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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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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法院审理各种案件所形成的文字或实物档案,它客观、真实地记录了法庭的一切活动,是最原始、最全面的文字记载,它直接成为法院审案、判案的依据,为审判业务部门提供信息,是法院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提供最直接、最有利的审判依据。

诉讼档案概念的基本含义

  (一)诉讼档案产生于法院的审判权。只有法院才具备产生、收集、立卷、保存诉讼档案的国家权力、法定资格和必要条件,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资格和条件。许多法人自然人收集保存的档案门类可能比较齐全。如行政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等等,各个机关单位都能够产生和形成,事实上许多单位大都建立了一个门类比较齐全的综合档案室,但唯独产生不了诉讼档案。全国唯有法院一家因行使国家审判权而产生诉讼档案。公民、法人因参与诉讼活动所形成的自已保存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称作诉讼档案,但不是本文讨论研究的范畴。

  (二)诉讼档案来源于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国家审判权,但首先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档件,才有法院审判活动,否则既无诉讼也无诉讼活动,谈何诉讼档案!诉讼档案的来源实际上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法院产生的诉讼文书材料,一部分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诉状和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机关,虽然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也产生司法文书材料,这些司法文书材料,只有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以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才能最终成为诉讼档案的一部分。

  (三)诉讼档案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直接形成的。依法,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诉讼档案产生和形成的必要条件。依法诉讼,依法制作、依法使用,依法产生或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依法按一定规则立卷归档,才能转化为诉讼档案。

  (四)诉讼档案是具体案件诉讼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只有具体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才能转化为诉讼档案。一个具体诉讼案件,一般分为告诉、申诉、公诉、抗诉、收案、立卷、证据交换、庭审、合议、宣判、执行、送达等程序,诉讼活动展开的过程,就是诉讼活动原始信息产生和记录的过程。法院收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状并决定立案,标志诉讼活动正式开始。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收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并将送达回证退回法院,标志着一个具体案件诉讼活动结束,原始信息记录到此为止,且不能更换、修改或丢失。凡事后编写、添加、修改的,都不是原始信息记录。诸如案例汇编、裁判文书汇编等等,都不具备诉讼档案必备的基础要素,不能转化为诉讼档案。违法的和虚假的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也有可能依法定程序而产生,并转化为诉讼档案。但却由于其信息记录的原始性,确保了“违法的和虚假的”真实性,即诉讼档案的原始信息记录,维护和再现了违法的真实和虚假的真实。

  (五)诉讼档案是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诉讼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有没有查考利用价值是诉讼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能否转化为诉讼档案的基本标准。并不是所有诉讼活动的原始性信息记录都有查考利用价值。如法官办案的工作日记,法官拟制的各类诉讼文书提纲,未成形也未报批的各类诉讼文书草稿,合议庭因分析案情需要勾画的涉案人物关系或事件因果关系的草图,庭审法官`主持庭审所列提纲或争议焦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的发言提纲等等,虽然是诉讼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但有的不具有查考利用价值,有的已通过别的形式,如裁判文书、庭审记录等,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诉讼文书材料,所以,不必将它们转化为诉讼档案。

  (六)诉讼档案是经过立卷归档保存的诉讼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依照法律法规立卷归档,集中保存,是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转化为诉讼档案的必然要求。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经过有机组合、立卷归档、集中保存起来之后,与诉讼活动过程中的原始信息记录有了很大区别。它们发挥的作用在立卷归档前后是截然不同的。零散的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立卷归档前,属于诉讼文书材料;按照一定规则立卷归档后,成了诉讼档案,其称谓和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办理移交归档手续后,保管单位发生了变化;如果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一个一审案件的诉讼档案,全部成了二审案件诉讼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一个案件诉讼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只是该案的诉讼文书材料,一旦立卷归档入库集中统一保管后,则成了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诉讼档案的特点

  1.一案一号是诉讼档案的最基本的保管单位 .一案一号是指法院审结的每件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材料在转化为诉讼档案后所编成的一个档案号。诉讼档案的档案号一般由“年度一类别一案卷号”组成,而诉讼案卷则巾若干册不同性质的子卷组成。如刑事案卷一般由公安机关侦察卷、检察院起诉卷、人民法院审判正卷和副卷等组成;民事、行政诉讼案卷一般由法院审判正卷、副卷、执行卷、申诉卷等组成。

  2.诉讼档案的形成受相应的诉讼程序制约。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必须按照相应的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文书材料也必须受相应的诉讼程序的制约, 诉讼档案组卷的方法单一.形式固定.卷内的诉讼文书材料瘟严格按照审判程序和生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3.诉讼档案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诉讼档案中的判决书、裁定书、凋解书等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很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只对该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诉讼档案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而且不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4.诉讼档案材料中手抄孤本较多。诉讼档案是诉讼活动的原始记录,如阅卷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宣判笔录等都是手抄孤本。

  5.诉讼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范围和对象具有特殊性。诉讼档案从文件制作、收集、整理、立卷到归梢都是由案件承办人一手完成的,与每个审判人员、书记员都有密切关系。因此,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与其他机关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不是文书处理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是诉讼案件审判部门、审判人员及具体负责立卷的人员。

  6.诉讼档案利用价值较大。诉讼档案的利用率高,社会需求大。其利,其利用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内部各项工作需要,诉讼档案是审判工作,特别是审判监督、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二是外单位工作需要,其中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及上级法院为主;三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长期以来,诉讼档案为有力打击犯罪、保护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和社会各项事业提供了积极服务.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诉讼档案与相关档案的关系

  (一)诉讼档案与侦查档案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和起诉意见书,通过检察机关依法进入法院诉讼活动并在诉讼活动结束后,转化为诉讼档案的一部分,法院称其为“侦查卷”或“公安卷”。未进入诉讼活动的侦查文书,不能转化为诉讼档案,也不能称作诉讼档案。

  (二)诉讼档案与检察档案

  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主要指起诉书、抗诉书、证据材料等,依法进入法院诉讼活动,并在诉讼活动结束后,转化为诉讼档案的一部分,法院称其为“检察卷”“起诉卷”或“抗诉卷”。未进入法院诉讼活动的检察文书,不能转化为诉讼档案,也不能移作诉讼档案。

  (三)诉讼档案与诉讼证据鉴定文书档案

  诉讼证据鉴定文书档案,主要指涉案标的物鉴定文书档案。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等诉讼证据鉴定活动中产生的原始信息记录,它与诉讼档案属于不同门类的档案,应当单独分类立卷归档。但与诉讼档案有密切联系。诉讼证据鉴定文书档案是鉴定结论的原始依据和凭证,而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意义,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是当事人的呈堂证据,也是法院审判、执行的依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后,成为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的一部分,应列入涉案诉讼文书材料,随卷归档。

  (四)诉讼档案与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

  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供科学证据的原始性真实记录,它与诉讼档案属于不同门类的档案,以活体检验、尸体检验、文证审查、物证检验、现场勘验等为类别,按年度和一人(件)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归档。199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医学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鉴定文书材料的收集、排列、编目、卷宗装订、归档的原则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法医学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意义,是法院和法官办案的依据,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应列入涉案诉讼文书随卷归档。

  (五)诉讼档案与法院行政文书档案

  法院行政文书档案,是指法院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工、团等文书)。凡是反映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司法行政文书材料,均必须立卷归档。它与诉讼档案属于不门类的档案,单独分类立卷归档。许多行政文书涉及诉讼活动的决策部署、督促反馈、总结报告、调研成果等等,虽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因不具备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这一本质特征,仍属于行政文书。但部分行政文书也同时被列入诉讼档案的副卷归档保存。如:有关案件的请示批复,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和监督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的书面建议案、提案、意见、建议,以及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办理报告和答复函等等,依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应当归入行政文书档案;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应当归入诉讼档案,这样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它们同时具备了上述两种档案的属性。将这些行政文书归入诉讼档案,是因为它与案件有密切关系,可能对案件的诉讼活动或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六)诉讼档案与审判委员会记录

  审判委员会记录,是最高权威的诉讼活动原始信息记录,理所当然属于诉讼档案应当立卷归档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原始记录必须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而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不止一件,将原始信息记录归入诉讼档案存在工作上和技术上的不便。因此,在审判实务操作上便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技术处理办法。一种是将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数件案件的全部原始记录复印或复制数份,分别存入本次会议所讨论决定的案件案卷归档;第二种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除会议记录之外,同时请所讨论案件的法官或书记员到会另行单独记录,再由书记员入卷归档。第三种是审判委员会每次会议都保存一套完整的原始记录,以保持审判委员会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并作为诉讼档案的一个独特的类别单独立卷归档。同时以该原始记录为准,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每个案件的结论,按照固定格式和规范程序,经全体委员签名或经会议主持审签后复制数份,加盖审委会印章交由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作为办案依据入卷归档。笔者认为前二种办法,各有弊端,不宜采用,第三种办法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简便易行,应予推广。

  (七)诉讼档案与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与诉讼档案都是关于具体人和事的历史记录,在内容上有一定联系,涉及到具体某个人的诉讼档案,需要归入人事档案的,主要是案情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释放证等结论性诉讼文书材料。但两者有明显区别:来源不同。诉讼档案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人事档案中有关个人的诉讼文书、材料,只能由司法机关提供或通过司法机关取得。内容不同。诉讼档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历史的局部反映。人事档案则是个人经历与德才表现的全面记录和反映。保存的目的和作用不同。保存诉讼档案是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参考,个人诉讼文书材料保存于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需要,供人事管理工作查考使用,是用人的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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