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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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到有關場所加以扣留,從而使被執行人能占有、使用和處分的執行措施。
財產扣押的適用範圍:
財產扣押一般適用於價值較高、體積較小、便於移動的物品,因而僅適用於動產,包括船舶、黃金、文物、珠寶等。財產被扣押後,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保管所需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財產扣押和查封都是屬於限制債務人財產所有權行使的執行措施。
查封時被強制執行的財產仍留在原地,由被執行人自己保管;扣押時被強制執行的財產則轉移了地點,由法院或其委托的單位或個人保管,脫離了債務人的實際控制,全面禁止了被執行人對其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法院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其工作單位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也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對被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逐一清點並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留存。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財產經扣押後,被執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已經履行義務的,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