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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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檔案是法院審理各種案件所形成的文字或實物檔案,它客觀、真實地記錄了法庭的一切活動,是最原始、最全面的文字記載,它直接成為法院審案、判案的依據,為審判業務部門提供信息,是法院訴訟證據的主要來源,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提供最直接、最有利的審判依據。
(一)訴訟檔案產生於法院的審判權。只有法院才具備產生、收集、立捲、保存訴訟檔案的國家權力、法定資格和必要條件,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沒有這種權力、資格和條件。許多法人和自然人收集保存的檔案門類可能比較齊全。如行政文書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等等,各個機關單位都能夠產生和形成,事實上許多單位大都建立了一個門類比較齊全的綜合檔案室,但唯獨產生不了訴訟檔案。全國唯有法院一家因行使國家審判權而產生訴訟檔案。公民、法人因參與訴訟活動所形成的自已保存的訴訟文書材料,可以稱作訴訟檔案,但不是本文討論研究的範疇。
(二)訴訟檔案來源於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國家審判權,但首先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檔件,才有法院審判活動,否則既無訴訟也無訴訟活動,談何訴訟檔案!訴訟檔案的來源實際上由兩大部分構成,一部分是法院產生的訴訟文書材料,一部分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訴狀和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機關,雖然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也產生司法文書材料,這些司法文書材料,只有進入法院訴訟程式以後,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才能最終成為訴訟檔案的一部分。
(三)訴訟檔案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直接形成的。依法,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訴訟檔案產生和形成的必要條件。依法訴訟,依法製作、依法使用,依法產生或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依法按一定規則立捲歸檔,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
(四)訴訟檔案是具體案件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只有具體個案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一個具體訴訟案件,一般分為告訴、申訴、公訴、抗訴、收案、立捲、證據交換、庭審、合議、宣判、執行、送達等程式,訴訟活動展開的過程,就是訴訟活動原始信息產生和記錄的過程。法院收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狀並決定立案,標誌訴訟活動正式開始。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收到法院的裁判文書,並將送達回證退回法院,標志著一個具體案件訴訟活動結束,原始信息記錄到此為止,且不能更換、修改或丟失。凡事後編寫、添加、修改的,都不是原始信息記錄。諸如案例彙編、裁判文書彙編等等,都不具備訴訟檔案必備的基礎要素,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違法的和虛假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也有可能依法定程式而產生,並轉化為訴訟檔案。但卻由於其信息記錄的原始性,確保了“違法的和虛假的”真實性,即訴訟檔案的原始信息記錄,維護和再現了違法的真實和虛假的真實。
(五)訴訟檔案是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有沒有查考利用價值是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能否轉化為訴訟檔案的基本標準。並不是所有訴訟活動的原始性信息記錄都有查考利用價值。如法官辦案的工作日記,法官擬制的各類訴訟文書提綱,未成形也未報批的各類訴訟文書草稿,合議庭因分析案情需要勾畫的涉案人物關係或事件因果關係的草圖,庭審法官`主持庭審所列提綱或爭議焦點,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庭審中的發言提綱等等,雖然是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但有的不具有查考利用價值,有的已通過別的形式,如裁判文書、庭審記錄等,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訴訟文書材料,所以,不必將它們轉化為訴訟檔案。
(六)訴訟檔案是經過立捲歸檔保存的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依照法律法規立捲歸檔,集中保存,是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轉化為訴訟檔案的必然要求。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經過有機組合、立捲歸檔、集中保存起來之後,與訴訟活動過程中的原始信息記錄有了很大區別。它們發揮的作用在立捲歸檔前後是截然不同的。零散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立捲歸檔前,屬於訴訟文書材料;按照一定規則立捲歸檔後,成了訴訟檔案,其稱謂和存在形式發生了變化;辦理移交歸檔手續後,保管單位發生了變化;如果當事人上訴或檢察機關抗訴,一個一審案件的訴訟檔案,全部成了二審案件訴訟活動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一個案件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只是該案的訴訟文書材料,一旦立捲歸檔入庫集中統一保管後,則成了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1.一案一號是訴訟檔案的最基本的保管單位 .一案一號是指法院審結的每件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所形成的所有材料在轉化為訴訟檔案後所編成的一個檔案號。訴訟檔案的檔案號一般由“年度一類別一案卷號”組成,而訴訟案卷則巾若幹冊不同性質的子捲組成。如刑事案卷一般由公安機關偵察捲、檢察院起訴捲、人民法院審判正捲和副捲等組成;民事、行政訴訟案卷一般由法院審判正捲、副捲、執行捲、申訴捲等組成。
2.訴訟檔案的形成受相應的訴訟程式制約。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必須按照相應的訴訟法所規定的審判程式進行。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產生的訴訟文書材料也必須受相應的訴訟程式的制約, 訴訟檔案組捲的方法單一.形式固定.捲內的訴訟文書材料瘟嚴格按照審判程式和生成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
3.訴訟檔案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訴訟檔案中的判決書、裁定書、凋解書等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有很強的強制力和約束力。但只對該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訴訟檔案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而且不因時間、空間的變化而變化。
4.訴訟檔案材料中手抄孤本較多。訴訟檔案是訴訟活動的原始記錄,如閱卷筆錄、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審委會筆錄、宣判筆錄等都是手抄孤本。
5.訴訟檔案業務指導工作的範圍和對象具有特殊性。訴訟檔案從文件製作、收集、整理、立捲到歸梢都是由案件承辦人一手完成的,與每個審判人員、書記員都有密切關係。因此,人民法院訴訟檔案業務指導工作的範圍和對象與其他機關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不是文書處理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而是訴訟案件審判部門、審判人員及具體負責立捲的人員。
6.訴訟檔案利用價值較大。訴訟檔案的利用率高,社會需求大。其利,其利用類型主要有三種:一是法院內部各項工作需要,訴訟檔案是審判工作,特別是審判監督、執行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二是外單位工作需要,其中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紀檢及上級法院為主;三是人民群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長期以來,訴訟檔案為有力打擊犯罪、保護企事業單位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人民法院、公安和檢察機關和社會各項事業提供了積極服務.對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訴訟檔案與偵查檔案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安機關的偵查文書和起訴意見書,通過檢察機關依法進入法院訴訟活動併在訴訟活動結束後,轉化為訴訟檔案的一部分,法院稱其為“偵查卷”或“公安捲”。未進入訴訟活動的偵查文書,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也不能稱作訴訟檔案。
(二)訴訟檔案與檢察檔案
檢察機關的檢察文書,主要指起訴書、抗訴書、證據材料等,依法進入法院訴訟活動,併在訴訟活動結束後,轉化為訴訟檔案的一部分,法院稱其為“檢察捲”“起訴捲”或“抗訴捲”。未進入法院訴訟活動的檢察文書,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也不能移作訴訟檔案。
(三)訴訟檔案與訴訟證據鑒定文書檔案
訴訟證據鑒定文書檔案,主要指涉案標的物鑒定文書檔案。包括動產、不動產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等訴訟證據鑒定活動中產生的原始信息記錄,它與訴訟檔案屬於不同門類的檔案,應當單獨分類立捲歸檔。但與訴訟檔案有密切聯繫。訴訟證據鑒定文書檔案是鑒定結論的原始依據和憑證,而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意義,屬於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是當事人的呈堂證據,也是法院審判、執行的依據,經過庭審質證、認證後,成為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的一部分,應列入涉案訴訟文書材料,隨捲歸檔。
(四)訴訟檔案與法醫學鑒定文書檔案
法醫學鑒定文書檔案,是按照法醫學鑒定程式,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為查明和確定案件真實情況,提供科學證據的原始性真實記錄,它與訴訟檔案屬於不同門類的檔案,以活體檢驗、屍體檢驗、文證審查、物證檢驗、現場勘驗等為類別,按年度和一人(件)一號的原則,單獨立捲歸檔。199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法醫學文書立捲歸檔辦法》,對鑒定文書材料的收集、排列、編目、卷宗裝訂、歸檔的原則和方法作了明確規定。法醫學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意義,是法院和法官辦案的依據,屬於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應列入涉案訴訟文書隨捲歸檔。
(五)訴訟檔案與法院行政文書檔案
法院行政文書檔案,是指法院訴訟文書以外的各種行政文書(含黨、政、工、團等文書)。凡是反映法院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司法行政文書材料,均必須立捲歸檔。它與訴訟檔案屬於不門類的檔案,單獨分類立捲歸檔。許多行政文書涉及訴訟活動的決策部署、督促反饋、總結報告、調研成果等等,雖與訴訟活動密切相關,因不具備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這一本質特征,仍屬於行政文書。但部分行政文書也同時被列入訴訟檔案的副捲歸檔保存。如:有關案件的請示、批覆,上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對案件的批示和監督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案件的書面建議案、提案、意見、建議,以及法院對上述案件的辦理報告和答覆函等等,依照《人民法院行政文書立捲歸檔辦法》應當歸入行政文書檔案;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捲歸檔辦法》應當歸入訴訟檔案,這樣的規定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它們同時具備了上述兩種檔案的屬性。將這些行政文書歸入訴訟檔案,是因為它與案件有密切關係,可能對案件的訴訟活動或裁判結果產生影響。
(六)訴訟檔案與審判委員會記錄
審判委員會記錄,是最高權威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理所當然屬於訴訟檔案應當立捲歸檔的範圍。審判委員會原始記錄必須保持其連續性和完整性,而一次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不止一件,將原始信息記錄歸入訴訟檔案存在工作上和技術上的不便。因此,在審判實務操作上便出現了多種不同的技術處理辦法。一種是將一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數件案件的全部原始記錄複印或複製數份,分別存入本次會議所討論決定的案件案卷歸檔;第二種是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除會議記錄之外,同時請所討論案件的法官或書記員到會另行單獨記錄,再由書記員入捲歸檔。第三種是審判委員會每次會議都保存一套完整的原始記錄,以保持審判委員會記錄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並作為訴訟檔案的一個獨特的類別單獨立捲歸檔。同時以該原始記錄為準,將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每個案件的結論,按照固定格式和規範程式,經全體委員簽名或經會議主持審簽後複製數份,加蓋審委會印章交由案件承辦人或書記員作為辦案依據入捲歸檔。筆者認為前二種辦法,各有弊端,不宜採用,第三種辦法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的要求,簡便易行,應予推廣。
(七)訴訟檔案與人事檔案
人事檔案與訴訟檔案都是關於具體人和事的歷史記錄,在內容上有一定聯繫,涉及到具體某個人的訴訟檔案,需要歸入人事檔案的,主要是案情報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釋放證等結論性訴訟文書材料。但兩者有明顯區別:來源不同。訴訟檔案是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人事檔案中有關個人的訴訟文書、材料,只能由司法機關提供或通過司法機關取得。內容不同。訴訟檔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訴訟活動的真實記錄,是歷史的局部反映。人事檔案則是個人經歷與德才表現的全面記錄和反映。保存的目的和作用不同。保存訴訟檔案是審判工作的需要,是審判工作的依據和參考,個人訴訟文書材料保存於人事檔案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需要,供人事管理工作查考使用,是用人的依據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