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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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可以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的投资咨询服务。
1、服务模式的选择和设计。
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征,选择和设计个性化或者标准化的顾问服务模式。
2、客户签约。
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咨询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目前,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体现为多种形式,如客户提交书面“服务申请表”开通服务、客户在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开通服务、与公司总部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
3、形成服务产品。
公司总部或者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团队根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的投资建议或者标准化顾问服务产品,提供给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人员。
4、服务提供。
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记录、监督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过程,实现过程留痕。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核准有以下六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初步审核
二、审核依据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
-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 [2004]62号)
-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
三、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 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上;
- 无外资方股东股权;
- 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或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的函,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 有公司章程;
-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申请者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负责对材料的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审核完成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证监会机构部。
五、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章程;
- 内部管理制度;
- 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 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 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 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 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 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 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复印件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五篇研究报告必须是最近两年内机构或拟申请执业资格人员在正规的杂志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章类型除了证券类研究报告外也可放宽到包括金融类和经济类研究报告,如是后者,则应提供未发表的证券类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六、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之规定。