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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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行政是指教育行政对教学计划(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材的审定与管理。
(一) 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的概念
教学计划,又称课程计划,是学校课程的总体规划,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关重要的教育文件和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学校的培养目标制定的关于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或指令性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所设学科、各学科教学时间安排和课程说明等。
2.新中国中小学教学计划的历史沿革
从1949年到1993年,教育部共颁布了6套小学教学计划和13套中学教学计划:
50年代,我国中小学教学计划主要受苏联影响,强调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和单一的课程结构。
60年代以后,高中阶段的教学计划有了一些灵活性。1963年颁布的中学教学计划允许高中三年级开设选修课。
80年代,中学教学计划的灵活性得到进一步扩大,将选修课的开设年级从高三年级扩大到高二年级。
进入90年代,我国教学计划的发展又进入了新的阶段。1992年8月,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该
课程计划的主要特点是:
(1)在培养目标上,继续突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基础性和发展性。
(2)在课程设置上,设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并在课程中突出德育功能。
(3)在课程管理上,将课程分为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大部分课程由国家安排,少部分课程由地方安排。地方可以在自己的课程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4)在学生成绩评定方式上,实施终结性考试和考查。
(5)在课程计划的实施方面,明确了国家课程的权威性和主导地位,并提出在实施课程计划时进行改革实验的要求。
1999年6月13日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为此,教育部对现行课程计划中的课程结构进行新的调整和改革,具体改革方向是:
(1)使新的课程体系的结构体现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通盘设置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2)构建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的课程结构。
(3)扩大选修课程。
(4)加强劳动技术课程。
这一改革将制定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权力交给了地方,引起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越来越多的关注。
(二)教学大纲
1.教学大纲的概念
教学大纲又称课程标准,是单科课程的总体设计,它以纲要的形式,从整体上规定某一学科的性质、目的、任务、内容、结构、授课时数、教学进度和教学法建议等,是编写教材和评估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
在中央集权型课程行政体制的国家,教学大纲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在分权型课程行政体制的国家,教学大纲的约束力有限。我国国家课程的教学大纲具有绝对的权威。
2.教学大纲的制定
教学大纲制定的主体因大纲的性质而不同。我国基础教育的教学大纲大部分由国家教育部负责组织制定。
教学大纲的制定方法一般有两种:圆周式和直线式。圆周式又叫螺旋式,是以循环加深的方式安排教学内容;直线式是以直线加深的方式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大纲制定的原则以其适用对象的不同而不同。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是:普及性、基础性、发展性和适应性。普通高中阶段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是:为学生进入学习化社会打基础;为学生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打基础;为学生具备面对社会就业所需要的能力打基础。特殊教育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是: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补偿其生理和心理缺陷,使他们具备一定的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掌握初步的劳动技能,为他们适应社会,自立、自强奠定基础。
(三)教科书
1.教科书概述
教科书,又称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编写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
教科书反映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是一个国家教育体系最重要的建设内容之一。对基础教育教科书的行政管理制度一般分为国定制、审定制、选定制和自由制。实际上,很多国家的教科书行政管理都不是单一执行某种制度,而是多种制度的混合。
2.我国基础教育的教科书行政
教科书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在组织机构设置上, 1999年,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和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由它们负责研究与编写工作。
在教科书的编审制度上,1984年以前,我国基础教育教科书的行政管理实行的是编审合一制度。1985年提出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后,基础教育的教材开始出现“一纲多本”的新局面。
关于教科书的选用制度,目前实行的是:小学各科教材一般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用,初中各科教材由省或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用,对有条件的小学和初中可赋予选用教材的权力。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过国家和省内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列入全国和本省内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课程的优劣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而课程的决策者(由谁决定)和决策方式(以什么样的方式决定)决定了课程的优劣。有关课程的决策者和决策方式就是课程行政的内容。
根据国家对课程干预的程度,可将课程行政体制划分为中央集权型和分权型。
(一)中央集权型课程行政体制
中央集权型的课程行政体制的主要特征是:(1)执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2)国家行使对中小学教材的审定权;(3)执行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统一的中小学升学考试或毕业考试。
典型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瑞典、日本、韩国、埃及等国家。
(二)分权型课程行政体制
分权型课程行政体制的主要特点是:(1)通常没有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2)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行使课程管理权;(3)没有全国统一的中小学升学考试或毕业考试。
典型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三)我国的课程行政体制
我国的课程行政体制主要是中央集权型的,国家对课程行政所拥有的绝对权威。
近年来,为了充分调动地方和学校参与课程管理的积极性,我国课程行政体制开始实行有指导的逐步放权,建立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模式。地方有一定自主权,但主要权力仍然在国家。
(四)课程行政体制的发展趋势
很多国家的课程行政体制的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两种课程行政体制相互靠拢的特征。
在法国,1973年开始放松对中小学课程的控制,地方可以自行决定大约占总课程10%的教育内容,地方可以在中央提供的几种可选择的课本中按需选择。
7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逐步加强对中小学课程的控制,1988年为国家课程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绩目标和学习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