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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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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課程行政

  課程行政是指教育行政對教學計劃(課程計劃)、教學大綱(課程標準)和教材的審定與管理

課程行政的內容

  (一) 教學計劃

  1.教學計劃的概念

  教學計劃,又稱課程計劃,是學校課程的總體規劃,是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有關重要的教育文件和不同層次與類型的學校的培養目標制定的關於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性或指令性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培養目標、學習年限、所設學科、各學科教學時間安排和課程說明等。

  2.新中國中小學教學計劃的歷史沿革

  從1949年到1993年,教育部共頒佈了6套小學教學計劃和13套中學教學計劃:

  50年代,我國中小學教學計劃主要受蘇聯影響,強調統一要求、統一標準和單一的課程結構

  60年代以後,高中階段的教學計劃有了一些靈活性。1963年頒佈的中學教學計劃允許高中三年級開設選修課

  80年代,中學教學計劃的靈活性得到進一步擴大,將選修課的開設年級從高三年級擴大到高二年級。

  進入90年代,我國教學計劃的發展又進入了新的階段。1992年8月,頒佈了《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課程計劃(試行)》。該

  課程計劃的主要特點是:

  (1)在培養目標上,繼續突出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的基礎性和發展性。

  (2)在課程設置上,設學科課程活動課程,併在課程中突出德育功能。

  (3)在課程管理上,將課程分為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大部分課程由國家安排,少部分課程由地方安排。地方可以在自己的課程許可權範圍內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為地方經濟的發展服務

  (4)在學生成績評定方式上,實施終結性考試和考查。

  (5)在課程計劃的實施方面,明確了國家課程的權威性和主導地位,並提出在實施課程計劃時進行改革實驗的要求。

  1999年6月13日頒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指出,要調整和改革課程體系、結構、內容,建立新的基礎教育課程體系,試行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

  為此,教育部對現行課程計劃中的課程結構進行新的調整和改革,具體改革方向是:

  (1)使新的課程體系的結構體現均衡性、綜合性和選擇性,通盤設置九年義務教育課程。

  (2)構建分科課程與綜合課程相結合的課程結構。

  (3)擴大選修課程。

  (4)加強勞動技術課程。

  這一改革將制定教學計劃的一部分權力交給了地方,引起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越來越多的關註。

  (二)教學大綱

  1.教學大綱的概念

  教學大綱又稱課程標準,是單科課程的總體設計,它以綱要的形式,從整體上規定某一學科的性質、目的、任務、內容、結構、授課時數、教學進度和教學法建議等,是編寫教材和評估教學質量的基本依據。

  在中央集權型課程行政體制的國家,教學大綱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在分權型課程行政體制的國家,教學大綱的約束力有限。我國國家課程的教學大綱具有絕對的權威。

  2.教學大綱的制定

  教學大綱制定的主體因大綱的性質而不同。我國基礎教育的教學大綱大部分由國家教育部負責組織制定。

  教學大綱的制定方法一般有兩種:圓周式和直線式。圓周式又叫螺旋式,是以迴圈加深的方式安排教學內容;直線式是以直線加深的方式安排教學內容。

  教學大綱制定的原則以其適用對象的不同而不同。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教學大綱的制定原則是:普及性、基礎性、發展性和適應性。普通高中階段教學大綱的制定原則是:為學生進入學習化社會打基礎;為學生進一步接受高等教育打基礎;為學生具備面對社會就業需要能力打基礎。特殊教育教學大綱的制定原則是:對身心有障礙的學生實施全面發展的教育,補償其生理和心理缺陷,使他們具備一定的生活能力、社會交往能力,掌握初步的勞動技能,為他們適應社會,自立、自強奠定基礎。

  (三)教科書

  1.教科書概述

  教科書,又稱教材,是根據教學大綱編寫的系統反映學科內容的教學用書。

  教科書反映一個國家的教育水平,是一個國家教育體系最重要的建設內容之一。對基礎教育教科書的行政管理制度一般分為國定製、審定製、選定製和自由制。實際上,很多國家的教科書行政管理都不是單一執行某種制度,而是多種制度的混合。

  2.我國基礎教育的教科書行政

  教科書的具體組織工作由教育部負責。

  在組織機構設置上, 1999年,教育部成立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專家工作組和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由它們負責研究與編寫工作。

  在教科書的編審制度上,1984年以前,我國基礎教育教科書的行政管理實行的是編審合一制度。1985年提出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後,基礎教育的教材開始出現“一綱多本”的新局面。

  關於教科書的選用制度,目前實行的是:小學各科教材一般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選用,初中各科教材由省或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選用,對有條件的小學和初中可賦予選用教材的權力。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過國家和省內教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列入全國和本省內教學用書目錄的教材。

課程行政的意義

  課程的優劣直接影響學校教育目標的實現。而課程的決策者(由誰決定)和決策方式(以什麼樣的方式決定)決定了課程的優劣。有關課程的決策者和決策方式就是課程行政的內容。

課程行政的體制

  根據國家對課程干預的程度,可將課程行政體制劃分為中央集權型和分權型。

  (一)中央集權型課程行政體制

  中央集權型的課程行政體制的主要特征是:(1)執行全國統一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2)國家行使對中小學教材的審定權;(3)執行全國性或區域性的統一的中小學升學考試或畢業考試。

  典型的國家主要有法國、瑞典、日本、南韓、埃及等國家。

  (二)分權型課程行政體制

  分權型課程行政體制的主要特點是:(1)通常沒有全國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2)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和學校行使課程管理權;(3)沒有全國統一的中小學升學考試或畢業考試

  典型的國家主要有英國、德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

  (三)我國的課程行政體制

  我國的課程行政體制主要是中央集權型的,國家對課程行政所擁有的絕對權威。

  近年來,為了充分調動地方和學校參與課程管理的積極性,我國課程行政體制開始實行有指導的逐步放權,建立國家、地方和學校三級課程管理模式。地方有一定自主權,但主要權力仍然在國家。

  (四)課程行政體制的發展趨勢

  很多國家的課程行政體制的發展都不同程度地呈現出兩種課程行政體制相互靠攏的特征。

  在法國,1973年開始放鬆對中小學課程的控制,地方可以自行決定大約占總課程10%的教育內容,地方可以在中央提供的幾種可選擇的課本中按需選擇。

  7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逐步加強對中小學課程的控制,1988年為國家課程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績目標和學習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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