"實際上是一句糊塗語言,系統金融風險或全局性金融風險一直存在,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每天都在出現,生生不息,如何化解得了?如果說"化解",只應該是化解危機,但在危機尚未出現時,我們要做的工作應該 ――也只能是降低系統或全局性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的防範與信息披露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是整個市場經濟體系的動脈。而金融本身的高風險性及金融危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使得金融體系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對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憑藉人民幣資本項目下尚未開放及1993年開始的巨集觀調控已擠去大量經濟泡沫的雙重保護,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幸免於難。然而在慶幸之餘,我們應清醒的認識到,中國金融領域也同樣存在很多深層次問題。

  我國於2001年正式加入了WTO,更深入的開放將為我國的金融業引來資金,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但同樣,我國金融業也將面臨巨大挑戰。金融機構在規模小、創新能力弱、歷史包袱沉重的現實狀況下與外資金融的進入相競爭無異於“戴著鐐銬與狼共舞”。因此,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開放的前提下,強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成為金融經營的一個基本要求。

一、我國金融風險隱患的表現

  何謂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一定量金融資產在未來時期內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3]對於金融經營,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學好如何去控制風險,規制金融風險隱患。

  金融風險可以分為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等,但在我國最大的風險來自於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由於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包括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再加上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近年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不規範的經營擾亂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違法違規現象,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範,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

  加入WTO後,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完全開放的條件下,資本的自由流動將給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監管帶來更多難題。

二、信息披露制度對於金融風險防範的作用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就要加強金融監管,將金融活動納入規範化、法治化軌道。而信息披露則是金融監管的主導性制度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論基礎

  信息披露也可以稱“信息公開”,在資本市場的公開原則下,是指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與其經營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國金融立法的重視,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的重要制度。從經濟學上來考慮,在信息化的時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為經營者和購買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於正確的投資決策的形成,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使價值規律在更大的範圍內充分發揮作用。而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於信息不對稱、錯誤等導致的不平等現象,防止信息壟斷和信息優勢導致的不公平。

  2、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金融機構風險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

  前已述及,金融風險最大就是機構風險,所以,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消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於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就有利於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三、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缺陷及剋服

  我國法律對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明確規定體現在《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即說明法律的明確規定信息披露主要是針對資本的聚集者上市公司,而沒有對資本市場上作為重要主體和中介的金融機構作信息披露的要求。至於上市的金融機構也要作信息披露,那隻是依據《證券法》並因為它們是“上市公司”的緣故,而非因為它們是金融機構。就是在這一點上,好像做的也不夠,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不及時的現象時常存在,國家監管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而且,對於上市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在會計準則方面也沒有做好。

  從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對象上來理解,在實踐中,廣義的信息披露的結構應當是綜合性的(我國《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是狹義的)。信息披露分為對公眾的、對行業內的和對監管者及主管部門的,在我國的現實情況是,金融機構的經營對監管者或主管部門是完全的信息披露,而對公眾及行業內的披露的沒有或很少的。這導致了我國金融機構經營透明度差,也就無外在的信用壓力,而致其經營風險增大。

  鑒於以上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缺陷或說根本不足,許多學者主張從立法上完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制度。金融機構的經營應當向公眾公開其信息以引導合理的和理性的金融消費;加強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監管,並建立信息披露責任制度,對在信息披露中起重要作用的會計、律師等中介組織也要加強監管,強調其責任,以提高其評估文件的質量,保證信息真實等等。

四、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分析

  1、銀行業需要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是中央銀行有效監管的重要輔助手段,也是市場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國銀行業內控制度建設強調的比較多,但不得法,沒有對內控建設的透明度要求,也即信息披露提的很不夠。除了上市銀行外,銀行的經營幾乎都在灰箱中操作。這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後遺症。

  考慮到現實體制性的因素,學者主張循序漸進,逐步推行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急需研究一個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這個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要能達到迫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增強抵禦巨額損失風險能力的目的,能給商業銀行施加壓力。它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程式由五個層次構成。第一層是在各銀行內部披露,主要是內部監管者和出資者掌握的關鍵信息;第二層是各銀行向中央銀行披露的信息,應該由中央銀行掌握的關鍵信息;第三層是在各銀行之間的披露,由各銀行應該掌握的市場信息;第四層是由中央銀行代表各家銀行向外披露的信息,這個信息應該是相對完整的;第五層是各銀行面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這完全的市場的選擇,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形式。

  至於披露的內容,按照巴塞爾協議有六大範疇:一是銀行業務狀況;二是銀行財務狀況;三是風險管理的策略和原則;四是風險狀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及其它一些風險;五是會計準則;六是基本的企業管理原則。堅持準確、全面、及時披露信息,中央銀行的監管工作就要好做的多,同時,對商業銀行來說,它的約束力也增加了。

  2、保險公司信用體現在其信息披露中

  投保人購買保險,其目的是購買風險的安全保障,其實質是購買保險公司的現實和未來,也就是保險公司現在和未來能提供風險保障的能力。所以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的信用。而保險公司由於其信用的連續性和保障流量的特點,使其風險具有長期性和隱蔽,但一旦暴露,則可能難以收拾。由於投保人缺乏專門知識,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不可能全面瞭解,即使具有專門知識,也有信息收集成本過高、他人可能搭便車而放棄的問題。因此應形成一種市場機制,要求保險公司對市場披露其經營信息,由專業人士對經營狀況、財務質量、風險管理、發展前途做出評估,並將評估公之於眾。

  同樣,強調保險業的信息披露,對於保監會的監管也是極為有力的工具,會促使保險公司不斷提升經營質量,創造出更多的令保戶滿意的產品來。

  3、證券公司及其它證券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完整透明化的要求

  上市公司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的經營都是透明化的,這極有利於維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僅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不夠的,整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沒有證券公司及證券中介機構的參與是不完整的。

  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經十年的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很不完善,在證券發行核准制條件下,證券商就有條件為上市公司進行違規包裝,再者,證券商對於內幕信息有著天然的優勢,所以,證監會也需要加強對證券及其它中介機構的監管,使他們的經營行為不濫用其優勢,不違反證券法的“三公”原則。用信息披露的制度來約束證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機構,同時也會對上市公司造成連鎖的影響,起到“一石二鳥”的作用。證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機構的業務要拓展、規模要擴大,就需要有充足的資金、良好的人才和規範的管理。同樣,信息披露是達到這些目標的有效催化劑。

  4、信托投資公司經營的信息披露應是最基本的規則

  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委托人的信托,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托事務,並謹慎管理信托財產。按照我國最新頒佈的《信托法》及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將自己的帳戶和客戶的帳戶分別設立,也即應將自有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開管理,而現實中,信托投資公司在信息披露要求及監管不充分的前提下,極易將信托財產挪用於非信托的用途,將信托財產用於自己經營或為自己的經營提供擔保,以及將不同信托帳戶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要杜絕上述信托投資公司的違規經營,以及建立、建全良好的信托投資公司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就要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強調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使其經營處於監管機構、行業組織以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廣泛目光範圍內,則可遏制其違規操作的勢頭,促使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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