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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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入形式是指取得財政資金的方式方法。
財政收入形式的方法[1]
財政收入的形式通常有四種:
(1)國家稅收
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對參與社會再生產活動的各經濟主體的各種收入按一定比例征收財政資金的形式。國家在取得稅收收入時不必對繳納者直接償付任何東西。
(2)利潤上交
國家憑藉財產所有權對運用國有資產經營獲得的利潤(或收益)規定其一部分上交給財政的形式。
(3)規費和其他收入
規費是國家職能部門向消費者提供勞務時收取的工本費,手續費。國家提供的社會消費絕大部分是免費的,即居民在消費社會消費品的時候不必支付費用。但有些社會消費品通過一定的技術裝置之後可以有排他性,這樣就可以採取收費的形式。
例如政府職能部門收取執照費,過橋費等。其他收入是指國家規定某些收入為財政資金。這裡的“其他”是國家規定有確切內涵的,不在規定之列的不作為財政收入。通常有國際援贈收入,罰沒收入,地區發掘的寶藏收入等。規費收入通常被包含在大口徑的“其他收入”類內。
(4)公債收入
國家以債務人身分向國內居民、企業、組織或向外國政府,國外居民、企業、組織取得的借款收入。國家取得的公債收入要根據取得收入時的信用約定到期還本付息。以上四種是財政收入的通常形式,但在我國的國家預算收入類中還有另外兩種形式。一是“企業虧損補貼”,即企業按照計劃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所導致的虧損由財政給予補貼。在財政收入帳戶中實際上是負收入,由退庫解決,減少財政收入總額。另一種是“兩金”收入,即國家財政徵籌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簡稱。“兩金”按預算外資金的一定比例徵集。
- ↑ 歐陽旭初主編.農業財稅知識大全[M].ISBN:7-205-02555-9/F812.8.遼寧人民出版社,19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