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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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到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从而使被执行人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财产扣押的适用范围:
财产扣押一般适用于价值较高、体积较小、便于移动的物品,因而仅适用于动产,包括船舶、黄金、文物、珠宝等。财产被扣押后,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保管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财产扣押和查封都是属于限制债务人财产所有权行使的执行措施。
查封时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仍留在原地,由被执行人自己保管;扣押时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则转移了地点,由法院或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保管,脱离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全面禁止了被执行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对被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逐一清点并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留存。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财产经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已经履行义务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