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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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的相關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並直接或間接收取服務費用的活動。
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可以分為:面向公眾的投資咨詢業務;為簽訂了咨詢服務合同的特定對象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為本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投資銀行部門的投資咨詢服務。
1、服務模式的選擇和設計。
根據客戶的需求和特征,選擇和設計個性化或者標準化的顧問服務模式。
2、客戶簽約。
瞭解客戶情況,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為客戶選擇適當的投資咨詢服務或產品,告知客戶服務內容、方式、收費以及風險情況,由客戶自主選擇是否簽約。目前,投資顧問服務協議體現為多種形式,如客戶提交書面“服務申請表”開通服務、客戶在網上交易平臺申請開通服務、與公司總部簽訂《投資顧問服務協議》等。
3、形成服務產品。
公司總部或者證券營業部的投資顧問團隊根據證券研究報告以及其他公開證券信息,分析證券投資品種、理財產品的風險特征,形成具體的投資建議或者標準化顧問服務產品,提供給直接面對客戶的投資顧問服務人員。
4、服務提供。
投資顧問服務人員通過面對面交流、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服務。證券公司通過適當的技術手段,記錄、監督投資顧問服務人員與客戶的溝通過程,實現過程留痕。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核准有以下六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初步審核
二、審核依據
-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
-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證監[1998]14號)
- 《關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咨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68號)
- 《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試行)》(證監發 [2004]62號)
- 《關於派出機構有關證券機構類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工作指引》(機構部部函[2004]273號)
三、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
- 公司註冊資本金100萬以上;
- 無外資方股東股權;
- 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或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的函,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業執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
- 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 有公司章程;
- 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程式
申請者向我局提出申請,我局負責對材料的初步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審核完成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行政許可工作單》報送證監會機構部。
五、申請材料及要求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報告;
-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資格申請表;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 公司章程;
- 內部管理制度;
- 公司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商業計劃書;
- 業務場所租賃使用或產權歸屬證明文件(複印件);
- 由註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 由申請機構出具的本機構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資信狀況是否良好的證明;
- 申請機構成立以來的業務報告;
- 公開發表的五篇代表申請機構業務水平的研究報告;
- 近一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 申請機構與證券公司有無業務合作和業務往來的說明;
- 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 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報送要求:
- 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複印件須為A4紙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 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須附上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證書複印件以及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 五篇研究報告必須是最近兩年內機構或擬申請執業資格人員在正規的雜誌或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文章類型除了證券類研究報告外也可放寬到包括金融類和經濟類研究報告,如是後者,則應提供未發表的證券類研究報告作為補充材料。
六、期限
依《行政許可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