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風險權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資產風險權重是指對銀行資產加以分類,根據不同類別資產的風險性質確定不同風險繫數。
國內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對各類資產風險權重的設定主要依據1988年資本協議(BaselⅠ)。《辦法》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信用風險標準法的規定,並考慮國內銀行實際,細化了各類資產風險權重體系,提高信用風險資本要求的敏感度;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
與現行方法相比,在權重法下資產風險權重體系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債務人的外部評級為基礎;二是取消了對境外和國內公共企業的優惠風險權重;三是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不再採用簡單的資本扣除方法,而是區分不同性質的股權風險暴露,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四是小幅上調了對國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從20%上調到25%);五是下調了對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六是下調對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七是對住房抵押貸款區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給予差別風險權重,一套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45%,第二套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60%。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在堅持審慎監管原則的同時,新《辦法》的風險權重體系的調整還體現了公共政策導向,降低了中小企業貸款、零售貸款的成本,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局面,並推動商業銀行經營轉型。
巴塞爾Ⅲ對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主要提高了對交易賬戶證券化、表外業務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新辦法》也同樣針對中國的情況,對現行信用風險權重體系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小幅上調了對國內銀行債權三個月以上的風險權重(從20%上調到25%),將促使銀行更多地依賴比較穩定的存款、防止風險在銀行內部積累;二是下調了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三是對個人按揭風險權重由巴塞爾Ⅲ中的35%上調到50%,下調對個人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四是對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統一規定為50%;五是對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改變直接與外部評級掛鉤的做法,增加了境外主權債券的風險權重檔次,對境外銀行債券採用主權評級降一檔的方式;六是嚴格界定公共部門實體並給予20%的風險權重,公共部門實體投資的工商企業債權給予100%風險權重,同時取消了對境外和國內公共企業債權50%的優惠風險權重;七是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不再採用簡單的資本扣除方法,而是區分不同性質的股權風險暴露,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
此外,《新辦法》對於逾期90天的貸款沒有像巴塞爾Ⅲ中要求的設置150%的風險權重,這是考慮到一點,即我國商業銀行已經計提至少150%的撥備覆蓋率,同時對“次級”、“可疑”、“損失”三類貸款分別計提20%、50%、100%的特殊準備金。另在標準法下,對合格擔保品的界定範圍也有所不同。國內對外國銀行和公共部門發行的評級至少為A-的債券允許作為少數特定擔保品,而巴塞爾Ⅲ中只要求這個評級為BBB-。
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度量方法目前只使用最簡單的現期風險暴露法,允許銀行使用擔保品作為保障金減少暴露。市場風險度量中,《新辦法》要求對每種貨幣業務均實行單獨期限梯度管理,對場外股指期貨和股指期權的特定風險資本計提要求由國際標準的2%上調到了8%。
從直接效果上來看,上調部分資產的風險權重,加上《新辦法》中規定的更加嚴格的資本扣減項以及操作風險計提要求的增加,將會降低目前仍然執行權重法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但這會在一定程度上鼓勵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合理的內部評級法會降低信用類資產的風險權重,節約銀行資本,有效抵消風險權重上調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同時,對於零售類、小微企業貸款資產風險權重的下調,還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局面,也能夠優化銀行的資產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