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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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化是指人們有關訴訟法律的群體性認知、評價、心態的總和,觀念層面的訴訟法律文化。
1、物質依附性
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因此,“一定的文化(應當理解為觀念形態的文化——作者註)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反映,又給予偉大的影響和作用於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訴訟文化也不例外,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其是為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這就是它的物質依附性。一般而言,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就有與之相對應的訴訟文化;經濟基礎發生重大變化時,訴訟文化或遲或早會發生轉變。換言之,訴訟文化的物質依附性決定了:產生於自然經濟、計劃經濟時代的訴訟文化從整體上講是無法與市場經濟、商品經濟的內在要求相契合的。當然,訴訟文化一旦確立,又會象所有上層建築一樣,對經濟基礎產生反作用,推動或延緩社會物質生產方式的變革。
2、抽象性
作為觀念形態的訴訟文化,它反映了一定時期人們對訴訟法律、訴訟制度、訴訟活動的整體性認知、評價、觀念、看法,是一種主觀的心理態度,因此具有很強的抽象性,這也是觀念形態訴訟文化與制度形態訴訟文化的重要區別。這種抽象性決定了,儘管訴訟文化無時無刻不在影響和決定著人們的日常行為,但它是隱藏在人們觀念中,無法直接被感知的,換言之,我們只能從人們的言語、舉止、行為——訴訟文化的載體中感知推測人們的訴訟文化觀。此外,訴訟文化的抽象性還表明它具有不確定性,即訴訟文化是人們在實踐中自發或自覺形成的,無法由法律加以規定,“法律上可以明確規定人們在刑事訴訟中為這樣或那樣的行為或不為這樣或那樣的行為,但卻不能對人們應當持有什麼樣的訴訟文化作出明確的規定”。
3、層次性
美國學者克魯克洪曾指出:“每一種文化都是關係的複合體,都是既有序且相關的部分的多重體。”訴訟文化作為整個人類文化的子系統,也是由諸多部分組成的複雜的“多重體”,這些組成部分之間呈現出前後遞進的位階關係,表現出很強的層次性。在筆者看來,就整體而言,訴訟文化由低至高大致可分為表層結構、中層結構、深層結構三部分,關於各部分的具體內容及相互關係,下文將專門介紹。此外,訴訟文化的層次性往往還意味著在不同社會、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同時存在著主流文化與非主流文化(甚至反主流文化)的區分。前者指在一定社會發展階段存在的占居主導地位、發揮著支配作用的文化形態,後者指與主流文化存在千絲萬縷聯繫但同時有著重要區別、不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的文化形態。比如在資本主義國家,資產階級的訴訟文化一般是主流文化,而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訴訟文化往往是非主流文化。除非特別說明,本文一般在主流文化的層面使用訴訟文化一詞。
4、民族性
訴訟文化的民族性,是指任何訴訟文化都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域和一定民族範圍內,基於特定的歷史環境和歷史條件而孕育和生成的。如果說:“法律是民族的歷史、文化、社會價值觀念和一般意識與認識的集中表現,沒有兩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確切地相同的”,那麼,也沒有任何兩個國家的訴訟文化是完全雷同的。儘管各國訴訟文化之間由於不斷交流、融合、移植,可能表現出很強的親緣性與趨同性,但始終無法根除民族性的烙印。比如,同為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在關於陪審團功能與適用範圍、法官的地位與作用等方面就存在較大的認知差別。訴訟文化的民族性造就了訴訟文化的多元化趨勢,各國訴訟文化都有其產生、發展、變化的內在根據和歷史原因,不能簡單地以孰高孰低進行價值評判。然而,另一方面,由於“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狀況,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往來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賴所代替了。物質的生產是如此,精神的生產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產品成了公共的財產。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為不可能。”因此,我們不能藉口“民族性”而閉關自守,應當以開放的姿態、以世界的眼光去檢視我國目前的訴訟文化,在不斷對外交流、取長補短中使其得到完善、升華。
5、延續性
與其他人類文化一樣,訴訟文化是人們在長期歷史進程中形成、發展起來,並得以連綿不斷,代代相傳的,表現出很強的延續性。列寧在論及無產階級文化時指出:“無產階段文化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那些自命為無產階級文化的專家的人杜撰出來的……無產階級文化應當是人類在資本主義社會、地主社會和官僚社會壓迫下創造出來的全部知識合乎規律的發展。”訴訟文化的發展也是如此,任何國家的訴訟文化都是千百年曆史積累的產物,都帶著深厚的歷史沉澱,企圖割裂過去與現在、歷史與未來的觀念都是片面的。訴訟文化的這種延續性和歷史慣性要求我們在進行訴訟文化的改造與更新時應尊重歷史、善待傳統,幾千年封建社會留給我們的既有糟粕,也有精華,從傳統文化中提煉富有生命力的訴訟理念應是我們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也是訴訟文化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戈登堡大法官指出的那樣:“過去與現在不僅不可割裂,還能共同構築一個美好的未來。”
6、內容的特定性
訴訟文化是觀念形態的總和,反映的是人們對一系列訴訟現象的整體性認知、價值取向、觀念、看法、思想等,這體現了其內容的特定性,也是訴訟文化區別於一般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具體而言,訴訟文化的認識內容與評價對象包括社會中各種有關訴訟的法律、法規、判例,現存的各種訴訟制度、訴訟原則、訴訟法律思想,司法機關及普通民眾的訴訟行為與訴訟活動,古代或國外的各種訴訟制度、訴訟法律思想等等,概言之,即指古今中外所有的訴訟現象。從涉及的法律領域來看,既有人們熟知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也有在域外不少國家盛行,但國內至今尚未制度化的憲法訴訟。由於法律的具體實施,最終大多需要通過訴訟來保障和實現,因此,訴訟文化所涉及的內容是極其廣泛的。
結構指事物的組成要素及其相互關係。“文化不僅有其內容而且有其結構這一事實,現已獲得普遍的認識。”訴訟文化也不無例外。訴訟文化的結構,指作為觀念形態訴訟文化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係。訴訟文化的結構,反映了訴訟文化整體與部分的關係,勾勒出訴訟文化的現實框架。由於事物的結構還在一定意義上決定了事物的性質,因此,解讀訴訟文化的結構不僅有利於我們加強對訴訟文化概念的認識,而且對於指導我國訴訟文化的培育也具有相當的積極意義。
關於訴訟文化的具體結構,尚未見學界有人單獨論及,可參考借鑒的資料主要是關於法律文化結構問題的論述。蔣迅先生認為法律文化的結構是由三個縱向層次、九個橫向層次,兩個時向序列共同組成的一張內涵豐富、關係複雜的網路;武樹臣教授認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規範、法律設施、法律藝術四大要素組成;劉學靈先生認為法律文化由表層結構(法律活動、法律制度、法律機構、法律條文、判例等)、中層結構(法律關係、法律規範、法律思想、法律經驗與技術等)、深層結構(法律心理、法律思維方式、行為方式、法律觀念等)三部分組成:張文顯教授則認為法律文化系統內部可以區別出四種結構:認識結構、評價結構、心態結構和行模結構;劉作翔教授則認為法律文化由深層結構(法律心理、法律意識、法律思想)與表層結構(法律規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機構、法律設施)組成。顯而易見,上述論述都是從廣義或者狹義的角度來分析法律文化的結構的,對於本書在最狹義層面上探討訴訟文化的結構並不能完全適用。
就觀念層面的訴訟文化而言,筆者認為至少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表層結構——訴訟法律心理
訴訟法律心理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對訴訟法律、訴訟制度、訴訟活動等錶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和情緒,是訴訟文化觀念形態的初級階段和基本內容。法律心理具有自發或半自發性,是人們在長時間社會生活中不自覺的產物。這種法律心理具有直觀性,不是人們縝密理性思維的產物,常常潛意識或無意識表現於人們的日常行為或言談舉止之中;法律心理還具有多樣性、分散性,每個人的職業、年齡、身份、閱歷等不同,其對訴訟現象的感知程度和感知範圍也不同,法律心理自然也就各異。法律心理的以上特點決定了其普遍存在於社會民眾之中,是直接影響或決定公民訴訟觀念及訴訟行為的內在動因。目前,我們廣泛開展的普法教育,其目的也主要在於提高公民的上述法律心理,使其對訴訟的認識逐漸從自發走向自覺,由感性走向理性。
2、中層結構——訴訟法律認知
訴訟法律認知,這裡指人們對訴訟法律、訴訟制度、訴訟活動等較系統化的認知與評價。它是介於自發或自覺的、感性的法律心理與系統、抽象的法律思想體系的一個中間層次。劉作翔教授在這個意義上使用了“法律意識”一詞。鑒於“法律意識”在法理學中都有較明確的內涵,故在此選用“法律認識”進行概括。與法律心理不同,法律認識反映了人們對訴訟現象已經有了一定的理性認識,有了較深程度的評價水準,但還沒有達到法律思想體系那樣縝密、系統的程度。在這個層面上,感情因素與理性因素、自發意識與自覺認識錯綜交織在一起,無法明確區分。一般說來,法律認知主要存在於受過一定程度文化教育,具有相當知識水平的人群之中。
3、深層結構——訴訟法律思想體系
訴訟法律思想體系,是指人們對訴訟法律、訴訟制度、訴訟活動等全面、系統、深刻的理論型知識。法律思想體系,是理論化的法律意識的總和,是訴訟文化結構的高級階段和最高層次。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自覺思維的產物,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嚴密性。這些特點決定了法律思想體系是廣大法律工作者長期艱苦思維的產物,決定了它在一個社會的訴訟法律實踐中居於指導性的地位,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法律思想體系只存在於受過專門法律教育的人群中,其主體不可能是全社會成員。
上述法律心理、法律認知、法律思想體系三位一體,互相勾聯,密不可分,共同形成了訴訟文化的縱向結構。就三者而言,法律思想體系一般集中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和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深刻地影響著一個國家訴訟法律的創製與司法實務活動,同時還對法律心理、法律認知發揮著導向和牽引作用,使後兩者逐漸向其靠攏與聚合。而法律心理、法律認知則構成了訴訟文化的大眾心理基礎,是法律思想體系的資料庫與信息源,是一個國家訴訟文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尺。因此,在我國訴訟文化現代化工程中,既要重視法律思想體系的發展、完善,也要重視具有更廣泛群眾基礎的法律心理、法律認知水平的提高,只有兩者協調發展,才能共同推進訴訟文化的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