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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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形式是指取得财政资金的方式方法。
财政收入形式的方法[1]
财政收入的形式通常有四种:
(1)国家税收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参与社会再生产活动的各经济主体的各种收入按一定比例征收财政资金的形式。国家在取得税收收入时不必对缴纳者直接偿付任何东西。
(2)利润上交
国家凭借财产所有权对运用国有资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或收益)规定其一部分上交给财政的形式。
(3)规费和其他收入
规费是国家职能部门向消费者提供劳务时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国家提供的社会消费绝大部分是免费的,即居民在消费社会消费品的时候不必支付费用。但有些社会消费品通过一定的技术装置之后可以有排他性,这样就可以采取收费的形式。
例如政府职能部门收取执照费,过桥费等。其他收入是指国家规定某些收入为财政资金。这里的“其他”是国家规定有确切内涵的,不在规定之列的不作为财政收入。通常有国际援赠收入,罚没收入,地区发掘的宝藏收入等。规费收入通常被包含在大口径的“其他收入”类内。
(4)公债收入
国家以债务人身分向国内居民、企业、组织或向外国政府,国外居民、企业、组织取得的借款收入。国家取得的公债收入要根据取得收入时的信用约定到期还本付息。以上四种是财政收入的通常形式,但在我国的国家预算收入类中还有另外两种形式。一是“企业亏损补贴”,即企业按照计划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所导致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在财政收入帐户中实际上是负收入,由退库解决,减少财政收入总额。另一种是“两金”收入,即国家财政征筹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简称。“两金”按预算外资金的一定比例征集。
- ↑ 欧阳旭初主编.农业财税知识大全[M].ISBN:7-205-02555-9/F812.8.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